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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房屋征收拆迁补偿标准,2023银川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今日土地征收规定更新

  • 发布时间:

    2024-08-20 09:46:33
  • 作者: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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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房屋征收拆迁补偿标准,2023银川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银川征地补偿标准是根据被征收的土地所在的行政区域以及被征收的面积来确定的。需要注意的是,住房分摊安置补助费,指被拆迁房屋采取实物补偿(以房还房)的,返还房屋成本价和货币补偿之间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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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圣运推荐:银川房屋征收拆迁补偿标准,2023银川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今日土地征收规定更新
  • 一、银川房屋征收拆迁补偿标准,2023银川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银川征地补偿标准是根据被征收的土地所在的行政区域以及被征收的面积来确定的。需要注意的是,住房分摊安置补助费,指被拆迁房屋采取实物补偿(以房还房)的,返还房屋成本价和货币补偿之间差价,平均每亩分摊20300元,但未承包给农民的集体土地除外。


    宁夏最新征地补偿标准分为四挡,补偿标准从每亩地几千元到三万元不等,这个是根据土地类型和片区确定的。根据宁夏最新政策,其辖区内的土地划分为四个片区。对于被征地的农民来说,最关心的是拿到的补偿款金额,这个毕竟关系到自己的切身利益。因为补偿款发生纠纷的,可以找相关部门调解。


          1、一类区片补偿标准:水田/水浇地:30880元/亩;旱地/园地:15440元/亩;林地:7720元/亩;牧草地和其他农用地:3860元/亩


          2、二类区片补偿标准:水田/水浇地:35712元/亩;旱地/园地:17856元/亩;林地:8928元/亩;牧草地和其他农用地:4464元/亩


          3、三类区片补偿标准:水田/水浇地:66976元/亩;旱地/园地:33488元/亩;林地:16744元/亩;牧草地和其他农用地:8372元/亩


          4、四类区片补偿标准:水田/水浇地:37526元/亩;旱地/园地:18768元/亩;林地:9384元/亩;牧草地和其他农用地:4692元/亩


          全面实行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制定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是完善征地补偿机制、实现同地同价的重要举措,也是提高征地补偿标准、维护农民权益的必然要求,各类建设征收农村集体土地都必须严格执行。


          对于新的建设项目,在用地预审时就要严格把关,确保项目按照公布实施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核算征地补偿费用,足额列入概算。建设用地位于同一年产值或区片综合地价区域的,征地补偿水平应基本保持一致,做到征地补偿同地同价。


          为防止拖欠征地补偿款,确保补偿费用及时足额到位,各地应探索和完善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在市县组织用地报批时,根据征地规模与补偿标准,测算征地补偿费用,由申请用地单位提前缴纳预存征地补偿款;对于城市建设用地和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由当地政府预存征地补偿款。


          征地补偿是征地过程中关键的一步,各地政府都重视做好这方面的工作,争取将矛盾和纠纷降低到最少。宁夏征地补偿标准根据当地情况制定,最高的补偿是每亩地四万元,而未利用的荒地,补偿可能就在几千元左右,相差还是很大的。在征地方案公布后,村民可以提出异议。

    二、银川市征地补偿标准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及拆迁安置补偿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银川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2010年5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银川市人民政府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银川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集体土地征收管理,保障各项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土地所有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辖区范围内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及房屋拆迁的安置补偿,适用本办法。

    国家、自治区在本市实施的重点建设项目征地补偿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国土资源局是我市集体土地征收及安置补偿的主管部门,下设征地拆迁审核办公室,负责对市辖区范围内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人民政府负责实施本辖区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的具体工作。

    市发改委、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公安局、规划局、水务局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各项工作。

    第二章征收集体土地补偿

    第四条征收集体农用地的补偿费,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实施宁夏回族自治区县(市、区)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结合本市实际,按照被征收集体农用地所在区片相应的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具体详见附表1)。

    第五条征收农用地的补偿费标准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三年过渡期生活补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住房分摊安置补助费。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执行。

    三年过渡期生活补助费根据实际征收农民农用地面积(不含未利用地、湖地),按照每亩每年500元的标准由辖区人民政府按年度发放。

    已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指在市辖区范围内自2010年1月1日以后,因征收土地全部失地或人均耕地面积低于0.5亩并已办理农转非户口手续,年满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自愿参加养老保险的人员,市财政按照平均每亩1300元的标准支付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参保人员不予补助。个人缴费部分,由参保人员按照国家、自治区、银川市有关规定进行缴费。

