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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工作汇报材料范文,山林纠纷最有利的证据:今日土地征收更新

  • 发布时间:

    2025-01-08 17:35:20
  • 作者: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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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工作汇报材料范文,山林纠纷最有利的证据:今日土地征收更新

一、土地征收工作汇报材料范文,林地纠纷最有利的证据

在林地纠纷中,最有利的证据主要包括人民政府颁发的确定土地权属的凭证、批准使用土地的文件、争议双方当事人依法达成的书面协议等。这些证据能够有效地证明林地的权属和使用情况,为纠纷的解决提供有力的支持。

人民政府颁发的确定土地权属的凭证:这是最直接、最有效的证据,能够明确证明林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归属。在处理林地纠纷时,当事人应当首先提供此类证据,如林权证、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

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批准征用、划拨、出让土地或者以其他方式批准使用土地的文件:这些文件能够证明林地的合法使用权,如征地批文、划拨决定书、出让合同等。当事人在纠纷中提供此类证据,可以有力地支持自己的主张。

争议双方当事人依法达成的书面协议:在纠纷发生前或发生后,双方当事人可以依法达成协议,明确林地的权属和使用情况。这种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可以作为解决纠纷的依据。当事人在提供此类证据时,应当注意协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除了上述证据外,当事人还可以提供其他相关证据,如现场照片、证人证言等,以辅助证明自己的主张。在收集证据时,当事人应当注意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确保证据能够被法院采纳。

总之,在林地纠纷中,当事人应当积极收集有利证据,以支持自己的主张。同时,也应当尊重事实和法律,遵守诉讼程序,以合法、合理的方式解决纠纷。

二、山林纠纷最有利的证据

一、山林纠纷最有利的证据是什么1、山林纠纷最有利的证据如下:(1)人民政府颁发的确定土地权属的凭证;(2)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批准征用、划拨、出让土地或者以其他方式批准使用土地的文件;(3)争议双方当事人依法达成的书面协议等等。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第十二条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家庭承包的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法相应延长。二、山林纠纷需要什么资料1、当事人的陈述;2、书证;3、物证;4、视听资料;5、电子数据;6、证人证言;7、鉴定意见。

三、山林地纠纷要提供什么证据

法律分析:1、如果是同一集体内部个人与个人或个人与本集体的权属纠纷,当事人应向当地乡镇政府提出确权申请,由当地乡镇政府负责调解,调解达不成协议的,由乡镇政府作出确权决定;2、如果是同一乡镇内集体与集体发生的权属纠纷,当事人(需是法定代表人)向当地乡镇政府提出确权申请,当地乡镇政府组织调解达不成协议的,由当地乡镇政府提出调处意见呈报县级人民政府进行确权;3、同一县(区)内跨乡镇发生的集体与集体的权属纠纷案件,由当事人直接向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确权申请,然后由县级有关主管部门进行调处,县级有关主管职能部门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报县级人民政府进行确权;4、其他的跨县、跨市、跨省的案件,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申请,由有处理权限的人民政府进行确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十六条 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依据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超过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

四、土地纠纷最有利的证据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土地纠纷最有利证据主要包括:人民政府颁发的确定土地权属的书证;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批准征用、划拨或者出让方式批准使用土地的文件;争议双方当事人依法达成的书面协议;人民政府或者司法机关处理争议的文件或者附图;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法律依据:《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二十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调查处理争议案件时,应当审查双方当事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

(一)人民政府颁发的确定土地权属的凭证;

(二)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批准征收、划拨、出让或者以其他方式批准使用土地的文件;

(三)争议双方当事人依法达成的书面协议;

(四)人民政府或者司法机关处理争议的文件或者附图;

(五)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查证属实,方可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五、山林纠纷的有效证据有哪些

一、山林纠纷的有效证据有哪些1、山林纠纷的有效证据如下:(1)人民政府颁发的确定土地权属的凭证;(2)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批准征用、划拨、出让土地或者以其他方式批准使用土地的文件;(3)争议双方当事人依法达成的书面协议。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二、林地确权的具体流程是怎样的1、由林权的权利人提出申请;2、填写好申请表、提交权属及其身份证等相关的材料;3、乡、镇人民政府初审;4、县人民政府的林业主管部门受理并审查;5、申请的材料齐全且符合有关规定就予以受理;若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有关的规定,即暂缓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6、如果通过受理,林权登记机关组织勘界组将进行林权外业现场勘查;7、对林权拟登记内容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0天;8、公示没有异议的就准予林权登记;9、公示有异议的组织进行调查核实,异议合法且有效的,将不予林权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异议不合理的,将准予林权登记,并对异议人书面说明理由;10、经过县人民政府的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并登记;11、按照统一的林权登记信息管理系统进入微机录入,打印出林权证;12、核发全国统一式样林权证,且对原林权证进行注销,并立卷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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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土地征收工作汇报材料范文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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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邵博涵

内容审核:罗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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