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收回资产,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政府收回资产时,企业所得税的处理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以下是针对这一问题的详细分析:区分资产类型与收益性质:首先,需明确政府收回的资产类型,如是否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以及该资产在企业经营过程中所扮演的角
政府收回资产时,企业所得税的处理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以下是针对这一问题的详细分析:
区分资产类型与收益性质:
首先,需明确政府收回的资产类型,如是否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以及该资产在企业经营过程中所扮演的角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区分为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若政府收回资产导致企业发生收益性支出,该支出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若为资本性支出,则应分期扣除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
考虑不征税收入条件:
如果企业从政府收到的资金符合不征税收入的条件(如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专项用途、专门管理办法等),则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需注意,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财产,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或计算折旧、摊销。
处理拆迁补偿收入:
若政府收回资产涉及拆迁补偿,且企业没有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报告,那么从政府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应并入应纳税所得税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公司清算时的所得税处理:
如果政府收回资产发生在公司清算过程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企业所得税属于公司的债务,应在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等支付完毕后进行清缴。
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且公司财产在未依照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综上所述,政府收回资产时企业所得税的处理需综合考虑资产类型、收益性质、不征税收入条件、拆迁补偿情况以及公司清算状态等多个因素。企业应根据具体情形,遵循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申报与缴纳。
法律分析:固定资产清理收入需要交增值税,但凡已提足折旧准备报废清理的固定资产,在报废清理时,应按出售价格与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法律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四条 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税法)的规定,现将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公告如下:企业接收政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包括政府有关部门,下同)将国有资产明确以股权投资方式投入企业,企业应作为国家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处理。该项资产如为非货币性资产,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确定计税基础。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国有资产无偿划入企业,凡指定专门用途并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进行管理的,企业可作为不征税收入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其中,该项资产属于非货币性资产的,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计算不征税收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国有资产无偿划入企业,属于上述
(一)、
(二)项以外情形的,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计入当期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政府没有确定接收价值的,按资产的公允价值计算确定应税收入。解析:按照企业所得税基本的征收规则,企业取得的各种收入均应该作为企业所得税的征税范围,但是对于投资者投入的资本却排除在了征收范围之外。主要的原因是企业所得税是对所得(经营成果)征收,而投资者投入的资本并不是经营过程中形成的收入(所得),也就是说应该对资本增值来征收,而不应该对可以产生增值的资本来征税,这个征收规则应该是全球通行的,而能够对资本课税的是财产行为税,因此,不对资本征收是所得税的一个特性。理解了所得税的这个特性后,可能就很容易理解为什么国税函〔2010〕79号文中规定股权(票)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是投资方不确认收入的原因了,同样的道理个人股东也不应该征收个人所得税。29号文中规定的将国有资产明确以股权投资方式投入企业,企业应作为国家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处理。也就是说由于企业接受的资产属于投资者投入的资本,因此,不应该征收企业所得税,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范围,其实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中就已经体现出这种思想了,151号文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都不要求计入税收上的收入总额,更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范围了,只不过152号文中规定的企业取得的是资金,而29号公告中把其他资产也纳入到了这个处理的原则范围之中了。在会计上来说,企业取得的国家的资本性投入,也是不将其计入到损益类科目的,企业所得税和会计的处理原则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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