    住房分摊安置补助费,指被拆迁房屋采取实物补偿(以房还房)的,返还房屋成本价和货币补偿之间差价,平均每亩分摊20300元,但未承包给农民的集体土地除外。

    第六条在征地拆迁中,征收集体农用地的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一)在绕城高速公路以内,被征地拆迁农民的住房实行实物补偿(以房还房),在征收集体农用地时,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过渡期综合补助费直接以货币方式支付。已征地农转非人员自愿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市财政承担部分直接从市财政划入个人账户,不直接兑付给个人。住房分摊安置补助费在安置住房时已计入在房屋安置成本中,不直接兑付给个人。

    (二)在绕城高速公路以外征收集体农用地(包括集体建设用地)时,以货币方式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第七条在征地拆迁中,征收绕城高速公路以内集体建设用地时,被征地拆迁农民的住房实行实物补偿(以房还房),集体建设用地不予补偿。

    第八条征收集体鱼池每亩补偿10000元,征收集体湖地每亩补偿5000元,征收集体其它未利用地每亩补偿3000元。

    第九条实施线性工程(公路、铁路、沟渠等)时的土地征收,按红线内的征收土地总面积的3%计算边角地,计入征地补偿费。

    第十条征收土地过程中需恢复、改建农田水利设施的工作,由权属单位或辖区政府提出方案,市水务局审核、指导、监督实施。资金纳入征地补偿总成本中。

    第三章拆迁房屋补偿安置

    第十一条拆迁农民房屋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面积以2003年航空影像图或卫星影像图测量的面积为准。

    第十二条绕城高速公路以内,被征地拆迁农民的住房采取实物补偿方式安置,按照“一户一宅”的原则,只对2003年1月1日以前一处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或2003年1月1日以后依法取得的一处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采取实物补偿,不考虑装修标准;对2003年1月1日以前其他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按照本办法附表2的标准予以货币补偿。

    凡2003年1月1日以后未经批准,违法违章建造的房屋和其他建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第十三条拆迁安置房屋面积按被拆迁人口计算。被拆迁安置人口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分配了承包地且户籍在被拆迁村队的人员或征地拆迁时已出生并持有计生部门核发准生证的人员(必须是户主直系亲属);

    (二)原户口在征地拆迁范围内的现役士兵;

    (三)原户口在征地拆迁范围内的在校大中专学生;

    (四)原户口在征地拆迁范围内的正在服刑或劳动教养的人员。

    第十四条根据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被拆迁房屋安置面积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被拆迁房屋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大于40平方米,按每人40平方米进行住房安置,安置后剩余房屋按附表2进行货币补偿。

    (二)被拆迁房屋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小于40平方米,按人均40平方米予以安置。2003年1月1日以后依法建造的房屋不予补偿。

    (三)按人均40平方米计算后安置面积不足一套住房的,安置房屋面积按不超过60平方米的户型予以安置,其差额部分面积由安置户(五保户、烈属、丧失劳动力的残疾人员除外)按每平方米1000元购买。

    (四)给予住房安置的,原农民住房的附属设施(含室内装修及其它附属设施如围墙、地坪、水井、门楼、厕所等)不再进行补偿。

    (五)因户型设计超出应安置面积的部分,由安置户按市场价购买。

    第十五条绕城高速公路以外农民宅基地上建造的住房只给予货币补偿,由各辖区政府另行给被拆迁农民统一划定宅基地建设住房,被拆迁农民新建住房每人按40平方米给予补助,每平方米补助500元。

    第十六条拆迁空挂户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按以下规定执行。

    空挂户是指户口已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内,但没有承包土地的人员。

    空挂户2003年以前建造的房屋,40平方米以内的,按500元/平方米予以补偿;40平方米以外的按100元/平方米予以补偿,不进行房屋安置。

    空挂户2003年1月1日以后建造的房屋一律不予补偿。

    第四章地上其它附着物补偿

    第十七条被征收土地时,地上其它附着物按以下标准进行货币补偿:

    (一)特殊结构房屋如厂房、钢屋架棚、库房等可参照本办法附表二执行。

    (二)大地树木、青苗补偿标准按照附表3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三)养殖小区、清真寺等寺院、坟、地窖的补偿按照附表4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四)温棚、温棚作物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按照附表5、表6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但温棚建筑面积平均每亩超出300平方米的部分不予补偿。

    (五)湖地、鱼塘除土地补偿费外,看护房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含清塘费)按照每亩2000元进行补偿。

    第十八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不予补偿:

    (一)自2003年1月1日以后,在市辖三区范围内,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二)到期或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

