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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强拆公证提存,强拆公证处可否公证:今日强拆律师在线咨询

  • 发布时间:

    2024-11-13 17:10:23
  • 作者: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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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强拆公证提存,强拆公证处可否公证:今日强拆律师在线咨询

#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细则的第十四条#

一、《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细则》第十四条实施强制拆迁房屋证据保全时,公证机关应通知被拆迁人到场。如其拒不到场,公证员应在笔录中记明。实施强制拆迁房屋中有物品的,公证员应当组织对所有物品逐一核对、清点、登记,分类造册。并记录上述活动的时间、地点,交两名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在场人员核对后,由公证员和在场人在记录上签名。被拆迁人拒绝签名的,公证员应在记录中记明。物品清点登记后,凡不能立即交与被拆迁人接收的,公证员要监督拆迁人将物品存放在其提供的仓库中,并对物品挂签标码,丢失损坏的,仓库保管人应承担赔偿责任。拆迁人应制作通知书,通知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领取物品。逾期不领的,公证处可以接受拆迁人的提存申请,办理提存。二、《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细则》1993年12月1日司法部令第29号发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公证程序规则(试行)》,制定的细则。三、本细则适用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的拆除依法代管的房屋,代管人是房屋主管部门的;拆除有产权纠纷的房屋,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公布的规定期限内纠纷未解决的;拆除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实行产权调换,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公布的规定期限内达不成抵押协议的;以及其他房屋拆迁证据保全的公证事项。

#法院能否强制执行公证机构的提存标的物#

二、以担保为目的的提存 以担保为目的的提存公证具有保证债务履行和替代其他担保形式的法律效力。这种提存一般是基于合同双方的约定,一方当事人先履行合同,为了保证后履行合同的一方支付相应的对价,由后履行方将合同对价提存于公证处。在先履行方的履约行为符合合同规定后,提存标的物即由先履行合同方领取。在先履行方的履约行为不符合合同规定时,则其无权领取提存物。 1、如果此时受领人是被执行人,那么只有在受领人按规定履行合同后,其才享有领取提存物的资格,此时若其为了逃避执行拒不领取提存物,则法院应该可以对该提存标的强制执行。 2、如果此时提交提存物的公证申请人是被执行人,那么在先履行合同方的履约行为不符合合同规定,提存申请人享有取回提存物资格的前提下,若其为了逃避执行拒不取回提存物,则法院应该可以对该提存标的物强制执行。 在此情形下,一般不会发生受领人因下落不明,超过法定期限不领取该提存物的情况。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从保护执行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经济稳定和公证诚信秩序出发,对经公证的提存标的物能否强制执行的问题,应区分不同情形,不同对待,不能一概而论。

#强制拆迁的法定流程是什么#

强制拆迁的法定流程:1、在政府作出责成决定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提前15日通知被拆迁人,并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尽量动员被拆迁人自行搬迁。2、被拆迁人在公告指定的期限内仍未自动搬迁的,人员才能正式实施强制搬迁。3、强制拆迁时,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被拆迁单位负责人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并由公证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及其房屋内物品进行证据保全。实施强制拆迁时,被执行人应当到场,当然,如果其拒不到场,也不影响执行机关的执行。4、强制拆迁房屋证据保全时,公证机关应通知被拆迁人到场。如其拒不到场,公证员应在笔录中记明。公证员应当组织对所有物品逐一核对、清点、登记,分类造册。并记录上述活动的时间、地点,交两名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在场人员核对后,由公证员和在场人员在记录上签名。被拆迁人拒绝签名的,公证员应在记录中记明。5、物品清点登记后,应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接收。不能立即交于被拆迁人的,拆迁人应将物品存放在合适的仓库中,同时,拆迁人应制作通知书,通知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领取物品。逾期不领的,拆迁人应办理提存。6、强制执行腾出的房屋,由裁决机关接收。根据《裁决规程》的有关规定,实施强制拆迁的时候,不得采取恐吓、胁迫以及停水、停电、停止供气、供热等非法手段进行。

