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具有公法性质吗为什么,征地拆迁过程中,知情权有保障才能拿到合理满意的补偿,在征地拆迁过程中,知情权对于被征收人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在有些地区,征收方在未曾发布征收公告的前提下,便开始实施征地拆迁程序,而被征收人对此次征收项目一无所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知情权对于被征收人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在有些地区,征收方在未曾发布征收公告的前提下,便开始实施征地拆迁程序,而被征收人对此次征收项目一无所知,两眼一抹黑的就配合着征收方的进程来协商补偿。这种做法不仅未能保障被征收人的知情权,还严重违反了法定的征收程序,这无疑是不合理不合法的。
在律师曾办理的案件中,就有许多类似案例,往往都是征收方因节省时间,节省成本所造成的。知情权、听证权是土地征收过程中较为重要的程序。尤其是知情权(预征土地知情权、征地批准结果知情权、土地补偿知情权),征地过程中,补偿合不合理,能不能获得补偿,知晓征地拆迁过程中的信息是拿合理补偿的重要一步。因为被征收人只有在保障自己充分享有知情权的情况下,才能了解征地拆迁项目是否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保障自己得到合理满意的补偿。预征土地知情权--根据我国法律对行政机关征收农民土地作出了明确的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在进行征地时应依照法律的规定逐步实施。在准备实施征地之前应当将与征地有关的事实告知被征地人。征地批准结果知情权--征地报批材料在经过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市县政府应当将批准的有关内容向对被征地农民公告。征地批准文件下达后标志着市县政府征地工作进入合法实施阶段,被征地农民如果认为征地批准行为侵犯了享有的各项权利,有权对批准行为依照法律程序提出主张。律师特别提醒的是:被征地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有权依法对批准行为提出行政复议。土地补偿知情权--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公告内容为:1、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2、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3、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4、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5、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6、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应该走完一系列审批流程后才能进行征地,但是实践操作过程中往往是“先把房子拆了,然后再去走手续”,这样不仅损害老百姓合法权益,而且也损害相关部门的公信力。那么,在征地拆迁中应该怎么做才能更好的保障被征收人的知情权?一是将告知的时间规定为征收申请人提起征收审批之前,让被征收人可以早点知道土地即将被征收的消息,为被征收人筹划和安排土地被征收后的生产和生活提供了缓冲时间;二是将告知的方式规定为提起征收审批前的书面形式告知、征收审批后的公示和公告,不仅让许多消息不灵通的被征收人能够比较清楚地了解消息,而且还为权利人留下了日后维权的证据;三是将告知的地点规定为被征收土地所在地和媒体,有利于保证所有的权利人都了解消息;四是将告知的内容规定为征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利于被征收人知道关于土地征收的比较全面的消息;五是将告知义务主体规定为国土资源部、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和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有利于被征收人向相关的义务人查询相关的信息;六是将被告知的权利人扩大到所有的权利人,有利于保护所有的被征收人的权利;七是将告知义务人违反告知义务的后果规定为被征收人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和征地补偿、安置手续,有利于迫使告知义务人履行告知义务,从而有利于保护被征收人的知情权。律师提醒:当被征收人的知情权受到侵犯时,被征收人可根据《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对于未依法进行征收土地公告的,被征收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并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对于未依法进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被征收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手续。