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宅基地房买卖效力相关法律法规有哪些?,广州张静律师解答:外村人购买本村村民宅基地房,买卖或合建合同都是无效的。但如果成功过户了就有效,不受相关法律法规约束。合同无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请看下面这个判决: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关于宅基
广州张静律师解答:外村人购买本村村民宅基地房,买卖或合建合同都是无效的。但如果成功过户了就有效,不受相关法律法规约束。合同无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请看下面这个判决: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关于宅基地的流转,自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颁布以来,一直是严格限制流转。 其中,1982年颁布的《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严禁买卖、出租和违法转让建房用地”;1987年1月1日施行的《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建住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必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1999年1月1日施行的《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在司法实践中,2001年10月30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集体土地出让、转让、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将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转让、出租或以合建形式变相转让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而签订的合同,一般应认定无效。但1999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修订以前,农村村民将经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连同房屋转让给本村村民、回乡落户的干部、职工、退伍军人以及华侨、港澳台同胞的,以及1999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修订以后,农村村民将经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连同房屋转让给本村村民的,可认定转让合同有效”;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第19条规定,“在非试点地区,农民将其宅基地上的房屋出售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个人,该房屋买卖合同认定为无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指引》(粤高法发〔2022〕5号)第十三条也作了相应的规定。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向不具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出卖宅基地上房屋,相应的买卖合同应被认定为无效。 本案中,钟卖家与梁买家签订《受屋地契》,约定钟卖家将案涉宅基地转让给梁买家使用,因梁买家并非案涉宅基地所在村社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故《受屋地契》违反了法律法规的效力性禁止性规定,应被认定为无效。
广东省宅基地管理办法细则
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合法使用或依法批准,用于建造住宅(包括附属用房和庭院等,下同)的集体所有土地。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村的宅基地管理,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鼓励自然村向中心村,下山移民、脱贫小区集聚;鼓励统建、联建和建造公寓式住宅,控制独立式住宅。严格控制用地规模,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当符合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和利用山体切坡建房,确实无法避让的,应治理达到安全要求后方可建造。
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应当与旧村改造、土地整理、宅基地复垦相结合,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村周边的丘陵坡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建造住宅,不得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造住宅。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包括新建、扩建、移建、拆建)应当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报批手续;涉及交通、林地、水利等用地的,还应分别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或同意。农村村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个人只有使用权,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转让、出租。实施村镇规划进行旧村、旧城改造需要调整宅基地的,原宅基地使用人应当服从。
广东农村申请宅基地条件
1.属于当地村庄的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可以分配宅基地。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2.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法律依据:
《广州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规定》
第八条 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农村村民可以户为单位申请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建设非公寓式住宅,有条件的村推广建设农民公寓式住宅。
关于农村宅基地,涉及的法律规定有:《 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 非农业建设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农民 宅基地使用权 由于是村民基于其身份而无偿取得的与 集体经济组织 成员的资格是联系在一起的。在一定程度上,宅基地具有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的功能。所以,农村 房屋宅基地 可以在本村村民之间互相买卖流转,卖给非本村人的属于无效的买卖。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 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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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王兰律师
来源:中国法院网-广东省宅基地房买卖效力相关法律法规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