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时申请信息公开遭拒该怎么办,基本案情:张女士系位于天津市xx区xx路x号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人,该房屋位于天津市xx地区基础设施重点工程的拆迁范围内。张女士为了解项目拆迁补偿补助费的发放情况,于2015年6月向天津市xx区建设管理委员会申请
基本案情:张女士系位于天津市xx区xx路x号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人,该房屋位于天津市xx地区基础设施重点工程的拆迁范围内。张女士为了解项目拆迁补偿补助费的发放情况,于2015年6月向天津市xx区建设管理委员会申请关于项目拆迁补偿补助费用的具体发放和使用情况的信息公开,天津市xx区建设管理委员会分别于2015年7月、2015年8月向张女士作出更改、补充申请告知书,张女士也依法向天津市xx区建设管理委员会进行了补充说明。天津市xx区建设管理委员会于2015年9月作出《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张女士认为天津市xx区建设管理委员会的行为侵犯了张女士的合法权益,故请求法院撤销天津市xx区建设管理委员会作出的《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责令天津市xx区建设管理委员会依法向张女士公开天津市xx地区基础设施重点工程拆迁补偿补助费的发放和使用情况。那么,天津市xx区建设管理委员会对张女士一再告知补正的做法到底有没有违反相关法规的规定呢?
律师解析: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2019年《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经修订后在第三十条第
(一)项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由此,《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已明确行政机关应当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正事项。但鉴于本案发生时间为2015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应当适用2019年修订前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8年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8年版)未明确行政机关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然而结合本案当事人适用的《天津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2008年版),天津通过政府规章的形式同样确定了政府信息公开中一次性补正告知原则。因此,本案中天津市xx区建设管理委员会的答复违反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天津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有关规定。
裁判结果:天津市xx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作出行政判决:
一、撤销被告xx区建委作出的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
二、责令被告xx区建委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重新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该判决现已生效。
政府信息公开的形式有两种,对于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政府应当主动公开:
(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3)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此外,除行政机关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也即政府信息公开的第二种方式——申请公开。简而言之,政府在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应该依法进行信息公开。政府没有主动进行公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依法申请信息公开。被拆迁人应依法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但是,如果被拆迁人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也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针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4)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政府答复时间:《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政府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另根据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3)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此外,除行政机关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也即政府信息公开的第二种方式——申请公开。
简而言之,政府在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应该依法进行信息公开。政府没有主动进行公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依法申请信息公开。
被拆迁人应依法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但是,如果被拆迁人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也可以口头提出,由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针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4)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题主您好~根据政府官网上要求,向政府提出正式申请。对于申请人向行政机关获取政府信息的,通常采用书面的形式申请,如果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政府在收到申请后,一般会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我们在公开渠道里搜索不到想要的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文件时,也可以以书面的形式向政府递交信息公开申请表,正常情况下,政府也会以书面的形式答复我们。
申请信息公开,需要提交书面的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写明申请人的姓名、通信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对拟申请的信息的描述;对公开信息的形式要求;获取信息的途径等内容。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集体土地征收申请信息公开:
应当向制作机关提出信息公开申请。对于国务院批准的征地行为,应当向国土资源部申请公开征地批文等;
对于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行为,应当向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公开征地批文等;
对于地方人民政府以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制作的文件,应当向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公开。
1、申请政府信息公开,首先要了解房屋拆迁项目的情况,是否有征地批文、是否有立项、是否有环评、是否有规划等相关材料。
2、申请行政复议,通过复议得来答复,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直接进行行政诉讼,申请人民法院撤销拆迁方在拆迁过程中的违法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依托政府门户网站公开政府信息的工作,利用统一的政府信息公开平台集中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应当具备信息检索、查阅、下载等功能。
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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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李站波律师
来源:临律-拆迁时申请信息公开遭拒该怎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