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刘金龙案丨律师团队齐聚江城,控告取证多管齐下,2024年2月26日至2月29日,武汉刘金龙案多名申诉代理律师齐聚江城,先后向武汉中院提交控告函,向湖北高院提交申诉状,并开展了广泛的调查取证工作,拉开了本案春节后的申诉序幕。一、“书面讯问
2024年2月26日至2月29日,武汉刘金龙案多名申诉代理律师齐聚江城,先后向武汉中院提交控告函,向湖北高院提交申诉状,并开展了广泛的调查取证工作,拉开了本案春节后的申诉序幕。一、“书面讯问”于法无据,一日不查控告不休添加图片注释,不超过 140 字(可选)
2月27日,曾薪燚、李仁钬、胡平平、李二权、上官松云、邵晨阳等部分申诉代理律师一同前往武汉中院提交控告函,就“书面讯问”问题对原二审合议庭成员王建敏、袁锐、田炼进行控告,要求对其调查处理。
《刑事诉讼法》第234条第二款,《刑诉法解释》第400条均明文规定,刑事案件二审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意见。本来书面审理就是对公开审判原则的突破,因此法律规定,不开庭审理的合议庭法官至少应当通过讯问听取意见,讯问、听取当然要当面讯问、当面听取。
但是,武汉中院王建敏、袁锐、田炼三位法官在对刘金龙等十四人案件二审审理时,却从未对上诉人进行讯问,甚至都没去过看守所,仅仅让书记员拿着形同问卷的“审讯笔录”通过看守所工作人员让各上诉人简单填写“是”或者“否”,有的上诉人想多写一句话,就被惩罚半天不吃饭。
对此,我们当事人和家属此前已就该情况向武汉中院进行反映。2022年9月21日,中院周伶俐法官回复,关于未依法讯问上诉人、审讯笔录造假的问题,周法官与合议庭进行了核实,王建敏等人承认没有面对面讯问。但周法官竟然说,基于疫情防控需要,可以“书面讯问”“算是听取了当事人的意见”“合同也分为口头合同和书面合同两种,讯问也可以分为口头讯问和书面讯问”。
实在是滑天下之大稽!我国刑事诉讼法从来没有规定书面讯问这种方式。把刑事诉讼中的“讯问”理解为可以“书面讯问”,可谓是武汉中院法官的一大“创举”!
本次律师团队齐聚江城,工作之一便是正式就武汉中院王建敏等法官违法办案,擅自创设“书面讯问”的问题进行控告,经过与信访接待处的工作人员反复沟通,武汉中院现在已经收下材料。
目前,我们正在筹备关于二审能否“书面讯问”的问题的有奖征文活动,希望更多专业人士一起参与讨论。
二、刘金龙在危难时救了我们,没有他就没有我们的幸福生活添加图片注释,不超过 140 字(可选)江岸区法院和武汉中院两审均认定刘金龙等人是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但全案所谓的违法犯罪均是因与陈文浩、张子玉、肖伟三方的经济纠纷引发,并且还是陈文浩、张子玉、肖伟等有错在先,甚至涉嫌违法犯罪在先,刘金龙不过是被动维权
哪知陈文浩、张子玉、肖伟等恶人先告状,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行动”恶意诬告刘金龙及其公司人员,司法机关又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这才有了本案。
这几天,律师们为了还原真相,从刘金龙与肖伟的工程款纠纷着手,到涉及的案发地永红村进行了调查取证。
该村于2009年进行了改制,原村委变成了公司形式,律师们对参与永红村项目开发的、与刘金龙有过接触的人员都进行了访谈。
“我们衷心感谢他,他在危难的时候救了我们,我们终身难忘,所有村民都是这样。”
“有刘金龙进场,还建房才顺利完工,老百姓才能安居乐业。刘金龙给我的感觉不是什么黑恶势力。”
“没有刘金龙,我们村里没有这么幸福,房子分不到,不能从虎口中跳出来。”
“他确实是个做实事的人,进入这个项目,确实为我们村里解决了老百姓的还建房的问题,也很配合区里的工作,帮助区政府排忧解难。”
“他不是为非作恶的人”……
刘金龙在武汉地产行业小有名气,不仅因为他的商业才华,更因为他在关键时刻展现出的责任和担当。在项目陷入困境之时,刘金龙毫不犹豫地挺身而出,用实际行动支持项目的继续进行。
他的勇敢和决心,赢得了村民们的广泛赞誉。在项目危困之时,刘金龙慷慨解囊,挺身而出,积极开展各项工作,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全面开展还建房安置工作。所作所为村民们皆看在眼里,此次的访谈对象对刘金龙无不交口称赞。
这便是人民的审判,我们实在想不通,刘金龙一心踏踏实实做项目,为村民做贡献,为政府排忧解难怎么就成了欺压百姓的恶势力?难道被人诈骗,损失数亿元,而无动于衷就可以不是恶势力?难道被不法分子强索七亿元,老老实实给钱,就可以不是恶势力?难道任由股东私刻公章,非法贷款数千万,与他同流合污骗国家的钱就可以不是恶势力?天下没有这样的道理,法律也不能这么不公正!
律师团队正在紧锣密鼓地开展工作,相信这起以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迫害民营企业家的冤假错案一定会有真相大白的一天。
三、湖北高院已经开始对本案进行审查2月28日,刘金龙亲属在律师的陪同下向湖北高院正式递交了刘金龙的刑事申诉状,加上此前已经提出申诉的当事人,本案目前已经有十名当事人启动了向湖北高院的申诉程序。
同日,曾薪燚、邵晨阳、上官松云、卫旖雪等律师陪同已经提交申诉状的当事人到湖北省高院,与承办法官进行长达一个半小时的沟通。
添加图片注释,不超过 140 字(可选)曾薪燚等律师和当事人就本案审理阶段的程序违法、个案争议以及整体定性问题都进行了反映,还提出本案涉及民营企业保护、保交楼,以及刘金龙从不贷款,每一个项目都带资进场,根本不会想着获取违法收益,符合省高院保护民营企业的政策的问题。
承办法官最后表示,听我们所说,案件可能确实存在很大的问题,希望我们进一步整理出关键点,耐心等待审查。
刘金龙案的申诉工作已经开展将近两年,武汉中院和武汉市检都不愿意纠正曾经的错误,我们不得不继续向上申诉。
我们相信,冤案总有昭雪的一天!
我们不知道,有担当、有勇气的司法人员在哪里,但我们确信正义终将降临!
我们会一直坚持!法律分析:去律师事务所咨询,不过现在网络比较发达,确定在哪找以后在网上搜索XX地区律师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法律分析:目前来说,大多数律师事务所都是混合型的律师事务所,相关的合同案子都是可以接的,但是具体需要找合同方面的律师的话,可以和当地的律师联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五条 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
(四)品行良好。
实行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前取得的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律师资格凭证,与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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