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补偿法律依据是什么,征收拆迁补偿方案的法律依据,征收拆迁补偿方案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根据《
征收拆迁补偿方案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这一规定明确了征收的合法性和前提条件。
该条还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这为征收拆迁补偿方案提供了具体的法律依据,确保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该条详细列举了可以实施征收的六种情形,为征收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进一步规定了征收土地的程序和补偿安置方案。该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公告应包括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内容,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这为征收拆迁补偿方案的制定和实施提供了具体的程序性规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了征收土地预公告的发布要求和内容。预公告应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等,并采用有利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发布。这为征收拆迁补偿方案的预公告环节提供了明确的指导。
综上所述,征收拆迁补偿方案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这些法律法规共同构成了征收拆迁补偿方案的法律基础,确保了征收行为的合法性、公正性和被征收人权益的保障。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一、商铺拆迁补偿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一是拆迁资产的补偿费用,包括:无法搬迁的土地、房屋、建筑物和地上附着物,以及确因搬迁而发生损失的机器设备而生的补偿等;
二是停产停业损失,以实际情况而定,一般既包括实际经营损失也可酌情包括预期经营损失;
三是拆迁补偿费用,包括搬迁前期费用和搬迁过程中发生的停工费用、机器设备调试修复费用以及物资的拆卸、包装和运输、解聘员工补偿费等费用;
四是基于拆迁政策发生的奖励费用,包括速迁费、拆迁奖励费等。
被拆除房屋的房地产市场单价和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房地产市场单价为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低于最低补偿单价标准的,按最低补偿单价标准计算。
最低补偿单价标准,为被拆除房屋同区域已购公有居住房屋上市交易的平均市场单价。
所称的单价,是指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价格。
已购公有居住房屋上市交易的平均市场单价,由各区、县政府按其划定的区域范围定期公布。
价格补贴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建委、市房地资源局制定。
二、不同类型的商铺拆迁如何补偿
1、临街商铺拆迁
临街商铺主要是指道路主干道旁的门面商铺。在实际生活中,大多是房主自己进行实际的经营行为,比如商业街商铺、农村临街门市、带门面的农村临街自建房等等。关于临街商铺的拆迁补偿:
(1)证照齐全并且取得了营业执照可以对外经营,基本满足了门面房的客观要件,应该参照门面房的价格进行补偿。
(2)没有房产证和土地证;租赁的房屋或者租赁的土地自建的房屋,但是对外产生一种商业经营的行为,这个情况主要是按照你的经营情况来进行补偿。除了房屋的重置成新价对你产生的商业经营行为,也就是我们所讲的经营利润和停产停业损失可以给予一定的补偿。
(3)完全租赁,房子是房东所建,然后租赁过来后适当改造形成商铺经营的形式,原则上是适当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和室内装修附属物的补偿。
2、市场商铺搬迁
市场商铺指各种用于某类或综合商品批发、零售、经营的商业楼宇,有些是单层建筑,大多是多层建筑。市场类商铺在零售业中所占比重比较高,在全国各地都有大量从事某种商品经营的专业批发和零售市场,比如,图书交易市场、电子市场、家用电器市场、家具城、建材城等。
市场类商铺,大多数都是对外出租,很少有自己使用的。因此停产停业应当分为两部分,一是商场、写字楼及市场所有权人的停产停业损失;二是承租人的停产停业损失,装修装潢损失则一般补给承租人,其他的补偿也按照损失的主体进行补偿。
3、社区商铺拆迁
社区商铺指位于住宅社区内的商用铺位,其经营对象主要是住宅社区的居民。社区商铺的表现形式主要是1-3层商业楼或建筑底层商铺,有些铺面可以直接对外开门营业,但多数属于铺位形式。
对于商铺补偿,首先要看房屋规划性质,如果是经营性的,那么应当补偿实际的停产停业损失;若房屋性质是住宅的,那么也不是完全没有停产停业损失,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3〕42号)对住改非房屋的补偿做出规定:对拆迁范围内,产权为住宅,但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经营性用房的手续,各地可根据其经营情况、经营年限及纳税等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拆迁补偿。
4、交通设施商铺搬迁
交通设施商铺指位于诸如地铁站、火车站、飞机场等交通设施里面及周围的商铺,以及道路两侧各类中小型商铺。
此类商铺的补偿,除了要看证件是否齐全和考虑实际经营年限、经营状况之外,还要考虑内部规定等要素。
征收补偿方案包括的内容如下:1、土地补偿费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2、青苗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3、附着物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4、安置补助费、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征地补偿维权方式如下:1、征地纠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行政救济途径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方法;2、征地纠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向人民法院起诉,有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裁定的司法程序;3、征地纠纷中的民事诉讼。在征地纠纷中,大多数进行的诉讼属于行政诉讼,民事诉讼时为数不多的,但是并不是所有的程序都要走行政诉讼,有时候也可以走民事诉讼的程序,如对于非法占地的行为,从民事角度考虑我们可以起诉民事侵权,要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恢复原状。对于已经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如果该协议签订过程中存在胁迫等手段,则从民事诉讼的角度起诉撤销该协议。总而言之办案子要开动脑筋不能死盯住行政诉讼,如果民事诉讼对我们更有利的话,则就应该设法走民事诉讼的程序。在征地纠纷中常发生的民事纠纷有:征地补偿协议纠纷;土地侵权纠纷;土地承包经营纠纷;4、征地补偿协调裁决。征地补偿裁决也可以称之为征地补偿协调与裁决,是指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这是国家为减少、解决征地纠纷而推行的制度。机制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是协调,而是裁决,协调是裁决的前置,未经协调的不能进入裁决;5、征地纠纷听证制度。征地纠纷听证制度是指在土地征收纠纷中拟作出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决定,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时,主管部门组织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保证其陈述意见、质证和申辩的权利的制度。它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主管部门依职权组织的听证,一种是申请人申请才组织的听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法律分析:对于拆迁的补偿,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四条 第二款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法律分析:1、土地补偿费
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附着物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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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梁一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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