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期间强拆房屋,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为您整理行政复议期间强拆房屋的相关法律知识,猜您可能还想了解关于●行政复议期内强拆●行政复议期间强拆房屋怎么办●行政复议强拆违法赔偿范围。
强拆的行政复议期限一般也是在60日内。《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强拆必须具备哪些条件:一、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法律后果一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不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拆迁;二是人民法院不能强制执行。实践中有些市、县人民政府不守法,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法院不能依法进入强制执行程序,进行强制拆迁。二、强制拆迁以补偿决定为前提如果没有补偿决定,任何单位都不能采取强制拆迁。实践中,可以强制拆迁的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签订了补偿协议,不搬迁的;二是作了补偿决定,既不搬迁又不按照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三、必须对被征收人给予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房没有提供货币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的不能强制拆迁。四、征收补偿决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1、明显缺乏事实根据;2、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3、明显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严重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或者使被执行人基本生活、生产经营条件没有保障的;4、明显违反行政目的,严重损害公共利益;5、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正当程序;6、超越职权;7、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不宜强制执行的情形。
就是说在执行期间,你如果申请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话,拆除的行为是不会停止的。如果你觉得他们的拆除行为违法的话,可以想法院申请停止执行。但前提是你必须先向当地政府或是上一级的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审理情况] 在该案的行政复议审理过程中,行政复议人员首先审查了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依据《×市公有房屋保护管理规定》第四条的规定,认定区房管局作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享有行政处罚权。其次,行政复议人员审查了申请人的违法事实。经到现场勘察房屋现状情况,询问有关当事人,制作询问笔录和房屋现状平面图,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房号有误等问题进行了核实,发现处罚决定书中记载的房间号303室有误,经核实发现应为 304室。同时,还发现该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超高、超重堆放物品”事实不存在,现状是 2间轻体结构建筑,从而认定了原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存在房间号认定有误、违法事实认定不清等问题。 在审查实施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的问题上,行政复议人员发现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将责令限期改正作为行政处罚的一个种类,这是不正确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是行政处罚的程序,而不是行政处罚的种类,原行政处罚决定实际上并没有对违法事实实施行政处罚。 综上,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原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违法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撤销区房管局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其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评析] 本案是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都存在错误的行政案件。 在本案中,区房管局作出责令郁某限期清除阳台上的堆放物品的行政处罚决定,这一行政行为的内容是为行政相对人设定义务。区房管局通过这一行政行为使郁某承担了法律上的作为义务,即要求郁某在一定期限内清除阳台上的堆放物品。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责令公民负担某种义务必须要有确凿的事实根据和明确的法律依据,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的行政行为应予以撤销。 结合本案情况,行政处罚作为设定义务的行政行为应当体现下面两点要求:首先,必须对相关的法律事实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弄清拟处理事项的真实情况并且为确实、充分的证据所证实。本案中,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记载的房间号错误、认定“超高、超重堆放物品”的违法事实不存在,这是在事实认定方面存在的错误。其次,正确选择拟适用的行政法律规范。应选择国家机关发布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选用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内容应与拟处理事项的特征相一致,其中包括法律的目的、原则以及具体规定一致;在自由裁量的情况下,所做的处罚决定还必须公平、公正、合理。本案区房管局依据不是法律、法规、规章的《×市公有房屋保护管理规定》,在行政处罚决定中对郁某作出“责令其限期清除阳台上的堆放物品”的行政处罚没有法律依据。本案中,“责令其限期清除阳台上的堆放物品”不是一种行政处罚而是一种行政措施,区房管局以“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形式对郁某进行“处罚”属文书使用错误。
行政复议决定有以下几种:(一)维持决定;(二)履行决定;(三)撤销决定;(四)变更决定;(五)确认违法决定;(六)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故四个答案都是,选择ABCD。
我国《行政复议法》第21条和《行政诉讼法》第44条确立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
来源:法规处/法规制度处 2002-12-09 小张:按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当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相关材料,也就是说,在行政复议中被申请人负有举证的责任。那么申请人是否就自己的合法权益被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事实负举证的责任呢?甄律师:从申请人方面来讲,申请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了其合法权益就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申请人的一种主观认识,是申请人的单方面判断。只要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法定要件,申请人并不需要就自己的合法权益被具体行政行为侵犯的事实负举证责任。至于是不是存在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了具体行政行为的侵害,那是行政复议机关在受理行政复议申请,进行实体审查之后才能确定。换句话说,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是不是真的受到侵害,是行政复议机关对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审查之后做出的结论,这是行政复议机关自身的职责,不应当让申请人负举证责任。甄律师: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对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既要审查其合法性,又要审查其适当性,而不能拘泥于申请人要求审查的内容。具体来讲,不能因为申请人没有指出具体行政行为实际存在的问题,就将本来不合法或者不适当的具体行政行为简单维持。附件 相关文档
1、案件受理登记2、现场勘察记录3、签发《停工(核查)通知书》(应注明:A、上述行为书面说明;B、本人身份证明材料;C、房屋相关材料)。4、填写《案件立案审批表》(签承办人意见及依据,然后交领导审批同意后做调查笔录)。5、做《调查询问笔录6、给规划部门发商请函,认定是违法建筑。7、填写《案件处理审批表》(承办人意见及依据,报领导审批)。8、签发《限期拆除告知书》,限期在何年月日前自行拆除违法建筑,限期日期根据房屋面积,结合裁量权决定,并告知其陈述、申辩权。9、送达回证10、限期拆除到期后去核查,填写《核查情况登记表》。11、填写《拆除违章建筑工作单》,将《拆除违章建筑工作单》报区政府备案。12、签发《强制拆除决定书》(告知其三个月内的行政复议、诉讼期)。13、签发《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限其在7天内自觉履行行政决定。14、送达回证(限期拆除决定书、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可以一次性同时送达)。15、7天后去核查,填写《核查情况登记表》。16、签发《强制执行决定书》,告知其三个月内的行政复议、诉讼期。17、送达《强制执行决定书》。18、张贴《强制拆除公告》(限其七日内自行拆除,离发《强制执行决定书》1个月)。19、拟定强拆方案,组织强制拆除制作强拆现场笔录,此时离发《强制执行决定书》三个月后,达到行政复议、诉讼期时间要求。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的,行政复议中止:(一)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二)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三)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五)申请人、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行政复议的;(六)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七)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八)其他需要中止行政复议的情形。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行政复议机构中止、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应当告知有关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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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法院网-行政复议期间强拆房屋,行政复议期间强拆房屋怎么处理
投稿:傅瑞世
内容审核:吴海丽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