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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抢夺罪、深圳刑事律师」刑事辩护,数罪并罚3年8个月,深圳龙华律师解读抢劫窃罪定罪量刑: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 发布时间:

    2024-07-20 04:02:50
  • 作者: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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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抢夺罪、深圳刑事律师」刑事辩护,数罪并罚3年8个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公一刑诉(20X)X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X犯抢劫罪、抢夺罪,于20X年2月X 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X年4月X日公开开庭审理

「抢劫罪、抢夺罪、深圳刑事律师」刑事辩护,数罪并罚3年8个月,深圳龙华律师解读抢劫窃罪定罪量刑: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一、「抢劫罪、抢夺罪、深圳刑事律师」刑事辩护,数罪并罚3年8个月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公一刑诉(20X)X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X犯抢劫罪、抢夺罪,于20X年2月X 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X年4月X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X

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X 及辩护人梁炳池、史敦定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1、20X年7月X日晚,被告人陈X与被害人郑某见面后,在大浪潜龙曼海宁附近的路边趁郑某不备,抢走郑某随身携带的手提包一个(内有手机一部、现金人民币200元及身份证、银行卡等物)。

2、20X年9月X日晚,被告人陈X与被害人赵某见面后,陈X将赵某带至民治福龙路广深港高铁桥下人行道,用右手臂夹住赵某的脖子,强行抢走赵某的手机和挎包各一(包内有现金人民币139元及身份证一张)。

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陈X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抢夺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一单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辩称第二单我并没有用手勒被害人的脖子,否认抢劫罪名。

其辩护人发表以下辩护意见:被告人陈X涉嫌抢劫被害人赵某一案构成抢夺罪:1、没有法医鉴定等任何证据直接证明陈X使用了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针对赵某。2、赵某称陈X用右手大臂夹其脖子,强行取得财物,仅仅是其自述。3、陈X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4、陈X系酒后临时起意实施犯罪行为,事前无预谋,主观恶性小。请求对陈X从轻、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1、20X年7月X日晚,被告人陈X利用微信邀约被害人郑某见面后,在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潜龙曼海宁附近的路边趁郑某不备,抢走郑某随身携带的手提包一个(内有三星X型手机一部、现金人民币200元及身份证、银行卡等物)。经鉴定,郑某被抢的三星手机价值人民币2,230元,该手机已发还郑某。

2、20X年9月X日晚,被告人陈X再次利用微信邀约被害人赵某见面后,陈X将赵某带至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福龙路广深港高铁桥下人行道,陈X用右手臂夹住赵某的脖子,强行抢走赵某的三星X型手机一部和挎包一个(包内有现金人民币139元及身份证一张)。得手后,陈X迅速逃跑,赵某向路人求助后报警。民警接报后,与巡防队员一起在福龙路桥底将陈琼昌抓获,并在其身上缴获现金人民币139元及涉案手机、身份证各一,在附近草丛中缴获赵某被抢挎包一个,同时在陈琼昌身上缴获郑某被抢三星手机一部。经鉴定,赵某被抢的三星手机价值人民币620元。涉案的现金人民币139元、手机、身份证、挎包已发还赵某。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质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一、被告人陈X的供述和辩解:20X年9月X日晚上10点左右,我和在微信上认识的一个女子(自称叫赵某)见面后,我们到了福龙路加油站往北的桥底下,我用右手大臂夹住她的脖子,用左手抢她的手机,抢到手后,我又继续抢她的挎包,抢到手后我就跑到福隆路桥底下,大约过了十分钟左右民警把我抓了,当场从我身上缴获了被抢手机和身份证、现金一百多元,后又找到了被抢的挎包。我只抢劫过一次,抓我时在我身上搜出的一部白色手机是我从黑市上花600元买的,我没在20X年7月X日抢劫一名女子。辨认出抢来的赵某的挎包、手机、现金和身份证及案发现场。

二、被害人的陈述

1、郑某:20X年7月X日凌晨我跟在微信上认识的一个男子见面后我跟着他走到潜龙曼海宁旁的马路上时,他趁我不注意一把抢走了我的小背包后跑了。我的包里有身份证、社保卡、一部三星手机、200多元现金。辨认笔录中辨认出被告人陈X就是抢走其手提包的人,辨认出被抢手机。

