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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关系 公安机关禁止参与拆迁 只有法院才能执行
征地拆迁,严禁公安机关参与,公安部早有规定。如果派出所参与,就是违法行为。政府也严禁参与拆迁。
那么在强拆的过程中有人报警 该不该接警
由城市规划部门拆除违章建筑。 只有当现场发生了特情时,公安机关才会出动
在网上查一下,公安部规定公安机关不准参与拆迁,规定发布的时间不长,可以搜一下。
采取强制措施是法院的工作,公安机关只是负责现场秩序
公安机关不能参与征地拆迁,这是早有明文规定的。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不能到看守所和犯罪嫌疑人去签订所谓的拆迁协议。应由拆迁部门工作人员去签订。
一,昆山户口有相应的准入政策,只有符合相应的条件,才能入户昆山: 二,在昆山买房入户的: 1,本人申请; 2.房屋产权证三年以上原件及复印件(自房产证签发之日至申请日满3周年以上,面积达80平方米以上)、国有土地证原件及复印件; 3.劳动合同五年以上原件及复印件(由申请之日起的前5周年期间有连续5年的并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经本市劳动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且目前仍在职); 4.养老金手册、医保手册的原件含复印件及社保、医保3年以上的缴费清单(社保、医保缴纳需用工单位向昆山市社保中心缴费在申请之日起的前3周年期间,正常连续缴费3周年,补缴的月份视为不连续); 5.工资卡或用人单位近6个月工资清单原件及复印件(家庭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不低于昆山市上一年平均水平); 6.迁入人员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7.户籍证明; 8.整户迁入的需提供结婚证、子女出生医学证、家庭成员关系证明等材料。配偶无业及未成年子女(18周岁以下)允许随迁:随迁配偶户口在城镇的须提供原户籍地(含镇、街道)以上劳动部门出具的无业证明、农村户口的可提供当地村委会证明; 9.原户籍地(含镇、街道)以上计生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和在昆现房屋居住地镇(街道)计生部门证明(违反计划生育的整户不予迁入); 10.迁移人户籍地派出所出具无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的记录证明(限省外迁入人员); 11.公安机关认为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强制拆迁的注意事项具体如下:1、组织强制拆迁的力量。如果强制拆迁户数较多、难度较大,需要组织相应的力量协助执行。在实际工作中,通常是组织当地的公安警察和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等多方面人员,配合做好工作。2、强制拆迁涉及被拆迁户的切身利益,是重大而严肃的执法活动,实施时应着重把握好下列法律环节:(1)先行告诫说服。在强制拆除之前,仍应由拆迁人、拆迁主管部门、基层组织和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员对被拆迁户进行说服,讲清道理,说明利害关系,尽可能促使被拆迁人户权衡得失,转变思想,主动让房拆除。对确实无法说通的,再实施强制拆除。(2)全面保全证据。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的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强制拆除房屋前,应请公证人员到场,对被拆迁户的房屋、家具等财产状况予以录像、照相、做好记录、登记在册,并且由有关人员签名确认,以防产生争议时备查。(3)妥善保管财物。拆房时,须通知被拆迁户家庭成员及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被拆迁人所在的单位负责人到场,将被拆迁户的财产逐一清点登记,并由上述人员和强制拆迁工作人员签名后,交给被拆迁人。被拆迁人不肯接收的,可集中统一保管或提存,不能损坏,更不能丢失。(4)保障人身安全。注意被拆迁户的思想动态,随时劝解。对确有阻碍强制拆房、行为过激、情节严重的被拆迁户或其他人员,可依法由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以确保各方人身安全。(5)事后跟踪。实施强制拆迁后,房屋虽拆除了,但并不等于矛盾解决了,还往往会在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有争议的情况下,又形成拆迁人与拆迁主管部门、当地人民政府之间的争议,有关部门、单位应当继续跟踪做好矛盾化解工作。对被拆迁户所提的具有合理因素的要求,仍应重视考虑。被拆迁人所在的基层组织、单位负责人应对被拆迁人多加关心,深入细致地对其讲解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帮助沟通思想,理顺情绪。拆迁主管部门应继续召集拆迁人员和被拆迁人进行调解,以求达成一致。被拆迁人上访时,有关部门应了解情况,掌握法规、政策、有针对性地宣传引导等。
可以,而且在就近的情况下应当。《消防法》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第四十四条 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应当立即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任何单位发生火灾,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消防队接到火警,必须立即赶赴火灾现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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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法院网-公安机关严禁参与强拆,公安机关严禁参与强拆工作
投稿:毛艺
内容审核:刘伟涛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