农村宅基地国家政策都主要有哪些,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中发[1997]11号 1997年4月15日) ;2、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 2008年1月3日) ;3、国务院关于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中发[1997]11号 1997年4月15日) ;2、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 2008年1月3日) ;3、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2004年10月21日)。
农村宅基地改革有哪些政策
从国土资源部获悉,根据国土资源部印发的《关于支持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的意见》,深度贫困地区在充分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防止外部资本侵占控制的前提下,可以探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出租、合作等方式盘活利用空闲农房及宅基地;通过村庄整治、宅基地整理等节约的建设用地,鼓励以入股、联营等方式,重点支持农村新产业新业态和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直接从事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按农用地管理。旅游项目中的自然景观及为观景提供便利的观景台、栈道等非永久性附属设施占用除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在不破坏生态、景观环境和不影响地质安全的前提下,可不征收(收回)、不转用,按现用途管理。那么,哪些区域属于深度贫困地区?就区域来说,国务院扶贫办洪天云副主任指出,在国家层面,主要指“三区”“三州”“三类人”。“三区”是指西藏、新疆南疆四地州和四省藏*;“三州”是指甘肃的临夏州、四川的凉山州和云南的怒江州。“三类人”主要包括:一是因病致贫人群,特别是重病和慢性病群体是下一步攻坚的难中之难,必须千方百计给予帮扶;二是因灾和市场行情变化返贫人员,需要提高脱贫的稳定性;三是贫困老人,这个群体由于年龄大、病多、没有劳动力,脱贫要有托底性的制度安排。宅基地的退出。宅基地的有偿推出机制将会越来越完善。有偿退出的基本原则是农民自主自愿,有偿推出的辅助条件是补偿款的合理到位。对于宅基地有偿推出的补偿标准,以这几个地区为例:淮南市,每亩补偿5万元;宜城市,每平方补偿25~50元;西安市,每亩补偿22~25万元。农村宅基地新规的变化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关于宅基地的买卖众所周知,农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所有权是村集体,宅基地是不能买卖的,只能在村集体内部进行流转,但是一些地方对于宅基地买卖的管控还有些疏漏,宅基地买卖的现象还存在,一些宅基地被当做工业用地,农民的利益遭到损害。新政出台后,农村宅基地再出现这种非法的土地买卖,村委会发展后不仅要没收,还要追究法律责任。二、关于宅基地的拆迁补偿新政策出台,农村宅基地将会实行分开补偿的补偿方式,宅基地补偿和房屋补偿分开计算,宅基地的所有权是村集体,所以宅基地的补偿款不会直接发放给村民,由村集体统一分配,关于房屋的补贴会直接发放给农户。三、关于宅基地的审批宅基地的审批上半年就开始严格,下半年更是愈演愈烈,除了要遵循一户一宅都原则,如今超占宅基地和违建宅基地的行为也加大了处罚力度,农村宅基地将会进入有偿使用阶段,部分地区宅基地已经停止审批,农村宅基地也越来越紧俏,想再申请宅基地比登天都难。四、关于宅基地的建房如今农村宅基地建房的要求也格外多,部分不符合要求的宅基地和违规宅基地将会被叫停,另外并不是所有人都有在农村宅基地建新房的权利,对于农村一些宅基地已经转让或者已经买房的人是不能再建房的,而对于一些有刚性需求的农民,也需要按照房建部的先关规定,提交申请,审批后才能建房。
农村宅基地新政策有哪些
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坚守土地公有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三条底线”,防止犯颠覆性错误。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 的基本方向是: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落实集体所有权,就是落实“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的法 律规定,明确界定农民的集体成员权,明晰集体土地产权归属,实现集体产权主体清晰。稳定农户承包权,就是要依法公正地将集体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落实到本集体 组织的每个农户。放活土地经营权,就是允许承包农户将土地经营权依法自愿配置给有经营意愿和经营能力的主体,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一是开展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成果。农村土地征收制度改革的基 本思路是:缩小土地征收范围,规范土地征收程序,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合理提高 个人收益。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是:允许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确定为工矿仓储、商服等经营性用途的存量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与国有建 设用地享有同等权利,在符合规划、用途管制和依法取得的前提下,可以出让、租赁、入股,完善入市交易规则、服务监管制度和土地增值收益的合理分配机制。宅 基地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是:在保障农户依法取得的宅基地用益物权基础上,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探索农民住房保障新机制,对农民住房财产权作出明确界 定,探索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和自愿有偿退出机制,探索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的有效途径。