    (三)自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在被征收的土地上私自取土,按实际取土量和土方市场价核算费用,从征地补偿费中扣除。在被征收的土地上积土的,土方不予补偿;

    (四)自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在被征收的土地上抢栽抢种的农作物及树木。

    第五章其它

    第十九条被征地农民拆迁房屋采取实物补偿的,在安置住房没有交付前,拆迁人给被拆迁人家庭常住人口每人每月支付120元的过渡期租房补助费。

    拆迁农民住房的,拆迁人按被拆迁户家庭常住人口每人200元的标准一次性支付搬家补助费。

    拆迁农民住房的,在规定的时间内拆迁的拆迁户经认定后按3000元/户予以奖励。未按期搬迁的不予发放奖金。

    第二十条农民使用的土地被全部征收后,按银川市国土资源局核准的安置人口每人可按成本价购买5平方米的营业房或者20平方米出租公寓,用于解决以后的就业和生活问题。

    第二十一条按照本办法规定已支付补偿费或进行安置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建设施工。对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被征收的土地,拒不交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原《银川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办法》(银政发[2006]34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施行前已依法实施征地补偿安置的,按原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执行。

    附表:

    1.银川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汇总表

    2.房屋补偿标准

    3.大地树木、青苗补偿标准

    4.养殖小区、清真寺和坟补偿标准

    5.温棚和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6.蔬菜、花卉、温棚果树等补偿标准

    附表1:银川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汇总表

    区片编号

    区片范围

    征地区片价(万元/亩)

    政府投入的其他费用

    实际征地区片价(万元/亩)

    说明

    住宅安置分摊安置补助费(万元/亩)

    过渡期补偿费

    养老保险费(万元/亩)

    小计

    (万元/亩)

    (万元/亩)

    丽景街以东,兴庆区北塔东路以南,友爱中心路以西,银古路办事处友爱村村界以北范围内高台寺村、满春村、友爱村

    丽景街以东,春晖巷以南,友爱中心路以西,北塔路以北范围内的八里桥村、满春村

    丽景街以东,解放东街以南,大新渠以西,六盘山路以北范围内友爱村、大新村

    丽景街以东,南环高速路以北,石中高速公路以西,贺兰山路以南(除1、2区片外)的塔桥村、八里桥村、新水桥村、大新村、上前城村

    包兰铁路以东,长城中路以南,宝湖路以北,艾伊河以西盈南村、砖渠村、双渠口村

    包兰铁路以东,宝湖路以南,艾伊河以西,南环高速公路以北魏家桥村、盈南村、砖渠村、双渠口村、五里台村、高桥村

    沈阳路以南,唐*渠以西,贺兰山路以北平伏桥村、景湖村、银丰村、盈北村(不含顾家桥村)

    北环高速路以南,唐*渠以西,沈阳路以北联丰村、新丰村、新联村、西新村、西湖村、平伏桥村、顾家桥村、芦花村、三闸村、同庄村

    市区绕城高速以外区域

    附表2:房屋补偿标准

    房屋类别

    等级

    价格(元/㎡)

    主要条件

    砖混结构

    一等

    80cm毛石基础以上,有抗震柱上下全梁,铝合金门窗及玻璃完整,内外抹灰较好,瓷砖地面,水电暖齐全,面南住房,有1:1采光

    二等

    60cm毛石基础以上,有上下全梁,铝合金门窗及玻璃齐全,一般内外墙抹灰,水泥地面,水电暖齐全,面南住房,有1:1采光或彩钢玻璃板

    三等

    无毛石基础,无全梁,门窗及玻璃不全,内外墙抹灰不全,水电不全

    砖木结构

    一等

    60cm毛石基础,铝合金门窗及玻璃齐全,较好内外墙抹灰,瓷砖地面,水电齐全

    二等

    60cm毛石基础,钢门窗及玻璃齐全,一般内外墙抹灰,水泥地面,水电齐全

    三等

    无毛石基础,门窗玻璃不全,一般内外墙抹灰,毛石地面,无水电

    土木结构

    毛石基础,一般门窗及玻璃齐全,一般内外墙抹灰,水泥地面,水电齐全(老房屋)

    简易结构

    毛石基础,一般门窗及玻璃齐全,一般内外墙抹灰,砖地面(老房屋)

    附表3:大地树木、青苗补偿标准

    类别

    单位

    规格

    标准

    杂树

    棵(零星)

    胸径

    2㎝以下

    0.30元

    1.50元

    5.00元

    7.00元

    10.00元

    20cm以上

    15.00元

    苗圃(亩)