同时,被征收人可以收集相关行政部门没有保障被征收人知情权的相关证据,并通过提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的方式进行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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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需要进行民意调查,论证,听证会等程序,在制定出内容后还会公布收集意见,在实施后还可以通过保障行政相对人的诉讼和行政复议的权利,保障征地拆迁中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法律依据:《国有土地征收与房屋补偿条例》第十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国有土地征收与房屋补偿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国有土地征收与房屋补偿条例》第十三条规定 :1.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做宣传、解释工作。2.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7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通常认为,这里规定的补助和奖励不是普惠的、人人都有的。比如,奖励是针对在签约搬迁期限内搬迁的被征收人的,如果被征收人未按期搬迁,就不能够享受政府给予的奖励。而补助则顾名思义,一般是针对生活困难救助、重大疾病救助以及住房困难家庭的。
从严格意义上讲,政府的上述提前搬迁奖励规定是与征收中的公平原则不相符合的。既然方案中规定的签约期限,那也就意味着期满前的期间是给予被征收人与征收方充分沟通、协商,并在家庭成员内部充分沟通、交流,对征收补偿所涉的相关问题全盘综合考虑之用,人为的设置“奖励”来对这一期间进行压缩、控制,显然与立法精神相悖。《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明确指出,群众有意见的,要认真反复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和群众思想疏导工作,得到群众的理解和支持,不得强行实施征地拆迁。
这种“打包”式奖励政策本身,是对被征收人的权利保障有害的,被征收人一定要明晰。
总而言之,奖励、补助政策的制定具有很强的随意性、目的性,是征收方为被征收人设置的一个“游戏、噱头”。被征收人可以选择参与,也完全有权选择“不玩儿”
二、字不能随意签。
在拆迁前期,拆迁人可能会让被拆迁人在很多文件上签字,被拆迁人一定不要随意签字。
因为很有可能会和评估公司的确定、拆迁人需出具的调查、被拆迁人房屋的权属相关等。可以肯定的是,肯定会与拆迁补偿相关。此时,极有可能会掉进拆迁人设计的陷阱。
在我们代理的案件中,很多当事人都有签字比较随意的情况。因此,被拆迁人应该借鉴这些吃亏经验,切莫随意签字。
应对策略:报告该收收,不能轻易签字。
三、拆迁补偿谈判,应在哪谈?
拆迁谈判时,拆迁户经常被约到拆迁办公室或者指挥部等地点,去协商谈判补偿事宜,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现象呢?因为不同的谈判环境,对谈判者才智的发挥会起到或大或小的激发作用,有利的地点、场所能够增强谈判者的谈判地位和谈判实力,同时也可压制谈判对手的谈判空间。
应对策略:拆迁户要懂得拒绝且应友好的拒绝拆迁公司工作人员谈判邀请,争取对自己有利的谈判地点。
四、拆迁补偿谈判,该和谁谈补偿事宜?
很多拆迁户的谈判对象是拆迁公司的工作人员,并非拆迁方或征收方。拆迁公司的身份是属于受托方,即由拆迁方委托拆迁公司协助处理相关拆迁工作,对拆迁补偿的数额并没有决定权,所以,拆迁户一直和拆迁工作人员谈判,不可能提高拆迁补偿,且有可能暴露自己的拆迁补偿底线,对以后提高补偿不利。
应对策略:只听拆迁公司人员的报价,不说自己的真实想法,要与决定权的人谈判
在房屋拆迁时遇到拆迁奖励乱象,被征收人可以不参与,以免上当受骗,天上没有掉馅饼的事,所以在遇到涉及自己的利益的事时千万要谨慎小心,不能因为贪心而让自己的权益受到侵犯。
在征地过程中我们经常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如违法征地、强行征地、征地补偿不合理、征地遇权属不明等。这些问题只要是征地拆迁便就会出现。不过,一旦出现违法征地的,征地补偿不合理的,我们必须要及时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当然,除了违法征、征地补偿不合理之外,在征地中权属不明也是常常发生的一个问题,那么面对权属不明的,在土地征收时该怎么办?怎么补偿?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征收补偿协议是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如果产权人尚不明确,那就无法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这就要求各纠纷人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尽快解决纠纷。
但是,如果一直迟迟没法解决,政府就不可以征收了吗?答案是否定的,具体如下:
一、政府部门有权对产权不明的房子进行征收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同时,第二十六条规定,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政府部门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权对产权不明的房屋依法作出征收决定,但应依法作出补偿安置。
二、征收部门绝不能以产权关系不明确、被征收主体不明确为由就降低或不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补偿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应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予以公告,同时明确补偿决定应当公平。
新补偿条例相较于以往旧拆迁条例来说,为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政府职能实现了回归,从商业拆迁转身为公益征收,法律关系亦由以往的拆迁补偿型转变为征收补偿型,政府不再作为中立的第三方,也不再享有行政裁决权。