#公证处提存是什么意思#

提存公证是公证机关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交付的提存物进行寄托、保管,并在条件成熟时交付债权人或其他受益人的活动。公证处是接受和转交提存物的部门;提存公证的原因是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债权人的利益;提存公证的结果是一旦提存的物交到公证处,债权人或担保人即失去了对提存物的控制权,当给付条件成就时由公证处将提存标的物交付债权人;提存公证的法律效力为:一是债之消灭及债之标的物风险责任转移;二是保证债务人履行和替代其他担保形式。有下列情况之一使债务人无法按时给付的,债务人可以向公证处申请提存公证: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或延迟受领债之标的;2、债权人不在债务履行地又不能到履行地受领;3、债权人不清、地址不详,或失踪、死亡,其继承人不清,或无行为能力其法定代理人不清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公证处申请办理提存公证:1、债的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以提存方式给付的;3、为保护债权人利益,保证人、抵押人或质权人请求将担保物或其替代物提存的。

#什么是"提存公证"?#

提存公证 提存公证是公证处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债权人的利益而交付的债之标的物或担保物进行寄托、保管,并在条件成就时交付债权人的活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提存公证1、因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债权人下落不明或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而使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的。2、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以提存方式给付的。3、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保证人、抵押人或质押人请求将担保物(金)或其他替代物向公证处提存的。 可以提存的标的物:⑴货币;⑵有价证券、票据、提单、权利证书;⑶贵重物品;⑷担保物或其替代物;⑸其他适宜提存的标的物。

#办理提存是向债务履行地公证处申请吗#

办理提存应向何地公证机构提出当事人应向债务履行地公证处申请。什么是提存为履行清偿义务或担保义务而向公证处申请提存的人为提存人,提存之债的债权人为提存受领人。以清偿为目的的提存公证具有债的消灭和债之标的物风险责任转移的法律效力,以担保为目的的提存公证具有保证债务履行和替代其他担保形式的法律效力。在日常生活中,如果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当事人就可以向公证处提出办理提存公证的申请:1、债务清偿期限届至,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或延迟受领债之标的的;2、债权人不在债务履行地又不能到履行地受领的;3、债权人不清、地址不详,或失踪、死亡(消灭),其继承人不清,或无行为能力其法定代理人不清的。办理提存公证应提交的材料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法人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理人应提交与被代理人关系的证明,委托代理人应提交授权委托书;2、合同(协议)、担保书、赠与书、司法文书、行政决定等据以履行义务的依据;3、提存受领人的姓名(名称)、地址、邮编、联系电话等;4、提存标的物的种类、质量、数量、价值的明细表;5、列明提存物的给付条件,可以提存的标的物1、货币;2.有价证券、票据、提单、权利证书;3.贵重物品。对易腐易烂易燃易爆等不适宜存放的物品,公证处在保全证据后,由债务人拍卖或变卖,提存其价款,对价值难以确定的物品,公证处要聘请专业机构或人员进行评估。公证处在指定银行设立专门的提存帐户,并备有保管有价证券、贵重物品的专用设备或租用银行保险箱。提存物在提存期间所产生的孳息归提存受领人所有。提存人取回提存物的,孳息归提存人所有。提存期间,提存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责任由提存受领人负担;因公证处的过错造成提存物毁损、灭失的,公证处负赔偿责任。公民、法人以不正当手段骗取提存标的的,负有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证处未按法定条件或当事人约定条件给付提存标的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公证处负连带赔偿责任。公证处从提存之日起三日内出具提存公证书,提存之债从提存之日即告清偿。提存人应将提存事实及时通知提存受领人。以清偿为目的的提存或提存人通知有困难的,公证处应自提存之日起七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提存受领人,告之其领取提存物的时间、期限、地点、方法。提存受领人不清或下落不明、地址不详无法送达通知的,公证处应自提存之日起六十日内,以公告方式通知。公告要刊登在国家或债权人在国内住所地的法制报刊上,公告应在一个月内在同一报刊刊登三次。

