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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根据我国房屋拆迁的行政法规和当地政府的政策规定,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移地安置的,都是一次性提供安置房源给被拆除房屋使用人挑选。而拆迁实践中,拆迁人在此之前都给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发书面通知,通知他们在一定期间挑选自己看好的房屋且签订相关协议。如果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对拆迁人提供的房源没看好而放弃,那么他要重新主张安置房屋就必须在接到选房或看房通知单后,在其规定的最后一天期限内次日起两年内主张自己的权利。否则就会因诉讼时效而丧失自己的胜诉权。
强拆告拆迁办有时效,我国法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按《民法总则》规定,房屋征地拆迁补偿协议的诉讼时效是三年,自房屋补偿协议约定的补偿给付日期之日开始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对拆迁补偿款有异议的,应该提起行政诉讼解决,而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为六个月,从当事人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开始计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主张拆迁补偿利益有时效要求,诉讼时效为六个月。我国法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依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征地拆迁提起行政诉讼的时效为六个月,最长不超过二十年,诉讼时效是从作出征收拆迁决定之日起开始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法律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种计算方法: 1、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请求权,从期限届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起算。 2、没有履行期限的债权请求权,从债权人主张权利时起算;债权人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的,则从该期限届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起算。 3、附条件的债权请求权,从条件成就时开始计算。 4、附期限的债权请求权,从期限到达时开始计算。 5、请求他人不作为的债权请求权,应当自义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时起算。
展开全部 问: 我家祖屋于1958年因私房改告而由房管部门代管经租,直至1999年,房管部门才将房屋发还给我家,我们发还时才知道,房屋早已于1996被发展商拆迁,但房管门叫我们自己向发展商追讨,我们一直多次亲自上门与发展商追讨未果,请各位给予专业意见: 3、发展商一直说只愿给我们回迁房,不愿作价补偿,而我们只想要补偿不要房屋,我们的要求合理吗? 答: 1、所有的诉讼都有时效限制,例外也是在时效规定内的例外。但本案中,如果你能有证据证明在你提起诉讼之前两年内你曾向对方提出请求,则不超过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2、房管部门当然应该承担责任,并且,如果发展商不知道房屋不属于房管部门所有的而订立协议的话,则只能由房关部门承担责任。如果发展尚与房管部门在订立协议时知道房管部门无权处分该房屋,则他们应该对你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本案中,作为代理人,房管部门的代理权限为管理与出租,而不包括处分。其超越代理权的行为应该由其自己或者与发展商连带承担。3、你们的要求当然合理。因为你的房屋属于特定物而不是种类物,当房屋已经拆迁而使得返还房屋成为不可能时,对方应该以货币形式赔偿或者其他你们能够接受的实物进行赔偿。本案中,你们只愿意接受补偿,这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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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临律-强拆赔偿诉讼时效,强拆赔偿诉讼时效是多久
投稿:钱振文
内容审核:赵雪玲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