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交税费不包括哪些税,法律主观:企业根据税 法规 定,应交纳的 增值税 、 消费税 、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 、 房产税 、 车船税 等应通过“应交税费”科目进行核算。 贷方登记应交纳的各种税费;借方登记实际交
企业根据税 法规 定,应交纳的 增值税 、 消费税 、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 、 房产税 、 车船税 等应通过“应交税费”科目进行核算。 贷方登记应交纳的各种税费;借方登记实际交纳的税费。期末余额一般在贷方,反映企业尚未交纳的税费。期末余额如在借方,反映企业多交或尚未抵扣的税费。 (一)主要账户设置 1、“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等,主要用于核算相关税费。 2、“营业税金及附加”账户属于损益类性质,主要用来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营业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和教育费附加等相关税费。该账户期末结转后无余额。 (二)主要经济业务的账务处理 1、应交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1)一般纳税人应交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2) 小规模纳税人 应交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小规模纳税企业的特点:小规模纳税企业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一般情况下,只能开具普通发票,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实行简易办法计算应纳增值税税额;小规模纳税企业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增值税额。 小规模纳税企业购入货物无论是否具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支付的增值税额均不计入进项税额,不得由销项税额抵扣,而计入购入货物的成本。 2、应交营业税及其附加的账务处理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法律分析:应交税主要包括应该交纳的产品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营业税、资源税、所得税、调节税、盐税、烧油特别税等。应交税金是根据税法规定应上缴的各种税款。是应付帐款的一种。主要包括应该交纳的产品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营业税、资源税、所得税、调节税、盐税、烧油特别税等。为了反映各种税金的应交和实际交纳情况,应设置“应交税金”帐户进行核算。企业月终计算出当月应交纳的税款,贷(增)记该帐户,实际交纳时,借 (减)记该帐户,月末,余额在贷方,表示应交未交的各种税款,如为借方余额,则是多交的税 金。“应交税金”帐户还应按税金种类设置明细帐,进行明细分类核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十条 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对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负有代扣、代收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
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
税务机关按照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手续费。
第三十一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三十三条 纳税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减税、免税。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作出的减税、免税决定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第三十四条 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时,必须给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时,纳税人要求扣缴义务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开具。
应交税费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所得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等。
企业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对其经营所得依法缴纳的各种税费。这些应缴税费应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确认、计提,在尚未缴纳之前暂时留在企业,形成一项负债(应该上缴国家暂未上缴国家的税费)。企业应通过“应交税费”科目,总括反映各种税费的缴纳情况,并按照应交税费项目进行明细核算。该科目的贷方登记应交纳的各种税费,借方登记已交纳的各种税费,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尚未交纳的税费;期末如为借方余额反映多交或尚未抵扣的税费。
应交税费是指企业根据在一定时期内取得的营业收入、实现的利润等,按照现行税法规定,采用一定的计税方法计提的应交纳的各种税费。应交税费包括企业依法交纳的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税、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等税费,以及在上缴国家之前,由企业代收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等。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十七条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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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圣运律师
来源:头条-应交税费不包括哪些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