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的追究加害人责任是什么,行政诉讼中的追究加害人责任,主要体现在行政追偿制度上。行政追偿是指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代表国家向行政赔偿请求人支付赔偿费用后,依法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公务员、受委托的组织和个人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的法律制度
行政诉讼中的追究加害人责任,主要体现在行政追偿制度上。行政追偿是指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代表国家向行政赔偿请求人支付赔偿费用后,依法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公务员、受委托的组织和个人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的法律制度。
具体来说,当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如违法拘留、非法拘禁、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受害人有权获得赔偿。此时,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会先向受害人支付赔偿费用。然后,如果该损害是由工作人员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赔偿义务机关会依法责令这些有责任的人员或组织承担部分或全部的赔偿费用。
此外,如果行政行为被法院判决违法,行政机关不仅需要采取补救措施,还需要对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损害是由工作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同样会触发行政追偿程序。
总的来说,行政诉讼中的追究加害人责任是通过行政追偿制度来实现的,旨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并督促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合法、合理地行使行政职权。
诉讼行为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了实际损害后果。这种后果包括名誉、精神、财产等各方面的损失。刑事诉讼中因已有了诬告陷害罪,故刑事案件中的诬告行为,如果造成了严重后果,可按此罪追究刑事责任,并且还可以对对方当事人的名誉权予以民事上的救济。
行政诉讼败诉案件如何追责
政府法制机构依法确认败诉、进行过错调查后,应当将相关涉案材料在10个工作日内移交同级监察机关,由监察机关进行责任认定及追究。《行政执法案件败诉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第十五条监察机关应当根据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的职责,综合考虑案件危害结果和过错情节等因素,认定败诉过错责任。第十六条承办人、审核人和批准人按照以下方式承担败诉过错责任:(一)承办人未经审核、批准擅自做出行政行为或者不依照审核、批准内容实施行政行为,以及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承办人承担败诉过错责任;(二)承办人因过错提出错误意见,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的,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共同承担败诉过错责任;(三)审核人未经批准,擅自做出决定的,审核人承担败诉过错责任;(四)审核人不采纳或直接改变承办人意见的,批准人按审核人意见批准,审核人、批准人共同承担败诉过错责任,承办人不承担败诉过错责任;(五)违反程序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做出决定的,批准人承担败诉过错责任,承办人、审核人不承担败诉过错责任;(六)批准人改变承办人、审核人意见的,批准人承担败诉过错责任,承办人、审核人不承担败诉过错责任;(七)因行政败诉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应当追究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领导责任。第十七条行政机关集体研究决定造成的行政败诉,主持研究的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坚持或者支持错误意见的其他负责人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十八条行政败诉案件过错责任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败诉过错责任:(一)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含两次)应追究行政败诉责任的;(二)转移、销毁有关证据,弄虚作假或以其它方法阻碍、干扰行政败诉责任调查、追究的;(三)打击、报复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四)因行政败诉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或其他恶劣影响的;(五)其他应当从重追究或者加重过错责任的情形。
行政诉讼败诉后如何追责
败诉方必须履行法院判决,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九十四条 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第九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行政机关或者第三人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第九十六条 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款额,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账户内划拨;(二)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负责人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三)将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的情况予以公告;(四)向监察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五)拒不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第九十八条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该行政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所在的行政机关负责赔偿。行政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行政诉讼政府败诉如何追责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九十四条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第九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行政机关或者第三人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第九十六条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款额,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账户内划拨;(二)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负责人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三)将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的情况予以公告;(四)向监察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五)拒不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第九十八条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该行政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所在的行政机关负责赔偿。行政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行政违法如何追责
去法院起诉追责。可以先写明起诉主体,即行政机关的具体名字,然后再写明具体的诉讼请求,比如说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等等,再阐述具体的违法行政行为的具体事实和理由,最后写上自己的名字和日期,再最后递交给行政主体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即可。 行政赔偿必须先确定违法?真相:是的解析:行政赔偿一定要先确定违法。行政赔偿是在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犯罪公民利益时,由被害人提出的,而提出行政赔偿的前提条件是侵权行为是属于违法的。 行政违法行为有哪些?行政违法行为有以下这些:1.实质性行政违法,指行政主体的行为在内容上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实质性要件;2.形式性行政违法,指行政主体的行为在形式上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形式性要件;3.内部行政违法,指行政主体在对其内部机构、人员及内部事务的管理中所发生的行政违法行为,包括内部实体违法和内部程序违法、行政编制和机构设置违法;4.外部行政违法,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对外部事务进行管理时发生的违法行为;5.作为行政违法,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行政法律规范规定的不作为义务;6.不作为行政违法。不作为行政行为是指以消极不作为的方式表现出来的行政行为。
行政处罚是如何规定追责时效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该内容由 曲兴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受害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当受害人的利益是由行政机关造成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诉讼的范围是:
行政诉讼的范围主要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依照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主要包括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职权或怠于行使职权的,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行政合同的,以及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等。
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是:
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是由被告承担。被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被告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被诉的行政行为合法的,无须原告证明其行为违法,且无须法院依职权不能查明其行为合法的证据,应当径行判决行政机关败诉。
综上所述: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主要由被告承担,被告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其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合法的。如果被告不能提供足够的证据,或者法院无法查明其行为是否合法,那么被告将承担败诉的风险。在行政诉讼中,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四条
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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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范美华律师
来源:头条-行政诉讼中的追究加害人责任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