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单位福利房遇征收腾退,职工居住权益如何保障?法院:不可诉,公房,即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公有房屋。政府为了解决城市居民的住房问题,会把一部分房屋分配给国有企业的单位职工,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单位分房。从法律上来看,是国家和集体将房出租给承租人,承
公房,即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公有房屋。政府为了解决城市居民的住房问题,会把一部分房屋分配给国有企业的单位职工,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单位分房。从法律上来看,是国家和集体将房出租给承租人,承租人缴纳租金,因为公房属于单位给职工的的福利房,一般租金比较低。
一、案例引入
1999年,为响应国家公有住房改革的号召,A公司制定了《关于公有住房分配的实施方案》,规定该公司“对公有住房实行住房缴纳租赁保证金,以租赁保证金利息抵销房租,退房退还租赁保证金的办法”。
由于窦先生的父亲具有职工身份,窦父在向A公司支付了租赁保证金后,开始承租A公司家属院的房屋。窦父去世后,该房屋由窦先生占用使用至今。
2022年4月25日,市人民政府作出《关于收回A公司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通知》,决定收回A公司的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窦父所承租房屋在本次土地收储范围内。收到政府通知后,A公司以推进政府的土地收储工作为由要求窦某尽快搬离上述房屋并向法院提起诉讼。
窦先生在这间房屋里居住了二十几年,眼下却要被赶出去,焦急的窦先生为了寻求专业的意见和解决方案,辗转找到了北京商润律师事务所。北京商润律师事务所的王超律师和李梦真律师在了解了窦先生的遭遇和诉求后,迅速组成专门团队,及时制定了应对方案。
二、以案说法
本案中,窦先生及其父亲均系A公司员工,A公司所主张权利的案涉自管公房是窦先生及其父亲基于公司的员工身份,和当时特殊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下享受的福利分房,并且是自分房至今居住使用了数十年的公房。因此本案实质系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并非A公司所诉的普通的租赁合同纠纷,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应当依法驳回A公司的诉讼请求。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征收或者收回国有土地均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本案中,窦先生交纳的所谓的租赁保证金,依据当时的工资收入和房屋价值实质就是房屋购房款,仅系在手续上有瑕疵,因此窦先生有权依据政府部门制定的安置补偿方案获得相应的征收补偿。而A公司以租赁合同纠纷为案由提起诉讼,其诉讼目的就是为了减少房屋实际使用权人的补偿,从而从中获利,该行为严重侵害了窦先生的合法权益。最终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本案中,案涉房屋系公有住房,由符合条件的单位内部职工居住使用,是具有单位内部职工福利性质的居住用房,A公司请求窦先生返还案涉房屋,属单位内部建房、分房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纠纷,故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综上,法院最终裁定驳回A公司的起诉。
三、律师说法
公房是计划经济福利制度的产物,是我们国家房屋供给特殊时代的产物,早期的公房大多是单位福利分房。承租人仅需缴纳极低的租金即可对该房屋享有长期的占有和使用权,其地位近似于房屋所有权人。也就是说,虽都不具有产权,公房承租人享有的权益也不是今天的公共租赁住房、廉租房的承租人所能比拟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企业对职工的房屋分配通常附加了对职工的奖赏和福利,是单位行使管理权的表现之一。单位依照自身内部管理规定进行分房系行使正当的管理职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非法干涉,故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引起的占房、腾房纠纷属于企业内部经营管理的范围,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
四、律师提醒
北京商润律师事务所律师提示广大公有房屋承租人:随着近年来“申请式退租”“危旧楼房改建”“文保腾退”等非征收拆迁性质的城市更新项目的启动,公有房屋承租人通过房改政策将房屋买成私产的可能性已经不大,更多的公房承租人将面临货币补偿、外迁至共有产权房或者公共租赁住房等途径解决未来的居住生活需求。在公房承租人主体资格的认定等关键性问题上如若发生纠纷,大家可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通过法律途径保障自己今后的居住生活条件。
五、胜诉判决一览
(一)窦某案(二)闫某案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195号
华腾新天地大厦14层1408
官网:https://www.shangrunlawfirm.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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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职工住房拆迁补偿内容如下: 住房若是收回而并未拆除,就需要自己找房。若房屋在破产清算中已被拆除,而职工又缴纳了相应的购房费用,相关单位应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办法给予安置。房屋所有权,即房屋的产权,如果没有变更房屋的产权登记,单位的福利房所有权仍然是归单位所有,职工个人只是有居住和使用权,职工没有所有权。房屋所有权,又叫房屋产权,是房屋所有人独占性地支配其所有的房屋的权利。房屋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排除他人的干涉,对其所有的房屋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释义》
三、公平补偿
本条强调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的,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公平补偿,一方面是指补偿与被征收财产价值相当,体现了政府征收虽然有强制性,但是在补偿上不应让为公共利益作出贡献的被征收人吃亏;另一方面是指对全体被征收人应当适用统一的标准,体现被征收人之间的公平。
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经验看,对被征收财产补偿的规定有合理补偿、正当补偿、公平补偿、相当补偿等。采用公平补偿的国家和地区主要有法国、瑞典、波兰、新加坡、印度、菲律宾、巴西、我国台湾地区等。
公平补偿是依赖相应的标准和规则而存在的。本条例从补偿范围、补偿方式、补偿标准、补偿程序、住房保障等各方面对被征收人的补偿作出了具体规定,就是为了保障补偿公平。只有通过公平补偿,保护被征收群众的利益,使房屋被征收的群众居住条件有改善、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才能统筹兼顾工业化、城镇化建设和房屋被征收群众的利益,努力把公共利益同被征收人个人利益统一起来。
法律分析:1998年12月1号后全面取消福利分房,98年12月1号参加工作的人按月拿房帖,98年之前的没有享受过福利分房的可以享受一次性货币补贴。福利分房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计划经济时代特有的一种房屋分配形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六十一条 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
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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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李娜娜律师
来源:中国法院网-国有单位福利房遇征收腾退,职工居住权益如何保障?法院:不可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