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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强拆(山东省强拆行政违法怎么追究领导和个人责任呢)

  • 发布时间:

    2024-10-23 11:57:01
  • 作者: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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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就是把你房子给拆了,这是一个很严肃的社会问题,这种情况很多,媒体报道的也很多,但是真正解决的很少

#山东惠民县民营企业被迫强拆找谁投诉#

信访办

#强拆农民房子,强制买楼有无法律依据?#

没有,可以报案。

#现在山东聊城莘县到处拆迁,其想达到的目的是什么,想弄成什么样呢到底?#

应该是拆迁建设小区,日照市河山镇周边村庄也是在建设楼房,以后农民的房子也是要拆迁的!开发商买来地具体做什么那就不太清楚了!

#山东省农村拆迁管理条例#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8号 (一九九一年一月十八日国务院第七十六次常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拆迁管理一般规定 第三章 拆迁补偿 第四章 拆迁安置 第五章 罚则 第六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和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使用人。 第四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有利于城市旧区改建。 第五条 拆迁人必须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六条 国务院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领导。对在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返 回第二章 拆迁管理一般规定 第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需要拆迁房屋,必须持国家规定的批准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拆迁申请,经批准并发给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拆迁。房屋拆迁需要变更土地使用权的,必须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实施房屋拆迁不得超越经批准的拆迁范围和规定的拆迁期限。 第九条 当地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统一拆迁,也可以由拆迁人自行拆迁或者委托拆迁。有条件的城市和城市中实行综合开发的地区,应当实施统一拆迁。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被委托人应当是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第十条 房屋拆迁许可证一经发放,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将拆迁人、拆迁范围、搬迁期限等以房屋拆迁公告或者其他形式予以公布。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十一条 拆迁范围确定后,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通知房屋拆迁所在地公安部门暂停办理向拆迁范围内迁入居民户口和居民分户。因出生、军人复转退、婚嫁等确需入户或者分户的,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办理。 第十二条 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公布的规定拆迁期限内,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安置等问题签订书面协议。 补偿、安置协议应当规定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违约责任和当事人认为需要订立的其他条款。 第十三条 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可以向公证机关办理公证,并送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备案。 拆除依法代管的房屋,代管人是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四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由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被拆迁人是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诉讼期间如拆迁人已给被拆迁人作了安置或者提供了周转用房的,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第十五条 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或者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裁决作出的拆迁期限内,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拆迁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作出责令限期拆迁的决定,逾期不拆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第十六条 法律、法规对拆迁使(领)馆房屋、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等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七条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对房屋拆迁活动进行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资料。检查者有责任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和业务秘密。 第十八条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拆迁档案制度,加强对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返 回第三章 拆迁补偿 第十九条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补偿。 拆除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条 拆迁补偿实行产权调换、作价补偿,或者产权调换和作价补偿相结合的形式。产权调换的面积按照所拆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 作价补偿的金额按照所拆房屋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 第二十一条 拆除用于公益事业的房屋及其附属物,拆迁人应当按照其原性质、原规模予以重建,或者按照重置价格给予补偿,或者由城市人民政府按照城市规划统筹安排。 拆除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适当作价补偿。 