#提存是什么 提存的方法与效力#

提存,是指债权人没有正当理由而拒绝接受履行,或者无从查找债权人而无法履行时,债务人按照法律规定将标的物提交有关部门保存待领。 1.提存的原因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标的物,是指债权人有义务受领标的物的给付但又无正当理由而拒绝受领标的物。受领标的物既是债权人的权利,也是其应尽的义务。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标的物,属于债权人违约。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债务人适当履行,也因债权人的拒绝受领而达不到还债的目的,令债务人无限期地等待下去而给其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因此,在拒绝受领后,只有允许债务人提存才是兼顾债务人与债权人双方利益的最佳途径与措施。 (2)债权人下落不明的。债权人下落不明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债权人不清,地址不详;二是债权人失踪(宣告失踪),其继承人不清。第一种情况,不仅指债权人本人不清,地址不详,也应包括债权人的代理人不清、地址不详,否则,债务人可以向债权人的代理人履行债务。第二种情况应增加债权人失踪、尚无代管人一项,因为有财产代管人,债务人就可向该代管人给付。 (3)债权人死亡(或消失)或者丧失行为能而未确定继承人或者监护人或者继受人的。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例如,债权人迟延受领标的物、债权人不在债务履行地又不能到履行地受领、债权人不清、债权人地址不详等。 2.提存的标的物 提存的标的,为债务人依债务的规定应当给付之标的物。提存应依债务的本旨为之,否则不生消灭债务的效力。因此,债务人为提存时,不得以不相符的标的物交付提存机关。 提存的标的物,以适宜于提存者为限。作为提存标的之物,特定物或种类物均可,但应限于动产,《提存公证规则》第七条规定有如下几种:货币;有价证券、票据、提单、权利证书;贵重物品;担保物(金)或其替代物;其他适宜提存的标的物。 如果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3.提存的条件 按《提存公证规则》第十三条等条款的规定,提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提存人具有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所谓提存人,是指为履行清偿义务或担保义务而向公证处申请提存的人(《提存公证规则》第二条)。由于提存为一种法律行为,因此需要提存人为提存时具有行为能力。因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之一是意思表示真实,故提存人为提存的意思表示应该真实,提存方为有效。 (2)提存之债真实、合法。先有真实、合法的债存在,才可能有提存问题;不存在债的关系,就不产生提存问题,所以要求提存之债真实、合法。 (3)存在提存的原因,存在适宜提存的标的物。 (4)提存标的与债的标的相符。提存仍然属于履行债务,因而,提存的标的必须与债的标的相符,否则就是违约,而非提存。《提存公证规则》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提存标的与债的标的不符或在提存时难以判明两者是否相符的,公证处应告知提存人,如提存受领人因此原因拒绝受领提存物,则不能产生提存的效力。提存人仍要求提存的,公证处可以办理提存公证,并记载上述条件。” 4.提存的通知与公告 根据合同法之规定: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 《提存公证规则》第十八条规定:“提存人应将提存事实及时通知姬抚灌幌弑呵鬼童邯阔提存受领人。以清偿为目的的提存或提存人通知有困难的,公证处应自提存之日起七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提存受领人,告知其领取提存物的时间、期限、地点、方法。提存受领人不清或下落不明、地址不详无法送达通知的,公证处应自提存之日起六十日内,以公告方式通知。公告应刊登在国家或债权人在国内住所地的法制报刊上,公告应在一个月内在同一报刊刊登三次。” 5.提存的效力 (1)提存对债务人的效力。债务人或其他得为清偿之人将债的标的物提存之后,不论债权人受领与否,依法均生债务消灭的效力。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2)提存对债权人的效力。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根据《提存证据规则》,下列物品的保管期限为六个月:不适于长期保管或长期保管将损害价值的;六个月的保管费用超过物品价值5%的。 在提存期间,债权人可以随时提取提存物。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3)提存对提存机关的效力。提存机关对提存人提存的标的物进行审查后,决定是否予以提存。如果予以提存,应妥善保管提存物,并且在债权人合法受领时交付提存物。

#法院一般如何执行提存裁定#

如果此时提交提存标的物的公证申请人是被执行人,那么一般情况下,此提存标的不应被强制执行。但在提存人有取回提存标的物资格的前提下,如果其为逃避执行拒不取回,则法院也应可以对此标的物强制执行。这种情形即《提存公证规则》第二十六条规定之情形:“提存人可以凭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提存之债已经清偿的公证证明取回提存物。提存受领人以书面形式向公证处表示抛弃提存受领权的,提存人得取回提存物。”这种情形是提存的特例,“提存人取回提存物的,视为未提存。”

