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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强拆,最高院对于强制拆迁的规定:今日强拆律师在线咨询

  • 发布时间:

    2024-11-15 11:27:09
  • 作者: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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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强拆,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为您整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强拆的相关法律知识,猜您可能还想了解关于●最高法强拆案例●最高院对于强制拆迁的规定●最高法院房屋强拆赔偿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强拆,最高院对于强制拆迁的规定:今日强拆律师在线咨询

#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公检法不得参与城市改造强行拆迁是什么文件发布的#

您好,问题答复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已于2013年3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4月3日起施行。  详情查询最高人民法院官网  我是知道id 律政盲流。很高兴为您解答  如有疑问欢迎追问  如有参考价值请采纳

#幼儿园所用房子是租的,幼儿园这块地是房东租 区委会的,房子是自己投资盖的。我们签的租房合同是十年。#

以下回复供你参考: 一、这个房屋为何没有办理产权证?其修建房屋时,有无合法的建设规划施工许可手续?房屋占用的土地有无《土地使用证》?区委会和房东之间就该房屋的归属有何约定? 二、该房屋修建时、是否具有合法的建设规划施工许可手续,涉及到你与房东所签订的租赁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三、如果合同无效,你负有返还房屋的法律后果,房东已收取的你使用房屋期间的租赁费可不予退还。合同无效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有双方分别负担。 四、现在房东所谓的拆迁,到底是政府部门或者房开商因修建道路或房地产开发的而进行的合法拆迁,还是其他事由的拆迁?如是合法拆迁,拆迁单位的《拆迁许可证》是2011年1月21日之前取得、还是2011年1月21日之后取得? 五、如果合同有效、且是合法拆迁,一般情况下,房东应及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房东在完善房屋合法手续后,可以依法获得拆迁安置补偿。在这种情况下,由于房屋租赁期限尚未届满,通常的状况,拆迁单位也应一并对你进行妥善安置,但你和房东自愿解除租赁合同除外。 六、法条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

#离婚时房屋拆迁怎么处理#

1、拆迁房屋为一方婚前所有夫妻一方在婚前所得财产,如无特殊约定,应属一方财产,不属夫妻共同财产。2、婚前购买或建盖,婚后房屋增值、扩建部分的拆迁所得若婚前房屋在婚后经过修缮,使房屋成新率提高,这一增值是婚姻存续期间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婚后经过扩建,房产证上面积重新登记了增加额,但产权人名称没有变更,或经过一次或几次扩建后,一直未办理房产证,扩建部分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所涉的拆迁补偿款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对待。3、享有房屋所有权的一方要给对方一定的补偿被拆迁人一方如得到补偿房屋的实物分配,而另一方有可能存在无房居住的情况,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通知精神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居住的房屋属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于离婚后无房居住为由,要求暂住的经查实可据情予以支持。但一般不超过两年。无房一方租房居住在经济上确有困难的,享有房屋产权的一方可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由此,可比照该规定,允许因房屋拆迁而无房居住的一方暂住在拆迁房屋内或获得一次性经济补偿。4、夫妻共有房屋拆迁补偿分割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所有权的房屋,不管登记在哪方名下,夫妻双方都是共有权人,如房屋拆迁进行货币补偿,双方各占一半,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如果房屋拆迁是以实物房屋补偿进行的,如回迁房屋或另行提供其他房屋,人民法院对不宜分割的夫妻共有房屋,则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子女抚养方或无过错方的原则分给一方所有,而给另一方补偿款,在同等条件下,适当照顾女方。

#现在快拆迁想离婚怎么办?#

你好,关于房屋拆迁,则要确定该房产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被拆迁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则拆迁补偿款当然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人民法院对动产、不动产的查封应采取哪些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规定:对动产的查封,应当采取加贴封条的方式。不便加贴封条的,应当张贴公告。对有产权证照的动产或不动产的查封,应当向有关管理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不得办理查封财产的转移过户手续,同时可以责令被执行人将有关财产权证照交人民法院保管。必要时也可以采取加贴封条或张贴公告的方法查封。既未向有关管理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也未采取加贴封条或张贴公告的办法查封的,不得对抗其他人民法院的查封。