第二十二条 以产权调换形式偿还的非住宅房屋,偿还建筑面积与原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按照重置价格结算结构差价;偿还建筑面积超过原建筑面积的部分,按照商品房价格结算;偿还建筑面积不足原建筑面积的部分,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 第二十三条 以产权调换形式偿还的住宅房屋,偿还住宅房屋与被拆除住宅房屋之间的差价结算及超过或者不足所拆住宅房屋的原建筑面积部分的价格结算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四条 拆除出租住宅房屋,应当实行产权调换,原租赁关系继续保持,因拆迁而引起变动原租赁合同条款的,应当作相应修改。 第二十五条 拆除有产权纠纷房屋,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公布的规定期限内纠纷未解决的,由拆迁人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作勘察记录,并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二十六条 对拆除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重新签订抵押协议。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公布的规定期限内达不成抵押协议的,由拆迁人参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实施拆迁。 拆除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实行作价补偿的,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重新设立抵押权或者由抵押人清偿债务后,方可给予补偿。返 回第四章 拆迁安置 第二十七条 拆迁人对应当安置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安置。安置用房不能一次解决的,应当在协议中明确过渡期限。 被拆除房屋使用人是指在拆迁范围内具有正式户口的公民和在拆迁范围内具有营业执照或者作为正式办公地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第二十八条 对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的安置地点,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对建设地区的要求和建设工程的性质,按照有利于实施城市规划和城市旧区改建的原则确定。 对从区位好的地段迁入区位差的地段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可以适当增加安置面积。 第二十九条 拆除非住宅房屋,按照原建筑面积安置。 第三十条 拆除住宅房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按照原建筑面积,也可以按照原使用面积或者原居住面积(以下简称原面积)安置。 对按照原面积安置住房有困难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可以适当增加安置面积。增加安置面积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一条 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因拆迁而迁出的,由拆迁人付给搬家补助费。 在规定的过渡期限内,被拆除房屋使用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在规定的过渡期限内,由拆迁人提供周转房的,不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搬家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二条 拆迁人、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双方应当遵守过渡期限的协议。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由拆迁人提供周转房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到期不得拒绝迁往安置用房、腾退周转房。 第三十三条 由于拆迁人的责任使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从逾期之月起应当适当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 由于拆迁人的责任使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延长过渡期限的,对由拆迁人提供周转房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从逾期之月起应当适当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三十四条 拆除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引起经济损失的,可以由拆迁人付给适当补助费。返 回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五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拆迁,并可处以罚款: (一)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或者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的规定擅自拆迁的; (二)委托未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拆迁的; (三)擅自提高或者降低补偿、安置标准,扩大或者缩小补偿、安置范围的。 第三十六条 拆迁人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拆迁期限或者擅自延长过渡期限的,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对拆迁人予以警告,并可处以罚款。 第三十七条 被拆迁人违反协议,拒绝腾退周转房的,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对被拆迁人予以警告、责令限期退还周转房,并可处以罚款。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中所规定的罚款,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罚款全部上缴国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分成。 第三十九条 被处罚的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条 辱骂、殴打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工作人员,阻碍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规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由国务院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一九九一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关于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拆迁问题、是否能强行拆迁....#

