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程序中是否存在刁难农民的行为?,法律分析:征地程序中存在刁难农民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但是法律并未明确刁难具体的定义和标准。一般来说,刁难指的是征地部门或个人有意无意拖延征地给付、强制拆迁等程序或者以不合理的条件和方式进行征地,给农民造成
法律分析:征地程序中存在刁难农民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但是法律并未明确刁难具体的定义和标准。一般来说,刁难指的是征地部门或个人有意无意拖延征地给付、强制拆迁等程序或者以不合理的条件和方式进行征地,给农民造成不必要的困难和损失。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刁难行为的具体赔偿标准,但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公共利益应当最大限度地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刁难农民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二条,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权利。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九条,征地应当充分征求农民的意见,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侵权行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法律分析:农民不同意征地的,可以要求举行听证会,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对作出的裁决可以依法申请复议一次,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既可以申请国务院作出最终裁决,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法律分析:违反征地程序事件发生后,征地主体有义务自我纠正,征地主体不自我校正的,被征地人可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征地主体违反征地程行为同时构成对被征地人合法权益侵害的,还必须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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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王四新律师
来源:中国法院网-征地程序中是否存在刁难农民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