2、赵某:20X年9月X日21时X分许我和在微信上认识的一个男子见面后,他带我走到福龙路桥底,他站在我左侧突然用右手大臂卡我的脖子,用左手把我拿在手中的手机抢走了,我就大叫,他又用左手用力扯我肩上的挎包,把包抢走后他就跑了。我被抢了约200元现金、一部三星手机、一个挎包、身份证。辨认笔录中辨认出被告人陈X就是抢其的男子,辨认出被抢的财物。

三、证人董X的证言:系上塘派出所巡防队员,20X年9月X日22时X分许我赶到被抢劫的地点,看到有两个巡防员在盘查一名男子,我们怀疑是该男子抢了东西,就把他控制住,被抢女子过来后确认就是该男子抢了她的东西,之后我们就通知民警过来对男子进行搜身和询问,再让男子带我们去找女子的背包,找到之后把他带回派出所。从男子身上搜出了两部手机、139元现金、女子的身份证。辨认笔录中辨认出被告人陈X就是抢劫的男子,辨认出被抢的财物。

四、书证:抓获经过、身份信息、情况说明、提取笔录、扣押及发还清单。

五、物证:涉案款物等(照片)。

六、鉴定意见:经鉴定,郑某被抢的三星手机价值人民币2230元,赵某被抢的三星手机价值人民币620元。

七、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来源真实合法,证据间相互印证,本院均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X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陈X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

关于被害人赵某被抢一案的定性问题。经查,被告人陈X在侦查阶段详细供述了其用右手臂夹住赵某脖子的方式抢劫赵某的手机和挎包的详细过程,记录这些供述的讯问笔录上,都有陈X的亲笔签名确认,其签字应代表对笔录内容的认可,可资采信。且陈X供述的犯罪过程,其大致内容和相关细节的陈述与赵某的陈述均能高度吻合,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认定陈X对赵某使用暴力手段排除赵某的反抗,当场劫取财物,其行为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本院认为,陈X的当庭辩解,与已经查明的事实相悖,不予采信,陈X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其辩护人关于该单应定性为抢夺罪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陈X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抢夺被害人郑某的罪行,对该单抢夺罪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X构成抢劫罪和抢夺罪,应当数罪并罚。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X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犯抢夺罪,拟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总和刑期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涂 X

人民陪审员李 X

人民陪审员朱X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代X

书记员于X(兼)

二、能否通过请律师来减轻抢劫罪行的刑罚?

抢劫罪的犯罪分子请律师与减刑无关,减刑条件包括立功、遵守监规、悔改表现等。根据《刑法》第七十八条,重大立功表现可减刑,减刑后刑期有最低限制。另外,一些行为不构成抢劫罪,如轻微危害、婚姻纠纷、民事纠纷等。仅以赌资作为抢劫对象一般不构成抢劫罪。

法律分析

一、抢劫请律师能不能减刑

1、请律师不是减刑的条件,所以抢劫罪的犯罪分子,能不能判刑和是否请律师无关。

2、如果在服刑期间,有立功表现,或者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申请减刑。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减刑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二、哪些行为不构成抢劫罪

1、犯抢劫罪,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不认为构成了抢劫罪。例如:青少年偶尔进行恶作剧式的抢劫,行为很有节制、数额极其有限,如强索少量财物,抢吃少量食品等,由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属于一般违法行为,尚不构成抢劫罪。

2、因为婚姻、家庭纠纷,一方抢回彩礼、陪嫁物,或者强行分割并拿走家庭共有财产的,即使抢回、拿走的份额多了,以及类似的民事纠纷,也属于民事、婚姻纠纷中处理方法不当的问题,不具有非法强占他人财物的目的,不构成抢劫罪。

3、为子女离婚、出嫁女儿暴死等事情所激怒,而纠集亲友多人去砸毁对方家庭财物,抢吃粮菜鸡猪,属于婚姻家庭纠纷中的泄愤、报复行为,一般应做好调解工作,妥善处理,不要作为抢劫论处。

4、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行为人仅以所输赌资或所赢赌资作为抢劫对象的,一般不构成抢劫罪。