    胸径3cm

    3500元

    胸径2cm

    3000元

    胸径不足2cm

    2000元

    果树

    亩(成活率低于80%的按成活率的百分比赔付)

    挂果(盛果期)五年以上

    苹果、梨

    7000元

    浆果类、干果类

    6000元

    其它杂果类

    5000元

    未挂果(初果期)三年以上

    苹果、梨

    4000元

    浆果类、干果类

    3000元

    其它杂果类

    2000元

    未挂果(当年栽植)

    苹果、梨

    1000元

    浆果类、干果类

    其它杂果类

    未挂果(2年生以上)

    苹果、梨

    2000元

    浆果类、干果类

    其它杂果类

    苗圃(未按合理株距、行距种植)

    1500元

    零星果树

    挂果

    苹果、梨

    50-80元

    浆果类、干果类

    其它杂果类

    未挂果

    苹果、梨

    50元

    浆果类、干果类

    其它杂果类

    松树

    亩(成活率低于80%的按成活率的百分比赔付)

    100cm高以上

    6000元

    80cm高

    5000元

    50cm高

    4000元

    50cm以下

    3000元

    青苗补偿费

    一般作物

    600元

    多年生作物

    1000元

    备注

    浆果类果树指葡萄、枸杞、樱桃等。干果类果树指核桃、枣树等。其它杂果类果树指桃、杏、李等。一般作物指粮食作物。多年生作物指苜蓿等。

    ???????附表4:养殖小区、清真寺和坟补偿标准

    类别

    单位

    规格

    补偿标(元)

    备注

    养殖小区

    2亩以下

    2亩以上

    以实测数据补偿

    清真寺

    大殿

    300平方米以下(含300平方米)

    土地采取等面积置换原则予以补偿,土地权属性质不变。若置换的土地超出原址用地的,超面积部分由寺院管委会按市场价购买。

    300平方米至500平方米(含500平方米)

    500平方米以上

    厢房

    平方米

    根据结构,参照表二房屋补偿标准予以补偿

    过渡期综合补助费

    平方米

    6元/平方米

    按18个月发放

    搬迁补助费

    平方米

    6元/平方米

    一次性发放

    坟墓

    回民坟

    成片且界限分明的坟

    地窖

    平方米

    灰沙砌砖

    附表5:温棚和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类别

    单位

    规格

    补偿标(元)

    围墙

    砖墙

    延长米

    24厘米

    1.8米以上

    砖墙

    延长米

    1.8米以下

    砖墙

    延长米

    12厘米

    1.8米以上

    砖墙

    延长米

    1.8米以下

    钢化围墙

    延长米

    土围墙

    延长米

    1.5米以上,1.5米以下不补

    畜圈棚

    平方米

    三面墙体

    一等

    二等

    三等

    延长米

    无棚的按围墙补偿

    厕所

    砖混厕所

    平方米

    毛石基础,灰沙砌砖,楼板屋顶

    砖木厕所

    平方米

    灰沙砌砖,木草屋顶

    简易厕所

    平方米

    庄点内旱厕

    水井

    机井

    压水井

    温棚

    全钢架硬顶砖墙包炉渣二代温棚

    平方米

    全钢硬顶土墙二代温棚

    平方米

    钢架软顶一代温棚

    平方米

    无钢架半边温棚、空心棚

    平方米

    凡温棚无后室面和钢架或竹竿的,均按围墙赔付,无棚膜的按各项的80%赔付,只有后室面的按每间(3米)150赔付

    地坪

    水泥

    平方米

    一等

    16公分以上地坪

    二等

    16公分以下地坪

    门楼

    砖混

    砖木

    电杆

    水泥电杆

    8米以上

    水泥电杆

    4米以上,8米以下

    木电杆

    单独立户三相电

    电话

    工料费

    现市价

    有线电视

    初装费

    现市价

    附表6:蔬菜、花卉、温棚果树等补偿标准

    类别

    单位

    规格标准

    备注

    挂果蔬菜

    棚内

    西红柿、辣椒、茄子、梅豆、黄瓜、等

    大地

    绿叶菜

    棚内

    白菜、油菜、莲花菜、等

    大地

    蓄根菜

    棚内

    韭菜、芹菜

    大地

    其它

    棚内

    土豆、萝卜等

    大地

    无论套种集中作物只认一种

    观赏树

    2500元

    移栽费

    温棚果树(名优特新)

    幼树

    2000元

    移栽费

    初果

    4000元

    移栽费加一季损失

    (3年内)

    盛果

    6000元

    移栽费加一季损失

    (3年以上)

