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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主体和实施主体是什么,土地征收主体:今日土地征收更新

  • 发布时间:

    2025-01-13 15:12:20
  • 作者: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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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主体和实施主体是什么,征地主体和征地实施主体,征地主体和征地实施主体在中国土地征收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以下是对这两个主体的详细解释:一、征地主体征地主体通常是指决定并组织开展土地征收工作的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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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征收主体和实施主体是什么,征地主体和征地实施主体

征地主体和征地实施主体在中国土地征收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以下是对这两个主体的详细解释:

一、征地主体

征地主体通常是指决定并组织开展土地征收工作的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征地的主体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这意味着,只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才有权决定对土地进行征收,并组织开展相关的征收工作。

二、征地实施主体

征地实施主体是负责具体执行征地工作的主体。同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地实施主体也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征地过程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需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公告、组织听证、制定并执行补偿安置方案等。

具体来说,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征地过程中需要完成以下工作:

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

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根据需要组织召开听证会;

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并落实相关费用;

在完成前期工作后,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综上所述,征地主体和征地实施主体在中国土地征收过程中均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担任,负责决定、组织和执行土地征收工作。

二、土地征收主体

法律分析:征收土地的主体是国家,由当地政府部门在具体实施。土地征收工作程序分为征地报批前工作程序、征地报批材料组卷和征地批准后组织实施程序三个阶段。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三、征收土地的主体有什么

法律分析:征收土地的主体是国家,由当地政府部门在具体实施。土地征收工作程序分为征地报批前工作程序、征地报批材料组卷和征地批准后组织实施程序三个阶段。

在征地报批前,市、县国土资源局应当制作征地告知书并公告,将拟征土地的用途和位置告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四、征地主体是国土局还是政府

法律分析:征用土地的主体是国家,由当地政府部门在具体实施。从具体操作程序进行划分的话,土地征收工作程序分为征地报批前工作程序、征地报批材料组卷和征地批准后组织实施程序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主要工作有发布《征地前告知书》或者《拟征地公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签字确认,告知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有申请听证权利,向他们送达听证告知书;第三阶段工作主要有组织实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有申请听证的权利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六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永久基本农田;(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五、征地拆迁主体是什么

法律分析: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房屋土地征收的主体是国家,国家在公共利益需要的情况下,有权对房屋和土地进行征收,但需要对被征收人给予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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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土地征收主体和实施主体是什么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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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孟南皓

内容审核:王学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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