结语

抢劫罪的定罪与刑罚并不与请律师有直接关系。然而,在服刑期间,犯罪分子若表现出悔改和立功,可以申请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个体可获得减刑。此外,一些行为并不构成抢劫罪,如轻微危害、家庭纠纷或赌博输赢等。了解法律规定对于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至关重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 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深圳龙华律师解读抢劫窃罪定罪量刑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依刑法第17条规定,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该罪的主体。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具有将公私财物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没有这样的故意内容就不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只抢回自己被骗走或者赌博输的财物,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不构成抢劫罪。 关于抢劫罪数的认定 根据2005年6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单问题的意见》第八条规定。行为人实施伤害、强奸等犯罪行为,在被害人未失去知觉,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处境,临时起意截取他人财物的,应以此前所实施的具体犯罪与抢劫罪实行数罪并罚;在被害人失去知觉或者没有发觉的情况下,以及实施故意杀人想犯罪行为之后,临时起意拿走他人财物的,应以此前所实施的具体犯罪与盗窃罪实行数罪并罚。 转化型抢劫罪的认定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可见,转化型抢劫罪分两类:第一类是携带凶器抢夺转化而成的,第二类是犯盗窃、诈骗、抢夺罪后出于某种目的继续实施特定行为转化而成的。 刑罚与量刑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教或单独剥夺政治权利,单处或并处罚金; 有下列严重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这是指行为人用各种非法手段进入公民家中实施抢劫的行为。入户抢劫是近年来抢劫罪中的常见多发情形。这里所说“户”,应理解为居民住宅,并不包括其他场所,如单位的办公楼、学校、公共娱乐场所等,否则,有悖立法原意。对“入户”不能仅理解为进入住宅房间或者室内。对于抢劫独门独院居民住宅的,只要行为人进入了住宅院内,也应视为“入户抢劫”。人户抢劫的犯罪分子的入户行为,在实践中往往是到居民住宅破门撬锁,危害非常严重,这种入户行为本身就已构成本法第245条规定的非法侵入住宅罪,只是由于抢劫罪的入户行为是其抢劫行为的手段行为的一部分,根据刑法处理牵连犯的一般原则,只以抢劫罪一罪从重处罚,不必再以抢劫罪和非法侵入住宅罪实行并罚。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公共交通工具主要是指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电车、出租车、客运列车、客运轮船、客运飞机等正在运营中的交通工具。在运营中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应当包括行为人本身就在该公共交通工具上,对旅客、司机、乘务人员实施的抢劫,也包括行为人对运行途中的公共交通工具加以拦截后实施的抢劫。这种抢劫一般是针对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的人员及所载财物实施的,不应包括抢劫公共交通工具本身。抢劫公共交通工具的,如果达到了数额巨大,应当适用本条第4项情形的规定。公共交通工具往往载客较多,在它上面实施抢劫,一则说明抢劫犯的主观恶性较大,胆敢在公共场合抢劫;二则因公共交通工具正在行进途中,可能给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的旅客、司机、乘务员等多人造成人身或者财产上的重大损失,甚至危及交通安全,因而危害特别严重。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银行,包括国家银行,也包括民营银行和外国在我国境内设立的银行,这里的其他金融机构,是指银行以外的依法从事货币资金的融通和信用的机构,如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融资租赁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是指行为人侵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所在建筑物内对其财物进行的抢劫,也包括对正在行驶途中的运钞车中的财物等实施的抢劫。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承担着货币的发行与回笼,存款吸收和贷款发放,现金流通和转帐结算,金银外币、有价证券的买卖等多种任务,是国家动员和分配社会闲散资金的必经渠道,又是国家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环节。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行为一旦得逞,抢劫的钱物数额往往非常巨大,且常伴随着严重的暴力行为,社会危害性极为严重。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多次抢劫,是指在一定时期内抢劫三次以上,对于抢劫犯中的惯犯、屡犯来说,由于其在一定时间内多次犯罪,除了主观恶性大之外,对社会治安秩序造成严重威胁,有时尽管实际抢劫到的财物总额可能并不很大,但是严重影响社会的安宁,社会危害性很严重。因而对多次抢劫的,作为抢劫罪的严重情形之一处罚。这里的另一种情形是抢劫数额巨大的。刑法虽然没有把抢劫数额较大作为抢劫罪构成的要件,但本罪作为最严重的一种侵犯财产罪,其抢劫的财物的数额大小,反映出抢劫行为对公私财物所有权的危害程度,从一个方面决定着抢劫罪的轻重。