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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信息公开申请的内容有哪些,申请征地信息公开都有哪些内容,怎么申请?: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 发布时间:

    2024-07-30 15:28:18
  • 作者: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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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信息公开申请的内容有哪些,征地信息公开申请的内容如下:1、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用地的批复文件;2、征地告知书等证明材料;3、其它可以申请公开的材料。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

征地信息公开申请的内容有哪些,申请征地信息公开都有哪些内容,怎么申请?: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一、征地信息公开申请的内容有哪些

征地信息公开申请的内容如下:

1、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用地的批复文件;

2、征地告知书等证明材料;

3、其它可以申请公开的材料。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收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一、西昌市自主搬迁政策

一、征收范围、土地现状

拟征收土地涉及川兴镇合兴村三、四、六、七、十组;川兴镇焦家村十组部分集体土地。拟征收集体土地总面积133.8857亩,其中,农用地面积107.4402亩,建设用地面积26.4455亩。

二、征收目的

本次拟征收的土地用于川兴中学初中部至焦家小学市政道路项目建设,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

三、拆迁补偿安置标准

(一)拆迁补偿安置标准。

1.本项目拆迁补偿安置标准按照《西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执行。

2.符合住房安置条件的,本项目村民安置的住房安置标准为70m2/人。安置面积以建筑面积计算。

3.本项目新增人员安置时间截点为《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发布之日起一年内生育的子女。若入户在被拆迁农户家庭户内,本人可按村民安置。超过规定时间截点生育的子女,不予安置。

(二)过渡费按《西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执行。

(三)本项目货币化安置补偿基准价及截止时点以项目办公室确定的为准。

四、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本项目的征地补偿费按照《西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西昌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及实施标准的通知》及《西昌市人民政府关于更正部分内容的通知》执行。青苗补偿费按照2430元/亩执行。

(二)被征地农民安置按照《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及西昌市相关配套文件等规定的办法和标准执行。

二、集体土地征用的程序是如何规定的?

集体土地征收的程序:

1、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发布征地公告。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二、申请征地信息公开都有哪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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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强征地信息主动公开。按照政府信息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市、县要在严格执行征地报批与实施程序的基础上,加大征地信息主动公开力度,积极主动公开征地中与群众密切相关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征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市、县征地信息主动公开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用地的批复文件,其中,国务院批准的城市用地还应公开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文件;

2、地方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批准用地的文件(用地面积、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批准情况与申报情况相比发生变化的,转发文件中应明确表述变化后情况);

3、征地告知书以及履行征地报批前程序的相关证明材料;

4、市、县政府用地报批时拟定的一书四方案(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城市建设用地为一书三方案,即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

5、征地批后实施中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等有关材料。

(二)做好征地信息依申请公开。征地过程中,一些不便于向社会主动公开的信息,市、县应依法依规将其纳入依申请公开范围。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由申请人持有效身份证件申请信息公开。征地信息依申请公开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用地报批前征地调查结果、听证笔录;

2、用地批准后征地补偿登记材料;

3、征地补偿费用支付相关凭证;

4、勘测定界图(国家测绘资料保密规定的涉及军事、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重要工程设施的项目除外);

5、其他属依申请公开范围的有关材料。

(三)畅通公开渠道。市、县应通过在政府门户网站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网站设置征地信息专栏的方式,同时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微博等载体,建立征地信息主动公开渠道。属于征地信息主动公开内容的,在收到上级有关用地批复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主动公开,其中征地批后实施中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等有关材料在批准或形成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主动公开。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三、申请征地信息公开都有哪些内容,怎么申请?

法律分析:

加强征地信息主动公开。按照政府信息“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市、县要在严格执行征地报批与实施程序的基础上,加大征地信息主动公开力度,积极主动公开征地中与群众密切相关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征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市、县征地信息主动公开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用地的批复文件,其中,国务院批准的城市用地还应公开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文件2、地方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批准用地的文件(用地面积、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批准情况与申报情况相比发生变化的,转发文件中应明确表述变化后情况)3、征地告知书以及履行征地报批前程序的相关证明材料4、市、县政府用地报批时拟定的“一书四方案”(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市建设用地为“一书三方案”,即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5、征地批后实施中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等有关材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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