    备注

    大棚果菜类指西红柿、茄子、西瓜、香瓜、草莓、黄瓜等。叶菜类指白菜、油菜、茼蒿、油麦菜、韭菜等。

    本标准仅供参考,若政府更新补偿标准,以政府新文件为准。

    三、宁夏征地补偿新规定是什么

    法律分析:宁夏最新征地补偿标准:

    1、一类区片补偿标准:水田/水浇地:30880元/亩;旱地/园地:15440元/亩;林地:7720元/亩;牧草地和其他农用地:3860元/亩

    2、二类区片补偿标准:水田/水浇地:35712元/亩;旱地/园地:17856元/亩;林地:8928元/亩;牧草地和其他农用地:4464元/亩

    3、三类区片补偿标准:水田/水浇地:66976元/亩;旱地/园地:33488元/亩;林地:16744元/亩;牧草地和其他农用地:8372元/亩

    4、四类区片补偿标准:水田/水浇地:37526元/亩;旱地/园地:18768元/亩;林地:9384元/亩;牧草地和其他农用地:4692元/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四、宁夏拆迁补偿标准

    法律分析:宁夏企业拆迁补偿标准:1、因为拆迁对企业地上物的损失,主要是房屋、建筑物和地上附着物等;2、对拆迁造成的企业停产停业的损失的补偿,也可适当补偿预期的经营费用;3、物资运输费用和搬迁费用的补偿;4、基于拆迁政策发生的奖励费用。具体的补偿金额根据宁夏的实际经济情况和国家的相关法律而定。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五、宁夏最新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第二十八条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由用地单位按以下标准支付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一)土地补偿费:征用菜地、园地、水浇地、人工草地、人工鱼池,按该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五至六倍补偿;征用旱地、苇地、天然草地、林地,按该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至四倍补偿;征用垦荒五年以内的耕地和轮歇地、空闲地、撂荒地、湖泊,每亩按被征用前三年全村耕地平均每亩年产值的一至二倍补偿;征用宅基地,按邻近耕地的土地补偿费给予补偿。

    (二)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二至三倍;但是,每亩被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倍。征用无收益的土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按上述标准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仍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的生活水平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二十倍。

    第二十九条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由用地单位按以下标准支付青苗补偿费和地面附着物补偿费:

    (一)青苗补偿费:一般作物(含人工种草)按该作物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补偿,多年生作物按该作物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二至三倍补偿。

    (二)地面附着物补偿费:

    1、房屋拆迁补偿费:按所拆房屋的新旧程度、结构状况,参照当地房产部门规定的标准补偿。

    2、零星树木补偿费:未成材树木(苗)补偿苗木费、管理费和移栽费;成材树木,砍伐的树木归被征地单位或个人,征地单位补偿树木的砍伐费。果树按该树前三年平均产值的四倍补偿;未挂果的,按苗木费、管理费和移栽费补偿。

    3、迁坟补助费:每坟按五十至一百五十元补助。

    4、水井、排灌沟渠和其他水利设施,按新建费用补偿。

    5、其他附着物,按实际损失协商补偿。

    开始协商征地后,抢种的树木,抢建的构筑物以及废弃物,一律不予补偿。

    第三十条国家建设用地按照本办法规定支付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后,被征(拨)地的单位和人员不得再提出额外要求,阻挠施工。

    第三十一条用地单位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集体所有附着物补偿费归被征地单位所有,设专户存入银行,由被征地单位提出安置方案和用款计划,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后使用,只用于发展生产、多余劳动力的安置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不得挪作他用或私分。土地管理部门和银行、信用社负责监督。

    第三十二条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的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安置问题,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具体办法解决。

    第三十三条国家建设征用城市郊区的商品菜地,用地单位除按本办法的规定支付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外,还应按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第三十四条被征用的耕地原负担的农业税和粮食定购任务按自治区规定减免。

    第三十五条县属以上良繁场、农业科研和教学单位所需生产试验基地,可与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签定用地合同,确需征地的,应参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规定报批。

    第三十六条工程项目施工需要临时用地的,应与工程项目征地同时报批。架设地上线路、铺设地下管线、建设其他地下工程、进行地质勘探、测绘等需要临时用地的,用地单位应持有关文件经施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施工临时用地手续。

    临时用地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二年,需要延长的,应报原审批机关批准。临时用地期间,用地单位应按该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逐年向被用地单位支付补偿费。使用期满,用地单位应恢复土地的生产条件,及时归还。

    抢险、紧急军事行动用地,可先使用,然后办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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