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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律师解析:司法裁判尺度统一之辩,判决和裁决通俗解释: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 发布时间:

    2024-07-31 15:11:47
  • 作者: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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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律师解析:司法裁判尺度统一之辩,【易律师法律资讯二十】司法裁判的尺度强行统一是完全没有必要的 【案件背景】《裁判文书网》在过去的几年中,上传的案例大幅度减少了,引发了相当比例观众的不满意,其中的理由包括应当加大对于司法裁判的监督,而不公开

易律师解析:司法裁判尺度统一之辩,判决和裁决通俗解释: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一、易律师解析:司法裁判尺度统一之辩

【易律师法律资讯二十】司法裁判的尺度强行统一是完全没有必要的 【案件背景】《裁判文书网》在过去的几年中,上传的案例大幅度减少了,引发了相当比例观众的不满意,其中的理由包括应当加大对于司法裁判的监督,而不公开裁判结果会大幅度减少这种监督的力度。当然,对于一些特别有心的当事人,可以研究一下历年的案例,对于方向性的问题,还是可能会做到心中有数的。还有就是防止法官滥用自由裁判权等等,意义都是非常明显和有效的。还有的作用,就是需要满足相当比例的群众对于司法裁判应当公平的追求,这属于原始的需求,也就是一碗水要端平。但是易腾飞律师显然对于上述观点和想法,包括基于上述想法而产生的指导思想并付诸实施,都是很有保留意见的,不是坚决反对,而是认为这样做的副作用或者是坏处,同样明显,基本和好处一样多,甚至违背了司法的初衷。 【易律师的讲解】目前司法裁判的结果其实完全是基于实际生活进行提炼的,比方说同样的事情,结果却是不一样,因为情形不同。案例A:委托人一家在A省B市C区的房子,面积60多平方米。在2020年遭遇房屋征收拆迁工作,但是房子是由公房买私而来的,当年委托人家属行政级别较高,本来可以分到更大、更多的房子,但是在上个世纪70年代讲求个人无私奉献的年代,身为公家单位的领导更加应当起到带头作用。不仅没有多分多占,反而通过协商仅仅在自己所住楼房一层的主房外面加盖了一个小棚子,过渡一下,在主房里面给小孩子腾出地方,当做床位,度过了几年。时至2020年房屋征收时,一律把小棚子当做“违章建筑”,拆了不说,法院一律不理会当年的实际情况,这样的统一“裁判尺度”真的对吗?案例B:借用罗翔老师的一个案例:某天是自己老婆的生日,高兴之余,喝了点酒,结果不幸老婆心脏病病发,老公为了抢救而立马开车去医院,结果半路被查酒驾,被测酒精,甚至强行拘留。而到了法院,一律认定为“酒后驾车”,认为交警做的对,这样的“统一裁判”真的有温度有意义且公平的吗?案例C:在A省b市C区,委托人一家的地块用了很多年,说成是祖产也不为过,历经多次变迁,民国时有“房契”,建国初期有“地契”,到了今时今日有了“宅基地证”,如果坚持按照今时今日的做法,碰到房屋拆迁,只要没有户口在这里,一律只赔偿这个房子的造价,不给人员安置,也不给置换新的地块给建房,这样真的公平吗?去了法院,法官说,要统一“裁判尺度”,反而人为的造成不公平。类似的案例数不胜数,当然了,在刑事案件领域,这样的争论和做法更加是数不胜数,司法裁判过程,包括侦查、提起公诉还有庭审过程,本来就是繁琐复杂的,统一裁判尺度,有可能造成更多的人为的不公平,甚至是批量的产生类似的不公平案例。个例个办,确实极大的增加了司法裁判过程中的工作量,也会让争论更加激烈,甚至迟迟得不到一个准信儿,但是这个事情就是这样的特点。易腾飞律师在很多个案中,都曾经反复的强调过我们的这个案子,有来龙去脉,也有不少的特殊情况,但是不被裁判人员理会,这样的做法本来就是很机械的裁判方式,而“类案审理结果统一”,更是加大了这种做法的理论基础。司法裁判不是政治问题,需要统一思想,更加不是商品,需要做到全国流通的标准一样,在广州和北京吃麦当劳的口味相差无几,而是在一个个个案中,维护弱势群体、受害人或者是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或者尊重事实、尊重必要的历史成因、人情和现实的需求。#房屋拆迁补偿# #律师# #法律# #征地补偿法律实务# #行政法# #律师咨询# #法律咨询#

二、司法裁判的依据

法律分析:法院判决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量刑。事实应该就是事情的真实情况,我们称之为客观真实。但法律上所讲的事实与我们所理解的事实是不同的。法律上讲的事实又称为法律真实,是一种需要证据来证明的事实。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二条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第六十三条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三、判决和裁决通俗解释

判决书是人民法院制作的文书,裁决书是劳动争议仲裁机关根据已查明的事实依法对争议案件作出裁决的书面文书。

判决书是对刑事、民事、行政诉讼实体法律关系进行一定裁判制作的文书。 裁决书不是人民法院制作的文书,通常是行政机关、仲裁机构包括民商事仲裁、劳动仲裁、人事仲裁机构制作的一种文书,对一定法律权利义务进行一定的裁决。

除了判决书以外,人民法院制作的文书还有调解书,对民事诉讼、行政赔偿诉讼进行调解达成的具有执行力的法律文书。 裁定书,对诉讼案件、其他案件进行法律程序上的认定,作出的裁判文书。

裁决书是劳动争议仲裁机关根据已查明的事实依法对争议案件作出裁决的书面文书。制作裁决书应做到事实表述要清楚,引用法律、法规和政策准确适当。仲裁裁决书的法律效力具体表现,当事人不得再以同一理由、就同一事实重新申请仲裁。

实行一次裁决制度,即生效后的裁决是解决当事人之间经济纠纷的最后决定,不得再争议。当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裁决生效后,已是期满不诉的案件,当事人不得再争议。如当事人再起诉,法院可不受理。当事人必须遵照生效裁决的条款和规定的期限自动履行。一方如果逾期不履行,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九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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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赵雪玲律师

来源:临律-易律师解析:司法裁判尺度统一之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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