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拆是事实行为,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为您整理强拆是事实行为的相关法律知识,猜您可能还想了解关于●强拆是事实行为吗●强拆是事实行为还是法律行为●强拆是事实行为还是行为。
属于事实行为。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不具有设立、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图,但依照法律的规定能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事实行为与民事行为的主要区别在于:1、事实行为完全不以意思表示为其必备要素,而民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必备要素;2、事实行为依法律规定直接产生法律后果,民事行为依据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的内容而发生效力;3、事实行为只有在行为人的客观行为符合法定构成要件时才发生法律规定的效果,民事行为的本质在于意思表示,而不在于事实构成;4、事实行为的构成不要求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而民事行为以行为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为生效条件。按照现行《民法通则》的规定,事实行为分别包括:无因管理行为、正当防卫行为、紧急避险行为以及侵权行为、违约行为、遗失物的拾得行为、埋藏物的发现行为等。民事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上位概念,包括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不包括侵权行为、违约行为、无因管理行为等事实行为。
行政法律行为简称行政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相对称。是指行使行政权力,产生法律效果以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目的的行为。它包含三个要素:①主体要素。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所实施的行为;②权力要素。行政行为必须是行使行政权力所作的行为;③法律要素。行政行为必须是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即能形成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行政事实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基于职权实施的不能产生、变更或者消灭行政法律关系的行为。它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行政事实行为表现为一种客观状态。行政事实行为一经作出,即表现为一种客观存在,如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在强制拆除违章建筑过程中,将建筑内的合法财产损坏,这就是一种行政事实行为,行为的后果是实际存在的,不能恢复到行为前的状态,这种行为不能象具体行政行为那样被有权机关撤销或变更,也不存在生效的问题。 第二,行政事实行为是与行使行政职权有关的行为。行政事实行为是在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中发生的,与行使行政职权有关,法律规定这种行为的后果由行政机关来承担。 第三,行政事实行为不能独立存在。行政事实行为只能依附于其他行政行为而存在,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时实施的事实行为。 第四,行政事实行为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益。行政事实行为会对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造成事实上的、实际上的影响,而且影响的发生是由于外力作用的结果。例如行政指导对行政相对方造成的影响是通过行政相对方对行政指导的接受而发生的。
摘要民法中的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长期以来一直是众多法学家所争议的对象之一,以至许多初学法学之人对两者的认定上存在着诸多问题,甚至混乱。本文对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做了简要的介绍和分析。 关键词法律行为事实行为意思表示 中图分类号:D91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2-390-01 在民法中,法律行为一直居于至关重要的地位,它一度被认为是最难理解的基本概念
主要区别在于,1、事实行为不以意思表示为其必备要素,而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必备要素;2、事实行为依法律规定产生法律后果,法律行为依据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的内容而发生效力;3、事实行为不要求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而法律行为要求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民事法律事实分为事件和行为,行为根据是否有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分为民事行为(意思表示行为)和事实行为(非意思表示行为),民事行为根据是否合法(有效)分为民事法律行为(合法民事行为)和有瑕疵的民事行为(无效、效力待定、可撤销、可变更)。因此:(1)民事法律行为对应的是有瑕疵的民事行为,强调的是行为人的是否有或是完全行为能力;事实行为对应的是民事行为,强调的是行为人是否有意思表示(2)民事法律行为是意思表示行为,事实行为是非意思表示行为(3)民事法律行为的后果取决于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事实行为的后果取决于法律的直接规定
行政法律行为和行政事实行为的区别:1、行政法律行为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力,产生法律效果以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目的的行为,比如行政处罚行为;行政事实行为是行政行为不以实现某种特定的法律效果为目的,而以影响或者改变事实状态为目的实施的行为;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为依法提供资讯或者情报信息的行为,即属于典型的行政事实行为。2、行政事实行为表现为一种客观状态。行政事实行为一经做出,即表现为一种客观存在,行为的后果是实际存在的,不能恢复到行为前的状态;这种行为不能象具体行政法律行为那样被有权机关撤销或变更,也不存在生效的问题。3、行政法律行为简称行政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相对称。是指行使行政权力,产生法律效果以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目的的行为。行政事实行为直接表现为主体的动作,并以该种行动对外界产生直接作用,引起物理或生理变化,诸如房屋的拆除、人身的拘束、财物的销毁等参考资料:中国宪治网-论行政事实行为的界定
违章建筑的认定是由住建部门和市政管理部门(城管)负责的。依据《城市规划法》的规定,违章建筑是指在城市规划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建设影响城市规划的建筑。在这里要说明的是:违章建筑是一个专有名词,有着特定的内涵,它不是违章与建筑两词的简单组合,不能完全根据违章的涵义来推断违章建筑的涵义。
拆除建筑物是否违法,要根据事实与法律规定确认。1、合法建筑物,未经过法律程序,没有征得其所有权人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拆除,否则就是严重的违法行为,甚至涉嫌犯有毁坏公私财物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合法建筑,但因国家利益特殊需要(如书库移民拆迁,军事工程需要拆迁等等),必须作拆除的,依照法律程序进行拆迁。但对其所有权人必须给与赔偿或补偿;3、非法建筑,经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认定或者人民法院裁定,通知建筑物主人拆除而拒不拆除的,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不具有设立、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图,但依照法律的规定能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法律行为是人们所实施的、能够发生法律效力、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物权法》第三十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首先,要理解什么是“事实行为”,就要从“法律事实”说起。法律事实可分为自然事实和人的行为,其中自然事实包括两种:一是状态,即某种客观情况的持续,如下落不明、未成年人已成年等;二是事件,即某种客观情况的发生,如人的生死、不可抗力事由的出现等。在现实社会中,引起法律后果的自然事实是有限的,仅限于法律的明文规定。能够产生法律后果的事实主要表现为人的行为,而人的行为又可分为法律行为、准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事实行为不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即行为人是否表达了某种心理状态法律不予考虑,只要有某种事实行为存在,法律便直接赋予其法律效果。其次,具体到《物权法》的规定,能够引起物权设立或者消灭的事实行为,如:用钢筋、水泥等材料建造房屋,用布料缝制衣服,将缝制好的衣物抛弃或者将制作好的家具烧毁等等。《物权法》规定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就是指房屋建成之时、衣服制成之时、衣服被抛弃之时或者书柜被烧毁之时,这些物的所有权或为设立或为消灭,即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而不需要遵循一般的物权公示方法。最后需要说明一点的是,我国存在许多因合法建造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物权的情况,这种情形下有的虽然缺少登记行为,但不能将这种行为形成的建筑物作为无主财产对待,对其所有权法律承认归建房人所有。比如农民在其宅基地上建造的住房,自建造完成之日,就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但根据《物权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此类合法建造的房屋因建造完成而取得所有权,但如果所有权人其后的处分行为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办理登记而未登记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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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头条-强拆是事实行为,强拆是事实行为还是具体行政行为
投稿:曹语玲
内容审核:冯兴元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