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是什么工作岗位,土地征收中心的职责,土地征收中心的职责主要涉及土地征收与补偿的相关工作。以下是其具体的职责范围:一、负责组织和实施土地征收工作土地征收中心作为政府机关下设的专门机构,首要职责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组织和实施土地征收工作
土地征收中心的职责主要涉及土地征收与补偿的相关工作。以下是其具体的职责范围:
一、负责组织和实施土地征收工作
土地征收中心作为政府机关下设的专门机构,首要职责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组织和实施土地征收工作。这包括但不限于制定征收计划、发布征收公告、与被征收方协商补偿事宜等。
二、拟定征收补偿方案
在征收过程中,土地征收中心需拟定详细的征收补偿方案。该方案需考虑到被征收土地的类型、面积、地理位置等因素,以及被征收方的实际损失和合理期望,确保补偿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三、进行房屋调查登记与评估工作
在征收前,土地征收中心需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进行详细的调查登记,包括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信息。同时,还需委托专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房屋价值进行评估,以确保补偿金额的准确性。
四、协助解决征收纠纷
在征收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各种纠纷和问题。土地征收中心需积极协助相关部门和当事人进行沟通和协商,寻求合理的解决方案,确保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五、监督与管理征收工作
土地征收中心还需对征收工作进行全面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各项工作的规范性和合法性。这包括对征收过程中的各个环节进行把关,防止出现违法违规行为,保障被征收方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土地征收中心的职责是确保土地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被征收方的合法权益。
法律分析:土地房屋征收中心说的简单一点,其实它就是政府机关下面的一个机构,说的更详细一点,指的就是专门组织和实施老百姓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一个特殊机构。其实土地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是比较复杂的,比如说老百姓房子被拆迁之后,房屋的补偿方式,房屋的补偿金额,房屋的产权,调换房屋的临时安置费用以及其他一些相关方面的事项,都是由土地征收部门进行负责的,所以这个机构的工作量是比较大的。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法律分析:土地征收的法定程序分前后衔接的两大块,即征地的批准程序和征地的实施程序。
(一)征地的批准程序:
1、建设项目依法经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
2、建设单位向市、县政府地政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
3、市、县政府地政部门审查后拟订征收土地等方案。
4、经市、县政府同意后逐级上报。
5、征收土地等方案依法由国务院或者省政府批准。
(二)征地的实施程序:
1、发布征地公告;
2、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3、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4、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5、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6、土地交付。
一、大棚拆迁的合法流程
1、发布征地公告
由市、县国土资源局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范围内(如果系乡、镇农民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征地范围、位置、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安置途径以及征地用途等。通告后抢集体所有的土地,还应在乡、镇)发布《集体土地拆迁拟征地公告》,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土栽、抢种的农作物或者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2、确认征地调查结果
(一)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测单位对拟征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
3、组织征地听证
(一)在征地依法报批之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书面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方案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二)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以上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
(三)《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1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在报批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1)拟定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的。
2)拟定非农业建设占用基本农田方案的。
4、拟定“一书四方案”组卷上报审批
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根据前述程序,按照《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对报批材料的要求拟定“一书四方案”即:“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并组卷向有批准权的机关报批。
5、征收土地公告
(一)征收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省级政府或国务院征地批复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被征地所在地的乡(镇)村、组进行征收土地公告。
(二)征收土地公告由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征收土地公告的内容包括:
1)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2)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3)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4)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6、征地补偿登记
(一)被征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二)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7、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公告,之后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听取意见、听证)
8、落实征地补偿、安置资金
(一)安置资金市、县国土资源局按规定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
(二、)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9、依法交出土地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法律分析:属于政府机关。房屋征收办公室是根据新拆迁法,即《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而设的一个部门。功能上和以前的拆迁办是一个性质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熟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第六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土地权利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土地权利的问题作出说明。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占用的土地现场进行勘测。责令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法律分析:
属于政府机关。房屋征收办公室是根据新拆迁法,即《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而设的一个部门。功能上和以前的拆迁办是一个性质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熟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第六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土地权利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土地权利的问题作出说明。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占用的土地现场进行勘测。责令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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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土地征收工作是干什么的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欢迎我们的本网站以便快速找到!
投稿:梁春凯
内容审核:张小华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