#提存公证的审查内容#

一、提存公证充分体现了公证机构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介机构的沟通、服务、公证、监督的作用,有利于及时调整债权债务关系,预防和减少三角债,稳定社会民事、经济秩序。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采取多种通俗生动的形式,大力组织宣传活动,使公民、法人和有关部门充分认识提存公证的意义和作用,了解提存公证的条件、范围和程序,从而更好地运用提存公证这一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提存公证是一项专业性很强、要求很高的公证业务,虽然提存公证从1987年起就在一些城市试办,1990年司法部又下发了《关于普通开展提存公证业务的通知》,但是,一些地方在具体办证时仍很不规范,也发生过一些问题。《提存公证规则》的制定,有利于进一步开拓公证业务领域,提高提存公证质量。各地应组织公证人员认真学习《提存公证规则》,必要时,应对有关办证人中进行专门培训。二、提存公证具有债的消灭和担保的效力,公证处的权利和责任重大,有时涉及的金额也很大,稍有不慎,就可能给当事人和公证处带来不应有的损失。所以,公证机构应从思想上给予高度重视。要严格按照《提存公证规则》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办理提存公证;对于提存物品和款项应有严密稳妥的保管储存措施,绝不能非法挪用;对于提存标的物,应严格按法定或当事人约定的条件给付,给付前应经公证处主任审批。三、要全力维护提存公证的信誉,树立起公正、权威、稳妥可靠的形象。坚决严肃查处办理提存公证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今后,如有此类违法、违纪行为,一经查出,必须从重处理,决不姑息。提存公证规则(1995年6月2日)司法部第38号令第一条为维护经济流转秩序,预防和减少债务纠纷,保证提存公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划。第二条提存公证是公证处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债权人的利益而交付的债之标的物或担保物(含担保物的替代物)进行寄托、保管,并在条件成就时交付债权人的活动。为履行清偿义务或担保义务而向公证处申请提存的人为提存人。提存之债的债权人为提存受领人。第三条以清偿为目的的提存公证具有债的消灭和债之标的物风险责任转移的法律效力。以担保为目的的提存公证具有保证债务履行和替代其他担保形式的法律效力。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提存或提存人取回提存标的的,不具有提存公证的法律效力。第四条提存公证由债务履行地的公证处管辖。以提保为目的的提存公证或在债务履行地申办提存公证有困难的,可由担保人住所地或债务人住所地的公证处管辖。第五条债务清偿期限届至,有下列情况之一使债务人无法按时给付的,公证处可以根据债务人申请依法办理提存:(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或延迟受领债之标的的;(二)债权人不在债务履行地又不能受到履行地受领的;(三)债权人不清、地址不详,或失踪、死亡(消灭)其继承人不清,或无行为能力其法定代理人不清的。第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证处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办理提存公证:(一)债的双方在合同(协议)中约定以提存方式给付的;(二)为了保护债权人利益,保证人、抵押人或质权人请求将担保物(金)或其替代物提存的;当事人申办前款所列提存公证,必须列明提存物给付条件,公证处应按提存人所附条件给付提存示的物。第七条下列标的物可以提存:(一)货币;(二)有价证券、票据、提单、权利证书;(三)贵重物品;(四)提保物(金)或其替代物;(五)其他适宜提存的标的物。第八条公证处应当在指定银行设立提存帐户,并置备保管有价证券、贵重物品的专用设备或租用银行的保险箱。第九条提存申请人应当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法人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理人应提交与被代理人关系的证明,委托代理人应提交授权委托书;(二)合同(协议)、担保书、赠与书、司法文书、行政决定等据以履行义务的依据;(三)存在本规则第五条或第六条规定情况的有关证明材料;(四)提存受领人姓名(名称)、地址、邮编、联系电话等;(五)提存标的物种类、质量、数量、价值的明细表;(六)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第十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当受理:(一)申请人对提存受领人负有清偿或担保义务;(二)具有本规则第五条或第六条规定的情况;(三)申请事项属于本公证处管辖;(四)本规则第九条规定的材料基本齐全。公证处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公证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不予受理不服的复议程序。第十一条公证人员应按《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二十四条规定制作谈话笔录,记录下列内容:(一)提存理由和相关事实(如无法给付债的标的物的事由和经过);(二)有关提存受领人的详细情况;(三)提存标的物的详细情况;(四)提存人所作的特别说明等。第十二条公证员应当按《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二十三条规定,审查下列内容:(一)本规则第九条所列材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属实;(二)提存人的行为能力和清偿依据;(三)申请提存的原因和事实是否属实;(四)请求提存的原因和事实是否属实;(五)提存标的物与债的标的是否相符,是否适宜提存;(六)提存标的物是否需要采取特殊的处理或保管措施。第十三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公证处应当予以提存:(一)提存人具有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二)提存之债真实、合法;(三)符合本规则第五条或第六条以及第七条规定条件;(四)提存标的与债的标的相符。