抢劫数额巨大(也包括抢劫文物的情节),应当作为抢劫罪的一种严重情形。至于这里所说的“数额巨大”的具体数额起点,有待司法机关作出解释。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这里所说的致人重伤、死亡,是指行为人在抢劫过程中,因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而直接导致被害人重伤、死亡,其特征在于:1、客观上出现了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结果;2、这种重伤、死亡的结果是由抢劫的暴力或者其他方法等手段行为所直接造成的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3、行为人对这种严重结果的发生在主观上有罪过,一般是过失,但也可以是间接故意,甚至直接故意杀人。对于因行为人的抢劫行为导致被害人自杀的,不应视为“抢劫致人死亡”。此外,在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到财物后,出于灭口或报复等其他动机又故意杀死被害人的,以及在实行抢劫罪后,当时没有暴露,以后被人发觉,而故意杀死检举揭发人、抓捕他的人的,也不属于这里所说的“抢劫致人死亡”,应对犯罪分子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实行并罚。根据本法第269条的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构成转化的抢劫罪,因行为已转化成抢劫罪,不再以抢劫、盗窃、抢夺、诈骗等罪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罪合并论处。如果行为人当场使用的暴力手段直接导致被害人、抓捕他的人重伤或者死亡的,也应属于“抢劫致人重伤、死亡”。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军警人员,是指军人和警察,军人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军官(警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警察是指我国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冒充,是指通过着装、出示假证件或者口头宣称的行为。只要行为人抢劫时有冒充军警人员的行为表示,无论被害人对这种冒充行为是以假当真还是未被蒙骗,都不影响这一情形的认定。这种情形应包括以下情况,行为人冒充军警人员查处违法犯罪行为,如查处赌博、卖淫嫖娼、吸毒、走私行为等。行为人冒充军警人员的身份虽然对其侵占非法财物如赌资、违禁品、违法所得等犯罪目的的实现具有一定作用,但是,其获取财物的主要手段是凭借当场实施的暴力或者暴力胁迫,对方交出财物或者任其抢走财物有误认其为军警人员的因素,但更重要的是惧怕其暴力,甚至在已经对行为人的真实身份发生坏疑或看出系冒充时,也不敢反抗。如果行为人仅仅通过单纯的冒充军警人员执行查处违法犯罪的公务行为的方式侵占非法财物,未对被害人实施暴力或者暴力威胁行为,被害人仅仅基于其冒充的军警人员的身份而交出或自动放弃非法财物,符合本法第279条规定的招摇撞骗罪和本法第372条规定的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的构成特征的,应以该罪论处,不应定为抢劫罪。 (七)持枪抢劫的 持枪,是指行为人在实施抢劫的过程中,手中持有枪支或者向被害人显示所佩带的枪支。无论行为人是否实际使用了枪支出不影响对此情形的认定。如果行为人并未实际持有枪支,而是口头上表示有枪;或者虽然随身携带有枪支,但未持在手中,也未向被害人显示,均不属于这种情形。行为人所持的枪支,应当是属于公安机关制定的有关枪支管理法中规定的枪支范围。如果代为人以假作真,如手持仿真枪等,则也不属于这种情形。持枪抢劫的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大,对公民人身权利包括健康权、生命权的威胁也很大,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而且行为人的持枪行为本身往往已构成本法第128条规定的非法持有枪支罪。若行为人所持的枪支系非法制造、买卖、盗窃、抢夺、抢劫而来的,则不仅应追究其持枪抢劫的刑事责任,对其非法制造、买卖、盗窃、抢夺、抢劫枪支的行为也应认定为相应的犯罪,实行并罚。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军用物资,是指除枪支、弹药、爆炸物以外的所有军事用品。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应当认定为本法第127条规定的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罪。这里的抢险、救灾、救济物资,是指抢险、救灾、救济用途已经明确的物资,包括正处于保管、运输或者使用中的。对于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必须查明行为人是否明知为这些物资而抢劫,如果行为人事前或者事中并不知道所抢劫的是这些物资,不属于这种情形。 刑法条文 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二百六十九条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 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九条 聚众“打砸枪”,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依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七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 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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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冯兴元教授

来源:头条-「抢劫罪、抢夺罪、深圳刑事律师」刑事辩护,数罪并罚3年8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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