二是深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改革。抓紧修改有关法律,落实中央关于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的重大决策,适时就二轮承包期满后耕地延包办法、 新的承包期限等内容提出具体方案。在基本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颁证的基础上,按照不动产统一登记原则,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 登记颁证工作。明确和提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法律效力,扩大整省推进试点范围,总体上要确地到户,从严掌握确权确股不确地的范围。出台农村 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担保试点指导意见。在有条件的地方开展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偿退出试点。制定出台完善草原承包经营制度的文件,规范草原承包行为和管 理方式,充分调动广大牧民保
农村闲置宅基地政策
农村闲置宅基地的三种有效利用方式:1.抵押:获得融资新渠道一般来说,我们首先想到的就是最基本的租出去收房租,可是农村的房租价位才多少,和城市里的房租是没得比的。因此根据国家近年来的宅基地开发新政策,我们可以把闲置农房作抵押,申请贷款,当然大部分普通农民肯定用不到,但是有很多有想法的农友就会知道这是一种新的融资渠道。2.流转:每年收到房屋租金数据显示,近年来越来越多地区的闲置农村都在出租。有人会问房屋出租自己有没有权利,要知道农民朋友拥有宅基地的使用权,但是买卖、转让是严令禁止的。不过出租和流转等目前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禁止。并且近年来,农村宅基地借着“三权分置”的相关政策,开启了宅基地的资格权、使用权、所有权,也就是说在某些特定情况和条件下,是可以进行流转的。3.退出:获得高额补偿款随着新农村建设的发展以及城镇化的推进,大量的征地修路,修房开始出现,不少农友都愿意放弃承包地和宅基地使用权,当然这种退出是有偿的,这样也是让农户朋友们的权益得到保障。
农村土改新政策 农村宅基地新政策
1、非农业户口居民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2、符合当地政府分户建房规定而尚未分户的农村居民,其现有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可按现有宅基地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接受转让、购买房屋取得的宅基地,与原有宅基地合计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允许继续使用的,可暂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3、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4、按照确权规定,确定的宅基地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可以在土地登记卡和土地证书内注明超过标准面积的数量,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或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确定使用权,其超过部分退还集体。5、华侨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
农村宅基地新政策有什么规定
一是开展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成果。农村土地征收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是:缩小土地征收范围,规范土地征收程序,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合理提高个人收益。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是:允许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确定为工矿仓储、商服等经营性用途的存量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享有同等权利,在符合规划、用途管制和依法取得的前提下,可以出让、租赁、入股,完善入市交易规则、服务监管制度和土地增值收益的合理分配机制。宅基地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是:在保障农户依法取得的宅基地用益物权基础上,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探索农民住房保障新机制,对农民住房财产权作出明确界定,探索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和自愿有偿退出机制,探索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的有效途径。二是深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改革。抓紧修改有关法律,落实中央关于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的重大决策,适时就二轮承包期满后耕地延包办法、新的承包期限等内容提出具体方案。在基本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颁证的基础上,按照不动产统一登记原则,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明确和提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法律效力,扩大整省推进试点范围,总体上要确地到户,从严掌握确权确股不确地的范围。出台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担保试点指导意见。在有条件的地方开展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偿退出试点。制定出台完善草原承包经营制度的文件,规范草原承包行为和管理方式,充分调动广大牧民保护和建设草原的积极性。引导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使用权有序流转。
