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强拆应当注意的问题有哪些,1、处罚决定书签收。很多人认为自己不签收,这个处罚决定书对自己就不发生法律效力,这是错误的,根据法律规定,拒绝接收处法律文书,没有签收依然可以对被拆迁人发生法律效力。同时要积极应对处罚决定书。及时在法定期限内申
1、处罚决定书签收。很多人认为自己不签收,这个处罚决定书对自己就不发生法律效力,这是错误的,根据法律规定,拒绝接收处法律文书,没有签收依然可以对被拆迁人发生法律效力。同时要积极应对处罚决定书。及时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此环节需要需要重视。
2、只有在处罚决定书发生法律效力时,才可以依法拆除违章建筑。处罚决定书发生法律效力有两种情形:一种就是你不进行行政复议也不进行行政诉讼,过了6个月,处罚决定书就发生法律效力了;另一种是你在六十天内提起行政复议,接着又提起了行政诉讼经过一审二审后就司法判决产生法律效力后。只有在这两种情形下才算依法拆除,否则就是违法强拆。最后,建议聘请专业律师维权,最好聘请外省律师。
一、无线电行政处罚程序
(1)立案。无线电行政执法机关对于检举控告或者在例行检查工作中发现有违反无线电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行为,认为有查处必要的,应予以及时立案。通常情况下无立案就无调查。
(2)调查。无线电行政执法机关对于需要查处的案件,应查明案件事实,全面、客观、公正、及时获取作出行政处罚所需要的证据或事实根据。
(3)处理决定。调查终结后,无线电行政执法机关应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分别不同情况作出处理:违法事实不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可以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的,应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说明理由、告知权利。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1条规定,无线电行政执法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被处罚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权利。如不告知,将导致无线电行政处罚决定无效的法律后果。
(5)陈述和申辩。被处罚人对无线电行政执法机关告知应受处罚的内容,可以依法陈述和申辩。陈述、申辩合理的,无线电行政执法机关应采纳并修改处罚决定。同时,无线电行政执法机关不得因被处罚人的陈述和申辩而加重处罚。
(6)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于决定给予无线电管理行政处罚的案件,无线电行政执法机关应制作规范化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7)送达。无线电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后,应及时通过法定方式送达给被处罚人。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该处罚决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死刑复核程序的特点是什么
1、审理对象特定
这一程序只适用于判处死刑的案件,包括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和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只有死刑案件才需要经过死刑复核程序。没有被判处死刑的案件无需经过这一程序。这种审理对象的特定性使死刑复核程序既不同于普通审判程序——一审和二审程序,也不同于另一种特殊审判程序——审判监督程序。
2、死刑复核程序是死刑案件的终审程序
一般刑事案件经过第一审、第二审程序以后,判决就发生法律效力。而死刑案件除经过第一审、第二审程序以外,还必须经过死刑复核程序。只有经过复核并核准的死刑判决才发生法律效力。从这一意义上说,死刑复核程序是两审终审制的一种例外。
3、所处的诉讼阶段特殊
死刑复核程序的进行一般是在死刑判决作出之后,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之前。相比较而言,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审理时间是在起诉之后,二审判决之前;审判监督程序则是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后。
4、核准权具有专属性
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权进行死刑复核的机关只有最高人民法院。而其他审判程序与此不同:一审案件任何级别的法院均可审判;二审案件中级以上的法院均可审判;再审案件原审以及原审以上的法院均可审判
5、程序启动上具有自动性
第一审程序和第二审程序的启动都遵循不告不理原则:只有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或者自诉人提起自诉,人民法院才能启动第一审程序;只有检察机关提起抗诉或者被告人、自诉人提起上诉,人民法院才能启动二审程序。
而死刑复核程序的启动既不需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或者抗诉,也不需要当事人提起自诉或上诉,只要二审法院审理完毕或者一审后经过法定的上诉期或抗诉期被告人没有提出上诉、检察院没有提起抗诉,人民法院就应当自动将案件报送高级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6、报请复核方式特殊
依照法律有关规定,报请复核应当按照法院的组织系统逐级上报,不得越级报核。而审判监督程序可以越级申诉。
一、强拆房屋新规定是什么
1、强拆房屋新规定如下:
(1)要求针对必须强制拆除的违章建筑必须先给予公示而且期限自主拆除,不能立即强制拆除;
(2)征收方在征收过程中应当保证被征收人得到合法、合理的补偿。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二、强制拆迁的程序是怎样的
强制拆迁的程序如下:
1、拆迁部门提出强制拆迁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决定进行行政强制拆迁的,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向市国土房管局备案;
3、实施强制拆迁3日前须在强制拆迁现场张贴强制拆迁公告。
实施强迁的同时,拆迁人对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的补偿安置同时实施。通常情况下,合法的强制拆迁,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1、拆迁人应当依法办妥拆迁手续,如拆迁许可证等。
2、拆迁公告规定的拆迁期限已届满:
(1)补偿安置协议、裁决所定的拆迁期限已经届满;
(2)主管部门或人民法院签发的公告指定的搬迁期限已届满。
3、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搬迁的。
4、经多次劝解,做思想工作仍不能奏效的。
5、拆迁人须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被拆迁人拒绝接受的,拆迁人可以申请提存,以保证被拆迁人获得权利的补救。
6、拆迁人已经为被拆迁人做了必要的安置和补偿,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期限内仍拒绝搬迁,此项条件是强制执行的前提条件。
7、在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向公证机关办理被拆除房屋有关事项的证据保全。证据保全目的是使其能证明被拆除房屋基本情况的原始证据事实不会因拆除等原因而消灭或破坏,一旦事后发生纠纷时可以及时查询。
一、行政强拆的诉讼时效是多长时间
依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房屋被强拆的,被强拆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时效为作出强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1、审查签订合同的主体是否合法我们签订拆迁协议的一定要是拆迁人,具有法人资格,否则合同的签订会因为主体不明确、主体没有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而面临无法履行的风险。比如拆迁指挥部、拆迁办公室之类的机构,是不具备法人的主体资格的,拆迁一结束就撤了,找都找不着,更不要说以后履行的问题了。
2、合同的主要条款内容要明确很多被拆迁人都是第一次经历拆迁,在合同细节应当怎么约定没有经验,经常签订的合同内容不明确,导致以后的履行的过程中存在麻烦。拆迁协议里比较重要必须明确的内容有:
(1)补偿款的总金额及各项补偿内容的具体明细,如果存在厂房出租的情况,这个各项补偿内容的具体明细就尤为重要,这涉及到双方以后分割拆迁补偿款的份额确定。
(2)补偿款的支付时间及支付方式。
(3)安置房、安置土地的面积及具体位置、土地性质因为地理位置决定了土地的区位价值,土地性质是住宅、工业还是商业也直接决定土地的价值,如果双方在合同中没有明确的约定,在实际履行中很容易产生纠纷。
(4)如果签订补充协议,补偿协议上的内容必须合法,与主合同条款不冲突,如果对主合同有重大改动,须明确约定以补偿协议约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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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刘伟涛律师
来源:中国法院网-对于强拆应当注意的问题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