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中,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后,被征收人依法享有获得合理补偿的权利。若征收方长期怠于履行补偿职责,被征收人可通过法律途径主动维权...

PART.1
房屋被征多年无补偿,申请履职遭漠视
当事人名下房屋因当地棚改项目被纳入征收范围,征收方于2016年作出案涉房屋征收决定,明确了征收范围与补偿方案,签约期限也早已届满。但多年来,当事人始终未与征收方就补偿事宜达成一致,也未获得任何形式的征收补偿。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当事人向当地区政府提交安置补偿申请书,要求其履行征收补偿法定职责,征收方签收申请后,却未作出任何形式的答复,既未就补偿事宜与当事人达成合意,也未依法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当事人的合法补偿权益长期处于悬空状态。无奈之下,当事人委托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律师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征收方不履行安置补偿职责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其限期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PART.2
庭审中,征收方辩称,当事人的涉案房屋为无照房屋,应按无照房屋补偿政策予以补偿,且因当事人坚持按有照房屋标准补偿、不配合征收工作,才导致补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并非其不履行法定职责。
圣运律师结合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针对案件核心争议点展开有力辩驳,指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条例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本案中,当事人房屋已被纳入征收范围,双方在签约期限内未达成补偿协议,征收方即负有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法定职责,该职责不因双方补偿标准争议而免除,征收方签收当事人的补偿申请后未作任何答复,已构成怠于履行法定职责。
同时,律师明确,当事人对补偿标准的异议,不影响征收方履行作出补偿决定的法定义务,征收方应先依法作出补偿决定,保障当事人的法定补偿权利,再就补偿标准等争议进行依法认定。
PART.3
法院经审理,充分采纳了圣运律师的代理意见,对案件争议焦点作出明确认定。
法院认为,征收方作出案涉房屋征收决定及补偿方案后,当事人的房屋在征收范围内,且双方在签约期限内未达成补偿协议,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征收方依法负有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法定职责。关于涉案房屋的性质、面积、建设年份及补偿价值等问题,征收方可结合房屋测量报告、鉴定报告及征收补偿方案等规定,依法予以认定处理,但上述问题并非其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理由。
最终,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作出判决,判令征收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90日内对当事人作出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诉讼费用由征收方承担。至此,当事人的维权行动取得关键胜利,征收方的补偿法定职责被法院依法确认,当事人获得合理征收补偿有了明确的司法保障。

律师提醒:征收补偿无回应,主动维权是关键
本案的胜诉,再次明确了征收方在征地拆迁中的法定补偿职责:即便与被征收人就补偿事宜存在争议,未达成补偿协议,征收方也不能怠于履行法定职责,应依法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保障被征收人的补偿权益。
圣运律师提醒,在征地拆迁过程中,若遇到房屋被征收后长期未获补偿、征收方收到补偿申请后拒不回应或拖延履职等情形,被征收人切勿消极等待,应及时拿起法律武器,委托专业拆迁维权律师,通过行政诉讼等合法途径,要求征收方履行法定补偿职责,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征收补偿权益,避免因长期拖延导致自身权益受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