提存标的与债的标的不符或在提存时难以判明两者是否相符的,公证处应告知提存人如提存受领人因此原因拒绝受领提存物则不能产生提存的效力。提存人仍要求提存的,公证处可以办理提存公证,并记载上述条件。不符合前两项规定的,公证处应当拒绝办理提存公证,并告知申请人对拒绝公证不服的复议程序。第十四条公证处应当验收提存标的物并登记存档。对不能提交公证处的提存物,公证处应当派公证员到现场实地验收。验收时,提存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在场,公证员应制作验收笔录。验收笔录应当记录验收的时间、地点、方式、参加人员、物品的数量、种类、规格、价值以及存放地点、保管环境等内容。验收笔录应交提存人核对。公证员、提存人及其他参与人员应当在验收笔录上签名。对难以验收的提存标的物,公证处可予以证据保全,并在公证笔录和公证书中注明。经验收的提存标的物,公证处应当采用封存、委托代管等必要的保管措施。对易腐易烂易燃易爆等物品,公证处应当在保全证据后,由债务人拍卖或变卖,提存其价款。第十五条对提存的贵重物品、有价证券、不动产或其他物品的价值难以确定的,公证处可以聘请专业机构或人员进行估价。第十六条提存货币的,以现金、支票交付公证处的日期或提存款划入公证处提存帐户的日期为提存日期。提存的物品需要验收的,以公证处验收合格的日期为提存日期。提存的有价证券、提单、权利证书或无需验收的物品,以实际交付公证处的日期为提存日期。第十七条公证处应当从提存之日起三日内出具提存公证书。提存之债从提存之日即告清偿。第十八条提存人应将提存事实及时通知提存受领人。以清偿为目的的提存或提存人通知有困难的,公证处应自提存之日起七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提存受教人,告知其领取提存物的时间、期限、地点、方法。提存受领人不清或下落不明、地址不详无法送达通知的,公证处应自提存之日起六十日内,以公告方式通知。公告应刊登在国空或债权人在国内住所在地的法制报刊上,公告应在一个月内在同一报刊刊登三次。第十九条公证处有保管提存标的物的权利和义务。公证处应当采取适当的方法妥善保管提存标的,以防毁损、变质或灭失。对不宜保存的、提存受领人到期不领取或超过保管期限的提存物品,公证处可以拍卖,保存其价款。第二十条下列物品的保管期限为六个月:(一)不适于长期保管或长期保管将损害其价值的;(二)六个月的保管费用超过物品价值5%的。第二十一条从提存之日起,超过二十年无人领取的提存标的物,视为无主财产;公证处应在扣除提存费用后将其余额上缴国库。第二十二条提存物在提存期间所产生的孳息归提存受教领人所有。提存人取回提存物的,孳息归提存人所有。提存的存款单、有价证券、奖券需要领息、承兑、领奖的,公证处应当代为承兑或领取,所获得的本金和孳息在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按不损害提存受领人利益的原则处理。无法按原用途使用的,应以货币形式存入提存帐户。定期存款到期的,原则上按原来期限将本金和利息一并转存。股息红利除用于支付有关的费用外,剩余部分应当存入提存专用帐户。提存的不动产或其他物品的收益,除用于维护费用外剩余部分应当存入提存帐户。第二十三条公证处应当按照当事人约定或法定的条件给付提存标的。本规则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以对待给付为条件的提存,在提存受领人未为对待给付之前,公证处不得给付提存标的物。提存受领人领取提存标的物时,应提供身份证明、提存通知书或公告,以及有关债权的证明,并承担因提存所支出的费用。提存受领人负有对待给付义务的,应提供履行对待给付义务的证明。委托他人代领的,还应提供有效的授权委托书。由其继承人领取的,应当提交继承公证书或其他有效的法律文书。第二十四条因债权的转让、抵销等原因需要由第三人领取提存标的物的,该第三人应当提供已取得提存之债债权的有效法律文书。第二十五条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提存费用由提存受领人承担。提存费用包括:提存公证费、公告费、邮电费、保管费、评估鉴定费、代管费、拍卖变卖费、保险费,以及为保管、处理、运输提存标的物所支出的其他费用。提存受领人未支付提存费用前,公证处有权留置价值相当的提存标的物。第二十条提存人可以凭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提存之债已经清偿的公证证明取回提存物。提存受领人以书面形式向公证处表示抛弃提存受领权的,提存人得取回提存物。提存人取回提存物的,视为未提存。因此产生的费用由提存人承担。提存人未支付提存费用前,公证处有权留置价值相当的提存标的。第二十六条公证处不得挪用提存标的。公证处或公证人员挪用提存标的的,除应负相应的赔偿责任外,对直接责任人员要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提存期间,提存物毁损灭的风险责任由提存受领人负担;但因公证处过错造成毁损、灭失的,公证处负有赔偿责任。公民、法人以不正当手段骗取提存标的的,负有赔偿责任;购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证处未按法定或当事人约定条件给付提存标的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公证处负有连带赔偿责任。第二十八条符合法定或当事人约定的给付条件,公证处拒绝给付的,由其主管的司法行政机关责令限期给付;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公证处负有赔偿责任。根据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裁决或司法行政机关决定给付的,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作出决定的机构承担。第二十九条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因执行公务而申办提存公证的,参照本规则办理。监护人、遗产管理人为保护被监护人、继承人利益,请求将所监护或管理的财产提存的,参照本规则办理。遗嘱人或赠与人为保护遗嘱受益人或未成年的受赠人利益,请求将遗嘱所处分的财产或赠与财产提存的,参照本规则办理。第三十条外国人、无国籍人在中国境内申办提存公证,适用本规则。第三十一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司法部负责解释。

