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批准权限是什么,土地审批权限 ,法律分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我国征地批准机关为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
法律分析: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我国征地批准机关为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土地审批权限是:征用耕地1000亩以上、其他土地2000亩以上的由国务院批准,征用耕地3亩以下、其他土地10亩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省辖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批准权限由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政府的批准权限由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一、青海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
青海征地补偿标准:
1、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宿城区为每亩1400元,宿豫、沭阳、泗洪、泗阳四县为每亩1200元。
2、征用精养鱼池的,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计算。
3、征用果园或其它经济林地的,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8倍计算。
二、渎职犯罪土地违法立案标准包括哪些
渎职犯罪土地违法立案标准包括:
1、非法批准征用和占用基本农田10亩以上,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30亩以上,或其他土地50亩以上的;
2、虽然不符合上述数量标准,但给相关单位和个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造成大量耕地破坏或植被严重破坏;
3、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影响人民生产、生活、纠纷,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4、非法批准征用、占用防护林地、特殊用途林地分别或者合计10亩以上;其他林地20亩以上的;
5、非法批准征用、占用林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造成防护林地、特殊用途林地分别或合计5亩以上或其他林地10亩以上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况。
三、农村基本农田征地补偿条例
一、土地补偿费
1.征用耕地、蔬菜地,根据国家规定的价格政策,按该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下同)的六倍计算;
2.征用鱼塘、藕塘、养殖场、果园、竹园、林地等土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五倍计算;
3.征用柴山、滩地、水塘、苇塘和其他有收益的非耕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三倍计算;
4.征用宅基地按邻近耕地的补偿标准计算;房屋由建设单位另行征地移迁重建的,原宅基地不再给予补偿;
5.征用无收益的非耕地,一般不予补偿。
二、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
1.青苗补偿费,一般按一季农作物的产值计算;能收获的不予补偿。多年生经济林木,可以移植的,由建设单位付给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由用地单位给予合理补偿或作价收购;
2.房屋拆迁,按房屋结构、面积、新旧程度,给予合理补偿;违章建筑物和开始协商征地后突击抢栽的树木、突击抢建的建筑物,不予补偿;
3.农田水利工程及机电排灌设施、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和电力、广播、通讯设施等附着物,按照实际情况付给迁移费或补偿费。
三、安置补助费
1.征地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在一亩以上的被征地单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三倍;征地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不满一亩的被征地单位,征用每亩耕地安置补助费以年产值的四倍起算,人均耕地每减少零点一亩,安置补助费相应增加年产值的一倍,但最高不得超过年产值的十倍;
2.征用非耕地安置补助费,按该土地年产值和略低于邻近耕地的安置补助倍数计算;
3.征用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的地基以及无收益的非耕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四、按照本条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最高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二十倍。
五、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支付的各项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除应当属于个人的附属物和青苗补偿费付给本人外,其他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与有关乡(镇)村商定处理,用于组织被征地单位发展生产、安排多余劳动力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占用。
六、大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征用土地的补偿安置标准和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规定另行制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实行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建设用地和土地利用的实际状况编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应当对本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作出合理安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编制审批程序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审批程序相同,一经审批下达,必须严格执行。
法律分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我国征地批准机关为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法律分析:土地审批权,根据土地类型和大小不同,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五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法律分析:
(1)征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低于35公顷。 (2)征用其他土地低于70公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六十一条 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
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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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冯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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