#最高法出司法解释 明确如何解决不动产登记与确权争议#

当然是通过合法途径咯。具体如何解决还是要看具体的案情的,因为不动产争议有千千万万,不可能是一个问题回答一个模式就可以通用解决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其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  由最高人民法院 于1997-04-29颁布实施。包括七大方面,四十条。  受案范围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包括具体行政行为和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有关的,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害的,违反行政职责的行为。  第二条 赔偿请求人对行政机关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又决定不予赔偿,或者对确定的赔偿数额有异议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三条 赔偿请求人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了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三)、(四)、(五)项和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的非具体行政行为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并造成损失,赔偿义务机关拒不确认致害行为违法,赔偿请求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一并受理。  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须以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为前提。赔偿请求人对赔偿义务机关确定的赔偿数额有异议或者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予赔偿,赔偿请求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第五条 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被作出最终裁决的行政机关确认违法,赔偿请求人以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赔偿而不予赔偿或逾期不予赔偿或者对赔偿数额有异议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  第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行政法规、规章或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侵犯其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管辖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的规定管辖。  第八条 赔偿请求人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请求涉及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九条 单独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案件由被告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赔偿案件:  (1)被告为海关、专利管理机关的;  (2)被告为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  (3)本辖区内其他重大影响和复杂的行政赔偿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和复杂的第一审行政赔偿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和复杂的第一审行政赔偿案件。  第十条 赔偿请求人因同一事实对两个以上行政机关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行政机关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赔偿请求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一条 公民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或者对行政赔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对同一当事人作出限制人身自由和对财产采取强制措施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由受理该行政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或原告住所地或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不得再行移送。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他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如双方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协商不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  依前款规定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应当逐级进行。  诉讼当事人  第十四条 与行政赔偿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赔偿诉讼。  第十五条 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抚养关系的亲属以及死者生前抚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有权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第十六条 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行政机关撤销、变更、兼并、注销,认为经营自主权受到侵害,依法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原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对其享有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均具有原告资格。  第十七条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侵权,赔偿请求人对其中一个或者数个侵权机关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若诉讼请求系可分之诉,被诉的一个或者数个侵权机关被告;若诉讼请求系不可分之诉,由人民法院依法追加其他侵权机关为共同被告。  第十八条 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赔偿请求人只对作出原决定的行政机关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作出原决定的行政机关为被告;赔偿请求人只对复议机关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复议机关为被告。  第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据行政诉讼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由于据以强制执行的根据错误而发生行政赔偿诉讼的,申请强制执行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第二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需要变更被告而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  起诉与受理  第二十一条 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具有请求资格;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赔偿请求和受损害的事实根据;  (4)加害行为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为已被确认为违法;  (5)赔偿义务机关已先行处理或超过法定期限不予处理;  (6)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赔偿诉讼的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7)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  第二十二条 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可以在向赔偿义务机关递交赔偿申请后的两个月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第二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其起诉期限按照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的规定执行。  行政案件的原告可以在提起行政诉讼后至人民法院一审庭审结束前,提出行政赔偿请求。  第二十四条 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时,未告知赔偿请求人的诉权或者起诉期限,致使赔偿请求人逾期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其起诉期限从赔偿请求人实际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时计算,但逾期的期间自赔偿请求人收到赔偿决定之日起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五条 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有抚养关系的人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应当提供该公民死亡的证明及赔偿请求人与死亡公民之间的关系证明。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先后被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和刑事拘留等强制措施,因强制措施被确认为违法而请求赔偿的,人民法院按其行为性质分别适用行政赔偿程序和刑事赔偿程序立案受理。  第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接到原告单独提起的行政赔偿起诉状,应当进行审查,并在七日内立案或者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  人民法院接到行政赔偿起诉状后,在七日内不能确定可否受理的,应当先予受理。审理中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  当事人对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审理和判决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或者因具体行政行为和与行使行政职权有关的其他行为侵权造成损害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立案,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合并审理,也可以单独审理。  第二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就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争议进行审理与裁判。  第三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在坚持合法、自愿的前提下,可以就赔偿范围、赔偿方式和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成立的,应当制作行政赔偿调解书。  第三十一条 被告在一审判决前同原告达成赔偿协议,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审查并裁定是否准许。  第三十二条 原告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被告有权提供不予赔偿或者减少赔偿数额方面的证据。  第三十三条 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尚未对原告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或者原告的请求没有事实根据或法律根据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赔偿请求。  第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对赔偿请求人未经确认程序而直接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案件,在判决时应当对赔偿义务机关致害行为是否违法予以确认。  第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对单独提起行政赔偿案件作出判决的法律文书的名称为行政赔偿判决书、行政赔偿裁定书或者行政赔偿调解书。  执行与期间  第三十六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赔偿判决、裁定或调解协议,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申请执行的期限,申请人是公民的为一年,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  第三十七条 单独受理的第一审行政赔偿案件的审理期限为三个月,第二审为两个月;一并受理行政赔偿请求案件的审理期限与该行政案件的审理期限相同。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结案,需要延长审限的,应按照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报请批准。  其他  第三十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除依照国家赔偿法行政赔偿程序的规定外,对本规定没有规定的,在不与国家赔偿法相抵触的情况下,可以适用行政诉讼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九条 赔偿请求人要求人民法院确认致害行为违法涉及的鉴定、勘验、审计等费用,由申请人预付,最后由败诉方承担。  第四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以前所作的有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

