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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存在的主要问题 ,农村宅基地制度存在的问题有哪些: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 发布时间:

    2024-08-13 16:35:06
  • 作者: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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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存在的主要问题 ,法律分析:第一种是所谓的空心村问题。所谓的空心村,指的是原来村庄内部的房屋由于农民的搬迁而被废弃,同时在老村的外围或临近的交通线路附近建起新的农房。也就是说,村庄的边界在不断向外围扩展,同时老村子呈现出越来越衰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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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村宅基地存在的主要问题

法律分析:

第一种是所谓的空心村问题。所谓的空心村,指的是原来村庄内部的房屋由于农民的搬迁而被废弃,同时在老村的外围或临近的交通线路附近建起新的农房。也就是说,村庄的边界在不断向外围扩展,同时老村子呈现出越来越衰败,因而村庄的宅基地占地面积越来越大,甚至向耕地区域蔓延。此外,空心村还有一个涵义就是,由于大量的农民到外地去城市打工,他们的房屋一年中大部分时间都闲置,这也形成了另外一种类型的空心村。

第二种是所谓的一户多宅问题。按照我国的宅基地管理规定,农村实行一户一宅。但是,各地农村在实际的过程中,还是出现了一户多宅的现象。一户多宅在不同区域的农村表现的程度不一样,在华北平原地区,宅基地管理一向来较为规范和严格,因此一户多宅的现象并不多见,而在丘陵地区及山区农村,人口居住本来就较为分散,乡村组织都没有多大的动力去管,因此一户多宅的现象相对更多一些。

第三种是所谓的分散居住问题。农民分散居住带来的问题是增加公共品供给的成本,这应该是我国农村地区普遍面临的问题。当然,不同的农村地区居住分散的程度是不一样的。在北方平原地区,基于各种原因其居住是较为集中和紧密的。而在成都平原及南方丘陵地区,农民的居住分散程度则要高得多。

法律依据: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九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使用耕地最高不得超过125平方米用其他土地最高不得超过140平方米区有条件利用荒地、荒坡的,最高不得超过160平方米。

宅基地的用地面积限额为:三人及三人以下的农户75m2以内,四人的农户100m2以内,五人的农户110m2以内人及六人以上的农户125m2以内。

使用非耕地的,每档最高可增加15m2区有条件利用荒坡、荒山建房的,每档最高可增加35m2。

实施旧村改造、下山移民拆除面积超出用地限额20 m2以上的,可放宽一个档次的用地限额。

二、农村宅基地存在问题及原因

法律主观:

农村宅基地 的确权就是我们所说的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那么农村宅基地要确权的原因是什么?接下来由 网 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农村宅基地要确权的原因是什么 1、加快推进农村集体 土地确权 登记发证工作是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提高土地管理和利用水平的客观需要。 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过程,是进一步查清宗地的权属、面积、用途、空间位置,建立土地登记簿的过程,也是摸清土地利用情况的过程,从而改变农村土地管理基础薄弱的状况,夯实管理和改革的基础,确认农民集体、农民与土地长期稳定的产权关系,将农民与土地物权紧密联系起来,可以进一步激发农民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的积极性。 2、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维护农民权益、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现实需要。 通过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有效解决农村集体土地权属纠纷,化解农村社会矛盾,依法确认农民土地权利,强化农民特别是全社会的土地物权意识,有助于在城镇化、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推进过程中,切实维护农民权益。 3、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的迫切需要。 加快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依法确认和保障农民的土地物权,进而通过深化改革,还权赋能,最终形成产权明晰、权能明确、权益保障、流转顺畅、分配合理的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是建设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的前提,是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实现城乡统筹的动力源泉。 农村宅基地确权的目的主要在于有效解决农村土地纠纷,依法确认农民土地利益。在确权登记的过程中摸清土地利用情况,夯实管理和改革的基础,将农民和土地更加紧密地结合起来。确定和保障农民的土地物权,合理分配资源,促进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建设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所以说 宅基地 确权还是对农民很有好处、很有必要的。 什么是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指: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等土地权利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覆盖全部农村和城镇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包括依法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 以上知识就是网小编对“农村宅基地要确权的原因是什么”这个问题进行的解答,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网进行 法律咨询 。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三、农村宅基地制度存在的问题有哪些

宅基地是农户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宅基地制度确立于1986年,由于其兼具财产权与保障权双重属性,在该制度设立之初曾对农民权益保护起到过重要作用。然而,随着我国城市化与工业化进程的不断深入,该制度存在的问题日益凸显。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按“户”分配引发的问题为了保障农民的居住需要,宅基地制度采用按“户”分配的方式确定使用面积。农民在利益驱动下产生以“分户”的方式谋取额外利益的想法,而户籍管理制度的改革又使这种想法成为可能。一户多宅的情况大量出现,不仅造成土地资源的严重浪费,同时也使得部分家庭新增人口无法通过正常渠道申请获得宅基地,容易引发社会矛盾。

二、基本无流转引发的问题上世纪九十年代末,为了遏制城市居民到农村购买土地建房或直接购买农民现房的情况,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该通知明确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证和房产证”。自此以后,相关国家政策均作出类似规定,“基本无流转”成为宅基地制度的一大特色。然而现实生活中,随着城市化、工业化的不断深入,大量农村人口向城市涌入,尽管有关政策规定不再具有农村居民属性的人口,应当退还宅基地由集体重新分配,但是出于利益角度考量,村民很少会无偿退还宅基地。宅基地被闲置的情况严重。另一方面,随着农村基础设施的不断完善,城市居民为了缓解生活压力,满足对自然环境、人文环境的需求,也产生了购买农村宅基地的愿望,“宅基地基本无流转”明显不符合市场供求关系理论。隐形流动与交易大量存在却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规范,成为相关法律的一大漏洞。

三、集中居住引发的问题为了节约土地资源,有效的利用基础设施,集中建楼供村民居住已经成为新农村建设的一大特色。这种做法引发的问题主要有:

1、集中居住占用的土地如何补偿农民集中居住需要使用他人的承包地或跨村组用地,必然会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所有权的调整的问题,而占用农民的土地应当由谁补偿、如何补偿成为农民集中居住用地的重要问题。

2、集中居住的土地如何确权登记集中居住后,土地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应如何确定?实践中主要有两种做法。一是跨组的确定给村集体,跨村的确定给乡镇集体。但是这种做法仍值得商榷,因为我国村和乡镇两级集体经济组织并不健全。二是将集中居住区用地转为国有土地,虚化土地所有权,强化土地使用权。这种做法相对简单问题较少。

3、集中居住后农民新增人员怎么办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农民家庭中新增加的人口如果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可以申请宅基地建房。该法律明确赋予的权利在集中居住的情况下却难以实现。

四、完善宅基地制度的建议完善宅基地制度必须在允许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前提下进行。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不仅是市场经济的需要,同时也是保护宅基地用益物权的需要。作为农民依身份而获得的福利待遇。宅基地虽然具有保障权性质,但是从根本上来说,其更属于财产权,赋予农民自由处分的权利不仅能盘活宅基地,对提高土地利用率也具有积极意义。在允许宅基地流转的前提下,改变原有按“户”分配的方式,按人头平均分配更能体现人人均等的价值取向。对于集中居住占用农民土地的,应当参照征地补偿办法,一次性给予补偿。失地农民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可以租赁或转包其他农民的土地耕种,也可以改变谋生方式到外打工。预留一部分土地或房屋解决新增人员住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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