征收双方由纯粹的平等主体变成一方为政府,另一方为行政相对人,补偿协议亦由纯粹的民事协议变为带有公法色彩的行政协议。
对于产权不明的被征收房屋作出补偿决定,是行政法规赋予政府的一项法定职责,其不能也无权拒绝,不能因为被征收主体不明确,就降低或不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补偿。
因为在公益征收过程中,按照国家逻辑和行政管理规律运作,是否征收、补偿标准如何都因征收的公益性而具有一定的行政强制执行力。也就是说,哪怕对补偿对象有争议,政府也必须依法作出补偿决定,而不能因被征收物产权不明而影响整个征收工作的进程。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对于产权不明的房屋,也应该严格按照征收补偿方案的要求作出补偿安置。
三、产权不明确的房屋征收补偿程序
通常情况下对产权不明房屋补偿安置应当通过以下程序进行,以确保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平、合理。
首先是报请程序。房屋征收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是房屋征收具体工作的实施者,其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的房屋的权属组织进行调查登记,在调查登记后发现特定房屋属于所有权不明状态的,应当将上述情况报告做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房屋管理部门作出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其次是做出补偿决定。在做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收到报请程序后,应当根据已经做出的补偿方案,并根据房地产评估结果,制定出对征收产权不明的补偿决定,且补偿决定应当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
最后是公告程序。在前面两项都完成的情况下,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对于产权不明房屋的补偿决定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而公告的目的就在于将房屋征收情况告知房屋权利人,通过公告,如果房屋权利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通过行政复议以及行政诉讼进行维护自己的权益。
所以说,即便是被征收的房屋产权不明,政府部门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进行征收的,也要严格按照征收补偿方案进行安置补偿,不能因此而降低或是不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补偿。
一、行使公众意见权,保障主人翁地位
1、《国有土地征收与房屋补偿条例》第十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2、这里明确规定了被征收人有公众意见权。不要小看这项权利,对于征收补偿方案的意见关系着后期总的补偿数额的协商谈判。且你可要求对提出的公众意见记录在案,这也将会是后期维权的有力依据,是实现主人翁地位的有力佐证。
3、但在现实拆迁中,很多被拆迁户往往忽视了这一权利,导致后来说补偿方案不合理的时候,于法无据,本应有理却变得无理了;还有就是行政单位往往会在这一环节做得很模糊,被拆迁人因为法律意识的欠缺,甚至都不知道有这么一项权利。如果有这样的情况,这可作为后期维权的一个切入点,但得有证据证明。
二、行使听证权,保证公平合法征收
1、《国有土地征收与房屋补偿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2、该条规定的被拆迁人的听证权。听证权与公众意见权最大的不同点在于征收补偿方案会根据听证会上的听证意见作出修改,对整个征收拆迁有质的影响,能让征收拆迁工作进一步趋于公平公正,更大程度上符合被征收人的意见。而公众参与权仅是发表自己的意见,仅对自己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所以,对于听证权的行使,是必不可少的。
3、那如何行使听证权利呢?给出两点建议:(1)正确提出听证申请。即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正确的机关,以书面等形式提出;(2)充分行使程序权利。这里面涉及一些程序事项审查,这能充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保证知情权,监督行政机关行政作为
1、《国有土地征收与房屋补偿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做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2、这是要求保证被征收拆迁人的知情权。知情权最重要的意义在于监督行政机关的行政作为,保证其合法行使权利。而知情权的行使贯穿拆迁始终,意思是被征收拆迁人要保证自己能知晓征收拆迁工作的最新动向和决定等,在有迷惑和不懂的地方,可要求相关机构作出解释和释义。如若不符合常规或者不符合政策,相关利害关系人都可寻求相应的权利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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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邵婷
内容审核:北京圣运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