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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地的居民有哪些权利和义务?,土地被征用的农民享有那些权益: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 发布时间:

    2024-07-22 14:01:48
  • 作者: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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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地的居民有哪些权利和义务?,法律分析:被征地的居民在征地过程中应当享有一定的权利,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义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其主要权利和义务如下:一、权利:1 获得合理的补偿:被征地的居民有权根据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得到合理的补偿。2 优先

被征地的居民有哪些权利和义务?,土地被征用的农民享有那些权益: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一、被征地的居民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法律分析:被征地的居民在征地过程中应当享有一定的权利,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义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其主要权利和义务如下:

一、权利:

1.获得合理的补偿:被征地的居民有权根据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得到合理的补偿。

2.优先安置:被征地的居民有权优先安置在新的居住地,保障其生活权益。

3.参与协商:被征地的居民有权参与征地补偿协商,对于不合理的征地补偿标准有权提出意见。

二、义务:

1.配合征收:被征地的居民有义务配合政府部门完成征地程序,如提供相关资料等。

2.保护被征地的房屋和林木:被征地的居民有义务保护被征地的房屋和林木,不能进行破坏。

3.遵守协议:被征地的居民有义务遵守与政府部门所达成的征地协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三条:土地征收应当依法实行公开、公正、公开的程序,给予土地权益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充分征得权益人的同意,分步实施,将被征地农村居民的利益得以最大限度的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五条:征收单位应当在征收前将征收和补偿标准、程序和期限等情况通告被征收人,听取被征收人的意见,征得合法权益人的同意,发放征地补偿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二条:物权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方式、程序履行登记义务。

以上是被征地居民的权利和义务的相关法律规定,希望可以对您有所帮助。

二、被征地农民享有的权利是什么

法律分析:(1)被告知的权利。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2)获得补偿的权利。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3)提出意见的权利。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三、土地被征用的农民享有那些权益

法律分析:1、知情权;

2、提出意见的权利。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3、获得补偿的权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六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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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冯兴元教授

来源:临律-被征地的居民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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