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明确规定。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8号)第一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第二条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分期履行的,自每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履行期间的,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三条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之日;被执行人分次履行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每次履行完毕之日。

#离婚时遇到拆迁怎么办?#

并且,我们简单地把离婚过程限定在拆迁期限或户口冻结期间。 我国《婚姻法》第十三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那么,夫妻一方在婚前所得的财产,如无特殊约定,应属一方婚前所有财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他方无权再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所以,拆迁补偿款作为被拆迁房屋价值的体现,应该归享有房屋产权的一方所有。2、房屋增值部分一人一半 实践中往往有这样的情况,就是一方在婚前购买该房屋时以较低价格购进,而在婚后经过修缮,使得房屋成新率提高,或者由于种种原因,使得房屋拆迁补偿价值远远高于购房价格,这就存在着房屋增值问题。这部分增值,我认为是一种婚姻存续期间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依法享有平等的处理权,理论上一人一半,而不全归享有房屋产权的一方。 还有,有些房屋是一方婚前所有,但在婚姻存续期间,经过了扩建,房产证上建筑面积重新登记了增加额,但产权人名称没有变更,或者,该房屋在一方婚前购置时,就没有办理产权证,以后虽然经过一次或几次扩建,仍未办理产权证。 《办法》第32条规定:“被拆除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积,自住的房屋按照房屋的有权证标明的建筑面积计谋,房屋所有权证没有表明建筑面积的,以实际测量的建筑面积计算。”计算中,有可能存在关拆迁补偿面积大于原购置的房屋面积的情况,多出来的就是扩建部分。依据司法解释,扩建部分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扩建部分的全部拆迁补偿款亦应属夫妻共同财产,由夫妻平等处理,这与前面我们所说的增值部分是不同的。3、享有产权一方要给对方一定补偿 以上我们所说的是以货币形式进行的补偿,如果实践中以房屋形式进行补偿,我认为应按照同样思路来理解。如果存在着增值、扩建部分,应将无房屋产权一方应得份额分给该方。 应当注意的是,以实物房屋进行拆迁补偿的,享有被拆迁房屋产权的一方将得到补偿房屋产权,而另一方有可能存在无房居住的窘况。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意见》第14条有这样的规定:“婚姻存续期间居住的房屋属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离婚后无房居住为由,要求暂住的,经查实可据情予以支持,但一般不超过两年。无房一方租房居住经济上确有困难的,享有房屋产权的一方可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由此,我认为可以比照这一条款,允许因房屋拆迁而无房居住的一方适当居住拆迁补偿房屋或得到对方一次性的适当经济帮助。下面,再谈一下我对夫妻共有房屋拆迁补偿分割问题的认识。夫妻共有房屋包括婚姻存续期间以购买、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所有权的房屋,也包括本属夫妻一方婚前所有,但因婚姻存续期间超过8年而转化为夫妻共有财产的房屋。这些房屋的产权证上有些登记一位产权人姓中,而把另一方登记为共有权人,有些可能仅登记了一位产权人的姓名。 实际上,不管怎么登记,夫妻双方都是该房屋的共有权人,对该房屋享有中等的所有权、处理权,依据《办法》的规定,都是被拆除房屋所有人,即被拆迁人。 这样,如果以货币形式进行拆迁补偿,那就相对简单,夫妻双方一人一半,如双方另有约定,从其约定。 如果拆迁补偿系以实物房屋的形式进行,并且双方不可能将此房屋分割使用,则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意见》第13条规定处理,即:“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方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当照顾女方。”家庭暴力是一个为世界许多国家所关注的问题。它不仅对受暴者造成严重的身心摧残,而且还可能带来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到底什么是家庭暴力?夫妻日常生活中的偶尔争吵、打闹算不算家庭暴力?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此作出了明确界定。一、家庭暴力的概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明确规定,婚姻法中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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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头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强拆,最高院关于强拆的规定

投稿:邹夏黛

内容审核:陈博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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