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属于什么法的调整对象,土地法与规划法的区别,土地法与规划法的主要区别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立法目的与调整对象土地法:主要调整土地的所有、使用、经营、管理等方面所产生的法律关系。其立法目的在于明确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规范土地的利用
土地法与规划法的主要区别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立法目的与调整对象
土地法:主要调整土地的所有、使用、经营、管理等方面所产生的法律关系。其立法目的在于明确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规范土地的利用行为,保护土地资源,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可持续利用。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就明确规定了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并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规划法:主要调整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和监督管理等方面所产生的法律关系。其立法目的在于通过规划手段,引导城乡发展建设,优化空间布局,提升城乡环境质量。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申请和核发程序,确保土地利用符合城市规划。
二、法律调整手段与重点
土地法:更侧重于土地权益的保护和土地市场的规范。通过确立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等权益,以及规范土地流转、征收等行为,来维护土地秩序和保障土地权益人的合法权益。
规划法:则更强调规划的先导性和约束性。通过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来引导和调控城乡建设活动,确保城乡发展的有序性和可持续性。同时,规划法也注重对违反规划行为的监督和惩处,以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综上所述,土地法和规划法虽然都是调整土地资源利用和管理的重要法律工具,但它们在立法目的、调整对象以及法律调整手段和重点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差异。这些差异使得两者在各自的调整领域内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共同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城乡的可持续发展。
法律主观:《城乡规划法》强调把社会公共利益放在核心位置,它对城乡规划基本原则的规定,特别是重视资源节约、环境保护、文化与自然遗产保护等规定,是保障城乡规划中社会公共利益基本构成的体现。城乡规划编制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一定时期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依法编制规划文件,以确定城市性质、规模和发展方向,合理利用城市土地,协调城市空间功能布局,综合部署各项建设。本文将为大家介绍城乡规划的工作原则。1、城乡规划要为社会、经济、文化综合发展服务当前我国正处在加速城市化的时期,即面临难得的历史机遇,又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各种社会、经济矛盾凸显,对政府的执政能力提出了新的挑战。在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城乡规划是政府实施宏观调控的主要方式之一。城乡规划、建设的根本目的就是促进社会、经济、文化的综合发展,不断优化城乡人居环境。实施城乡规划与城乡综合发展是相辅相成、互为依据的。没有城乡的不断发展就不可能为实施城乡规划提供物质基础。在编制城乡规划时是否有利于区域综合发展、长远发展,应当成为我们考虑问题的出发点,也是检验城乡规划工作的根本标准。2、城乡规划必须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从实际出发就是从我国的国情出发,从城市的市情出发。近年来,虽然我国的发展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国民生产总值排名在世界上不断上升,但人口多、底子薄的情况并未得到根本改变,仍属于发展中国家,这就是我国的基本国情。一切城乡规划的编制,包括规划中指标选用、建设标准的确定、分期建设目标的拟定,都必须从这个基本国情出发,符合国情是城乡规划工作的基本出发点。我国幅员辽阔,城市众多,各地自然、区域乃至经济、社会发展程度差别很大,城乡规划不能简单地采用统一的模式,必须针对市情提出切实可行的规划方案。从根本上讲,城乡规划的目的是用最少的资金投人取得城市建设合理化的最大成果,对于国外的先进经验和优秀的规划设计范例,也应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吸收其精髓实质,而不是盲目追求它的标准和形式。在各地的规划建设中,脱离实际、盲目攀比、贪大求洋的情况屡屡出现,《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中对这些现象提出了严肃的批评。要把坚持实用、经济的原则和美的要求有机地结合起来,力争少花钱多办事、办好事。3、城乡规划应当贯彻建设节约型社会的要求,处理好人口、资源、环境的关系我国人口多,土地资源不足,合理使用土地、节约用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也是我国的长远利益所在。城乡规划必须树立贯彻中央关于建设节约型社会的要求,对于每项城市用地必须认真核算,在服从城市功能上的合理性、建设运行上的经济性前提下,各项发展用地的选定,要尽量使用荒地、劣地,严格保护基本农田。要从水资源供给能力为基本出发点,考虑产业发展和建设规模,落实各项节水措施。要大力促进城市综合节能,鼓励发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完善城市供热体制,重点推进节能降耗。4、城乡规划应当贯彻建设人居环境的要求,构建环境友好型城市现代城市的综合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的能力的重要因素之一是城市的人居环境的建设水平。在特定意义上讲,城乡规划是城市的环境规划,城市建设是为市民的工作、生活创造良好环境的建设。城市的发展,尤其是工业项目,对于生态环境的保护是有一定的影响。但产业发展与人居环境建设的关系,决不是对立的、不可调和的。城市的合理功能布局是保护城市环境的基础,城市自然生态环境和各项特定的环境要求,都可以通过适当的规划方法和环境门槛的提高,把建设开发和环境保护有机地结合起来,力求取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统一。5、城乡规划应当贯彻城乡统筹、建设和谐社会的原则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全局出发提出的一项重大任务,适应了我国改革发展进入关键时期的客观要求。在城乡规划工作中,关键要坚持“五个统筹”,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地持续发展。城市是人类社会、经济活动和时代文明的集中体现。城乡规划不仅要考虑城市设施的逐步现代化,同时要根据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利益主体多元化、复杂化的趋势,深人研究日益增长的城市居民各种层面的利益需求和矛盾关系,为建设和谐社会创造条件。要建设和谐社会,还必须处理好继承优秀传统文化与现代化建设的关系。在编制城乡规划中,必须注意保护当地的优秀历史文化遗产,有纪念意义、教育意义和科学艺术价值的文化古迹,把开发和保护、继承和发扬结合起来。少数民族地区的城乡规划应当适应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需要,并努力创造具有民族特色的城市风貌。《城乡规划法》工作原则的规定,体现了城乡规划设计对社会公共利益基本载体的保护。强调城乡规划要为社会、经济、文化综合发展服务,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同时要处理好人口、资源、环境的关系,加快构建环境友好型城市等工作原则,都无不体现我国城乡规划建设与时俱进,符合我国现实国情。以上便是对我国城乡规划的工作原则的详细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法律分析:符合规划要求的可以,这个要看地方规定。《城乡规划法》中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比如在福建:镇、乡人民政府受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申请后,应当派人到现场踏勘。对使用原有宅基地建设的村民住宅项目,经审查符合规划要求的,镇、乡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任何单位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三条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第四条 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法律分析: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由国务院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六条 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依据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超过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
法律分析: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新的土地管理法。此次修改土地管理法,坚持土地公有制不动摇,坚持农民利益不受损,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依法保障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管理制度等改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对促进乡村振兴和城乡融合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非农业建设必须要节约使用土地,不得占用耕地果农民将耕地另作他用土地将会被收回。同时在《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法土地管理法规,造成耕地大量毁坏会除以罚金和拘役,情节严重的还将会收回其土地使用权。
4、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
针对农户宅基地取得困难、利用粗放、退出不畅等问题,要完善宅基地权益保障和取得方式,探索农民住房保障在不同区域户有所居的多种实现形式因历史原因形成超标准占用宅基地和一户多宅等情况,探索实行有偿使用索进城落户农民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自愿有偿退出或转让宅基地革宅基地审批制度,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民主管理作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三十六条 非农业建设必须要节约使用土地,不得占用耕地果农民将耕地另作他用土地将会被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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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韩语岚
内容审核:吴海丽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