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征收补偿,面积该如何认定,一般以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的记载为准。如记载与实际不符的,除已依法确认的违章建筑外,应以实际面积为准。《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规定,明确政策,依法登记:各地应
一般以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的记载为准。如记载与实际不符的,除已依法确认的违章建筑外,应以实际面积为准。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规定,明确政策,依法登记:
各地应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切实解决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中存在的政策问题,严把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关口。
(一)严格落实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法律规定。除继承外,农村村民一户申请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不予受理。
(二)严格执行城镇居民不能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住宅的规定。对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住宅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不予受理。
(三)严格执行宅基地面积标准。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区、市)规定的标准,对宅基地超占面积的,在办理登记时按下列情况处理:
1、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
2、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
3、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登记。其面积超过各地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照各地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登记。
一、宅基地房屋如何买卖?
1、我国现阶段的法律明文规定,农村宅基地不得买卖交易。
2、但是宅基地的使用权确实可以依照法律途径进行合法有效的流转,切使用权的对象限定为农村的集体成员,并且一旦将自己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出去后就不得再拥有新的宅基地了。此处的法律依据为《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3、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4、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5、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法律分析:农村宅基地征地补偿标准: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造成的经济损失支付补偿;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补偿;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向该所在人支付补偿;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富余劳动力支付补偿。
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第二款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在明律师此前提到过,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关乎农民朋友在面临土地征收时合法权益的一件大事。
而实践中,确实存在土地确权面积“越确越小”的情形,令一些农民朋友很不满意。
不过具体到宅基地面积确认标准的问题,政策、法规确是有明文规定的。
那么,关于农村宅基地的面积确认及补偿问题,又有哪些被征收人必须知道的事情呢?本文,在明律师为大家继续解析……
宅基地确权“三严格”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规定了宅基地确权登记的3大原则:
其一,严格落实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法律规定。
除继承外,农村村民一户申请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不予受理。
其二,严格执行城镇居民不能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住宅的规定。
对此种情况下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不予受理。
其三,严格执行宅基地面积标准。
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区、市)规定的标准,对宅基地超占面积的,在办理登记时按下列情况处理:
1.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
2.
1982年《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
所谓“处理”,通常是指处以罚款。
3.
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宅基地仍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登记,超过标准的部分可在土地权利证书内注明,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照各地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登记。
在明律师认为,以上规定看似专业,实则并不难理解。
它所解决的就是一个“历史遗留问题”:1982年以前是完全无规可依,1982年至1987年之间是有规但无法可依,因而对于此期限超出标准的面积,一般是予以确认的。
但1987年以后再超标则属于“明知故犯”,故只能按照实际批准的面积进行登记确权发证了。
一些农民所言的宅基地经确权后“面积缩水”,大概就与此有关。
这步的确权登记发证完成后,其结果会直接影响到面临征收时的补偿权益。
我们以《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为例进行说明,其第18条规定,拆迁补偿中认定的宅基地面积应当经过合法批准,且不超过控制标准。
未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不予认定。
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超出控制标准的部分,不予补偿;但1982年以前的部分,可以按照区、县人民政府的规定给予适当补偿。
每户宅基地面积的控制标准,按照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第六条确定的标准执行。
那么这个标准究竟是多大面积呢?上述《规定》中指出,村民每户建房用地的标准,由各区、县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情况确定,但近郊区各区和远郊区人多地少的乡村,最高不得超过0.25亩(166平方米);其他地区最高不得超过0.3亩(200平方米)。
1982年以前划定的宅基地,多于本条前款规定的用地标准的,可按每户最高不超过0.4亩(266平方米)的标准从宽认定,超过部分按照乡村建设规划逐步调整。
换言之,如果您的现有实际使用宅基地面积超过了200平方米,而这一事实又是在1989年以后形成的,那么按照北京市的标准,您的宅基地面积在确权中“缩水”就是正常的事情。
在明律师最后想提示大家的是,从上述规定不难看出,处理历史遗留问题是要有具体情况具体处置的客观标准的,不可能搞“一刀切”。
实践中一些地方存在的划定某一时间点“一刀切”进而以有证无证来确认是否属于违建的做法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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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刘佳律师
来源:头条-农村宅基地征收补偿,面积该如何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