强行拆迁是法律不允许的。必须走法律程序才能拆。

#山东省潍坊市高志刚 用暴力强迁打人后,怎么处理的......#

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山东省区划问题#

最新山东省区划方案-已送审最新山东省区划方案 1,菏泽市牡丹区,鄄城县,单县,曹县,定陶县,巨野县,东明县,成武县,临沂市苍山县,郯城县,临沭县,济宁市微山县,金乡县,鱼台县,枣庄市市中区,峄城区,薛城区,台儿庄区,划入新成立的淮海省(省会徐州)。 2,青岛,威海,聊城区划范围不变,编制方面,撤销即墨市,胶州市,胶南市县级市建制,整建制改设为青岛市即墨区,青岛市郊州区,青岛市琅玡区。撤销聊城市高唐县建制,整建制改设为县级高唐市,由山东省直辖,聊城市代管。 3,撤销泰安市建制,泰山区,岱岳区,加上济南市长清区万德镇,武家庄乡合并组成济南市泰山区。肥城市改为济南市代管。岱岳区牟汶河东南部分分出,设立化马湾区,划入新成立的汶源市。撤销章丘市县级市建制,撤销济阳县建制,组成济南市明水区,济南市闻韶台区。济南市历城区仲宫镇,柳埠镇,西营镇合并组建济南市仲宫区。新泰市改为由莱芜市代管,新的莱芜市更名为汶源市。东平县整建制划入济宁市管辖,宁阳县整建制划入新成立的地级曲阜市管辖。 4,撤销枣庄市山亭区建制,所辖全部乡镇并入滕州市。 5,曲阜市,兖州市,邹城市,滕州市,泗水县,宁阳县合并组成新的地级市曲阜市,原县级曲阜市整建制改设为曲阜市鲁城区。兖州市改设为曲阜市兖州区。 6,济宁市剩余地区,东平县,郓城县组成新的地级济宁市。 7,德州市齐河县整建制划入济南市,改设为济南市晏城区。撤销德州市陵县建制,改设为德州市陵城区。撤销德州市庆云县建制,所辖乡镇划入乐陵市。 8,撤销滨州市建制,邹平县划入济南市,改设为县级邹平市,济南市代管。博兴县划入淄博市。其余县市区并入东营市,新的东营市改名为渤海市。滨州市滨城区整建制改为渤海市滨城区。淄博市沂源县划归汶源市管辖。 9,撤销桓台县,广饶县建制,改为县级桓台市,广饶市。 10,龙口市,莱州市,招远市组成新的地级龙口市,原县级龙口市整建制改设为龙口市黄州区和龙港区。蓬莱市撤销县级市编制,改设为烟台市蓬莱区。 11,临沂市莒南县划归日照市管辖。 12,淄博市沂源县划归新成立的汶源市。 13,青州市设为地级市,原县级青州市改设为青州市益都区,寿光市,临淄区,临朐县,广饶市划入新的青州市 调整后的市建制为: 1,济南市: 历下区 齐州区 槐荫区 天桥区 历城区 长清区 仲宫区泰山区 晏城区 明水区 闻韶台区 肥城市 邹平市平阴县 商河县 2,青岛市: 市南区 市北区 四方区 黄岛区 崂山区 李沧区 城阳区 胶州区 即墨区 琅玡区 平度市 莱西市 3,淄博市: 张店区 淄川区 博山区 周村区 桓台市 高青县 博兴县 4,渤海市: 东营区 河口区 垦利区滨城区 利津县 惠民县 阳信县 无棣县 沾化县 5,烟台市: 芝罘区 福山区 牟平区 莱山区 蓬莱区 莱阳市 栖霞市 海阳市 长岛县 6,潍坊市: 潍城区 寒亭区 坊子区 奎文区 诸城市 安丘市 高密市 昌邑市 昌乐县 7,威海市: 环翠区 文登市 荣成市 乳山市 8,济宁市: 运河区 任城区 嘉祥县 汶上县 梁山县 东平县郓城县 9,曲阜市: 鲁城区 兖州区 邹城市 滕州市 泗水县宁阳县 10,日照市: 东港区 岚山区 五莲县 莒 县 莒南县 11,汶源市: 莱芜区 化马湾区 新泰市 沂源县 12,临沂市: 兰山区 罗庄区 河东区 沂南县 沂水县 费县 平邑县 蒙阴县 13,德州市: 德城区 陵城区乐陵市 禹城市 宁津县 临邑县 平原县 夏津县 武城县 14,聊城市: 东昌府区 临清市 高唐市阳谷县 莘 县 茌平县 东阿县 冠县 15,青州市: 益都区 临淄区 广饶市 寿光市 临朐县 16,龙口市: 黄州区 龙港区 招远市 莱州 本文出自: 摘抄朋友朋友日志

#山东鱼台拆迁事件#

鱼台的不合理拆迁又开始了,七所楼村的村民正在奋起反抗,保卫自己的家园!

#枣庄市台儿庄区邳庄镇拆迁多少钱一平方米#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的“台儿庄古城”建设正在进行中,规划中的“赵村湖湿地旅游”好像要开发了。赵村村民的房子要被拆了。按照国际的政策,在没有赔偿的情况下,应该先为农民建好房子再拆迁。可是赵村书记去先向农民非法集资,每户要一万建房启动资金,600户左右,要600万,村支书钱拿到手了,规划建设却遥遥无期。该村支书违法的地方还有很多。1、“赵村湖湿地旅游”项目是山东省规划中的旅游开发项目,不属于“新农村建设”范畴,新农村建设按照当地的赔偿标准时800元/平方米,按照这个标准每户要住进新房子,都要不同程度的往里赔钱,农民可都是血汗钱哪!!!2、“台儿庄古城”建设,有赔偿先例,距离赵村不足3公里的顺河,赔偿标准时1700元/平方米,那是2009年时的。“赵村湖湿地”是涛沟河湿地和小季河湿地的中心地带,属于台儿庄打造旅游城市的一个重要部分。对农村的拆迁标准应该一样。3、赵村村支书偷换概念,把“赵村湖湿地旅游开发”说成是“新农村建设”,每平方米少赔偿900元/平方米,然后装入自己的口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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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临律-山东省强拆,山东省强拆举报电话

投稿:卫晨

内容审核:冯立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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