#“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中的"提存“是什么意思啊,高手……#

一、提存是清偿债务的一种特殊方式。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因债权人的原因使债务人无法直接向债权人还债,债务人可将要还的钱或物提交于法定的提存机关,由提存机关按法定程序交付给债权人。自提存之日起,视为债务人履行了给付义务,提存物及风险责任转归债权人。 2. 在合同中约定以提存方式给付钱、物,可消除双方的不信任感,促使合同正确履行。 3. 监护人、遗产管理人、遗嘱人或赠与人为保护被监护人、继承人、遗嘱受益人或未成年受赠人的利益,可将其管理、赠与或遗嘱处分的财产提交给法定的提存机关,待上述受益人成年或能够管理自己的财产时或提存人设定的其它条件成就时,由法定提存机关转交给受益人。 二、提存是担保的一种特定形式 根据合同的约定,担保人可将担保物(金)提交到法定的提存机关,以使债权人的利益得到保障,待条件成就时,提存机关根据双方的约定,将担保物交付债权人或退还担保人。以担保为目的的提存具有保证债物履行和替代其它担保形式的法律效力。 三、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证机关是我国法定的提存机关。 四、提存公证是公证机关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交付的提存物进行寄托、保管,并在条件成就时交付债权人或其他受益人的活动。 五、申请办理提存公证应注意以下问题: 1. 当事人办理提存公证,应向债务履行地公证处申请。 2. 提存的物品只限于货币、有价证券、票据、提单、权利证书、贵重物品及其它适宜提存的物品。 自己去查查吧,很好搜的。兄弟你在自学法律吗??今天提了不少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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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法院网-司法强拆公证提存,司法强拆公证提存多久

投稿:戴锦

内容审核:刘伟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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