该内容由 王远义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建新房宅基地面积审批标准为每户面积不得超过166平方米;平原地区的村庄,每户面积不得超过200平方米。村庄建在盐碱地、荒滩地上的,可适当放宽,但每户不得超过264平方米;人均占有耕地666平方米以下的,每户宅基地面积可低于前款规定限额。
1、非农村户口不能建房
如果农村户口已经落户到城市的,是不享有农村建房权利的,而且在村集体经济组织也是申请不了的。国家规定,农村宅基地所有权是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而农民是只拥有使用权的。
2、对宅基地超出的面积进行征税
宅基地超出的面积要征税早在2018年已经在某些地区开展了,到后期会真正落实到各个省份地区。以前国家没有农村宅基地面积的规定,所以那时候很多人对宅基地周边进行扩大建房,从而造成宅基地的面积大范围超出。至于具体的征税标准,不同的地区会一定的差异,举个例子,某省的宅基地超出面积是按照200/㎡来计算。
3、宅基地有偿退出
国家为了有效利用、盘活农村土地资源,对出现一户多宅、空心村、空心房等有关问题会进行整治。关于这些满足任一种就可以向当地政府申请宅基地,都会给与相关补偿,具体的补偿费用标准会按照当地的年均收入水平来定。
4、不得超出两条“红线”
两条“红线”是指不允许以买卖宅基地为出发点,也就是说农民利益的出发点不允许是买卖宅基地,此外不能说已退出农村宅基地,作为进城落户的一项条件,只要农民落户那就必须要退出宅基地。不过这个不是国家全面推行实施的,如果当地政府有这项的硬性措施,可以维权。
5、不得违反“一户一宅”。
国家已经发布了严格的管制措施,要求各地区必须严格实施“一户一宅”的政策,包括任何人不得违反“一户一宅”的原则在耕地或多占宅基地进行建房的。一些地方在实施“一户一宅”后,对宅基地的审批也变得严格起来。
6、宅基地可以流转
根据调查,全国大概有10%左右的宅基地是闲置的。按照三权分置,把这个使用权这个市场适度放活,允许他们来租赁,但是农民朋友们也必须把所有权不变和资格权保护做好。20年之内,农户如果签订了合同,按照新的三权分置,把使用权流转给投资者,投资者在这20年之内,他的权益同样是得到保护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建新房宅基地面积审批标准为每户面积不得超过166平方米;平原地区的村庄,每户面积不得超过200平方米。村庄建在盐碱地、荒滩地上的,可适当放宽,但每户不得超过264平方米;人均占有耕地666平方米以下的,每户宅基地面积可低于前款规定限额。
1、非农村户口不能建房
如果农村户口已经落户到城市的,是不享有农村建房权利的,而且在村集体经济组织也是申请不了的。国家规定,农村宅基地所有权是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而农民是只拥有使用权的。
2、对宅基地超出的面积进行征税
宅基地超出的面积要征税早在2018年已经在某些地区开展了,到后期会真正落实到各个省份地区。以前国家没有农村宅基地面积的规定,所以那时候很多人对宅基地周边进行扩大建房,从而造成宅基地的面积大范围超出。至于具体的征税标准,不同的地区会一定的差异,举个例子,某省的宅基地超出面积是按照200/㎡来计算。
3、宅基地有偿退出
国家为了有效利用、盘活农村土地资源,对出现一户多宅、空心村、空心房等有关问题会进行整治。关于这些满足任一种就可以向当地政府申请宅基地,都会给与相关补偿,具体的补偿费用标准会按照当地的年均收入水平来定。
4、不得超出两条“红线”
两条“红线”是指不允许以买卖宅基地为出发点,也就是说农民利益的出发点不允许是买卖宅基地,此外不能说已退出农村宅基地,作为进城落户的一项条件,只要农民落户那就必须要退出宅基地。不过这个不是国家全面推行实施的,如果当地政府有这项的硬性措施,可以维权。
5、不得违反“一户一宅”。
国家已经发布了严格的管制措施,要求各地区必须严格实施“一户一宅”的政策,包括任何人不得违反“一户一宅”的原则在耕地或多占宅基地进行建房的。一些地方在实施“一户一宅”后,对宅基地的审批也变得严格起来。
6、宅基地可以流转
根据调查,全国大概有10%左右的宅基地是闲置的。按照三权分置,把这个使用权这个市场适度放活,允许他们来租赁,但是农民朋友们也必须把所有权不变和资格权保护做好。20年之内,农户如果签订了合同,按照新的三权分置,把使用权流转给投资者,投资者在这20年之内,他的权益同样是得到保护的。
一、农村宅基地继承新政策如下:
1、宅基地只能在本村团体内流通。依据《土地管理法》,宅基地并不是实在含义上的产业,仅仅一种运用权,拥有权归村团体。宅基地既不能销售,也不能承继,但能够在本村团体内流通,经过土地处理部分依法赞同,发放证件。
2、由于我国施行城乡二元系统,在城市化浪潮中,越来越多的人“农转非”。不管出于什么原因,一旦把户口转走,就失去了对老家宅基地的承继权,又不能买回来,只能眼睁睁看着“祖宅”变成村团体的财物。
3、由于乡村户口与土地的对应联系,有些人不情愿“农转非”,乃至有些公务员想方设法“非转农”,但这些毕竟是少数,“进城”才是大势所趋。因而从详细的家庭的视点而言,如果相关法规不变,宅基地注定会失去。
4、宅基地运用权人依法对团体拥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运用的权力,有权依法运用该土地建造居处及其隶属设备。宅基地运用权的获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处理法及国家有关规则。
5、乡村团体经济安排为保证农户日子需求而拨给农户建造房子及小院子运用的土地。用于建造居处、辅佐用房(厨房、库房、厕所)、院子、沼气池、禽兽舍、柴草堆积等。农户只要运用权,不得销售、租借和非法转让。农户对宅基地上的附着物享有拥有权,有销售和租借的权力,不受别人侵略。房子出卖或租借后,宅基地的运用权随之转给受让人或承租人,但宅基地拥有权一向为团体拥有。出卖、租借房子后再请求宅基地的,不予赞同。农户建造房子及小院子运用土地,不得超越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则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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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国家政策都主要有哪些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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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李轩教授
来源:临律-农村宅基地国家政策都主要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