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拆必须法院许可,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为您整理强拆必须法院许可的相关法律知识,猜您可能还想了解关于●强拆只有法院执行吗●强拆需要法院审批吗●强拆法院确认违法后,怎么追责?。
需要法院针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裁定是否强制执行
(一)对于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可以依法组织强拆;(二)对于作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经人民法院裁定准予组织强拆;(三)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四)对于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已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经过司法诉讼,已产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组织强拆。
强制拆迁的条件有哪些:强制拆迁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法定条件:一、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法律后果一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不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拆迁;二是人民法院不能强制执行。实践中有些市、县人民政府不守法,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法院不能依法进入强制执行程序,进行强制拆迁。二、强制拆迁以补偿决定为前提如果没有补偿决定,任何单位都不能采取强制拆迁。实践中,可以强制拆迁的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签订了补偿协议,不搬迁的;二是作了补偿决定,既不搬迁又不按照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三、必须对被征收人给予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房没有提供货币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的不能强制拆迁。四、征收补偿决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1、明显缺乏事实根据;2、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3、明显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严重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或者使被执行人基本生活、生产经营条件没有保障的;4、明显违反行政目的,严重损害公共利益;5、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正当程序;6、超越职权;7、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不宜强制执行的情形。
1、如果超过二年未被发现,不可以强制拆除,否则违法。2、如果二年内被发现,可以拆除,但要履行法律程序,否则违法。3、实施拆除的部门,要看你所在城市的法律授权,一般是由城管部门,或由法院强制拆除。希望帮到你。
拆除建筑物是否违法,要根据事实与法律规定确认。1、合法建筑物,未经过法律程序,没有征得其所有权人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拆除,否则就是严重的违法行为,甚至涉嫌犯有毁坏公私财物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合法建筑,但因国家利益特殊需要(如书库移民拆迁,军事工程需要拆迁等等),必须作拆除的,依照法律程序进行拆迁。但对其所有权人必须给与赔偿或补偿;3、非法建筑,经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认定或者人民法院裁定,通知建筑物主人拆除而拒不拆除的,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只要不是法院执行庭的强拆均为违法行为。其他单位没有强拆的权利。强拆需要严格程序,必须按法律程序法院判决生效后才能由法院执行强拆。
法院不予强拆的条件:1、明显缺乏事实根据;2、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3、明显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严重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或者使被执行人基本生活、生产经营条件没有保障;4、明显违反行政目的,严重损害公共利益;5、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正当程序;6、超越职权;7、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不宜强制执行的情形。人民法院裁定不准予执行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在五日内将裁定送达申请机关。
1)行政强迁,经区、县房地局申请,由区、县人民政府责成区、县房地局和公安机关等有关机关部门实施的强迁;根据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实施强知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道关办理证据保全。 2)司法强迁,由区、县房地局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人民法院实施的强迁。 实施强迁的同时,拆迁人对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的补偿安置同时实施。 强制拆迁的程序: 一、工作程序: 房屋行政强制拆迁申请 → 审查 → 组织听证 → 报批 → 证据保回全 → 实施 二、强制拆迁条件: 1、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作出裁决并送达拆迁当事人; 2、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超过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未搬迁; 3、拆迁人已对被拆迁人作了补偿安置或提供周转用房的; 4、拆迁人依法向公证机关办理证答据保全的; 5、有要求必须实施行政强制拆迁理由的。
强制拆迁的法定流程:1、在政府作出责成决定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提前15日通知被拆迁人,并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尽量动员被拆迁人自行搬迁。2、被拆迁人在公告指定的期限内仍未自动搬迁的,人员才能正式实施强制搬迁。3、强制拆迁时,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被拆迁单位负责人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并由公证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及其房屋内物品进行证据保全。实施强制拆迁时,被执行人应当到场,当然,如果其拒不到场,也不影响执行机关的执行。4、强制拆迁房屋证据保全时,公证机关应通知被拆迁人到场。如其拒不到场,公证员应在笔录中记明。公证员应当组织对所有物品逐一核对、清点、登记,分类造册。并记录上述活动的时间、地点,交两名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在场人员核对后,由公证员和在场人员在记录上签名。被拆迁人拒绝签名的,公证员应在记录中记明。5、物品清点登记后,应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接收。不能立即交于被拆迁人的,拆迁人应将物品存放在合适的仓库中,同时,拆迁人应制作通知书,通知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领取物品。逾期不领的,拆迁人应办理提存。6、强制执行腾出的房屋,由裁决机关接收。根据《裁决规程》的有关规定,实施强制拆迁的时候,不得采取恐吓、胁迫以及停水、停电、停止供气、供热等非法手段进行。
根据现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做出强拆决定的是法院,但是执行的可以是法院也可以是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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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临律-强拆必须法院许可,强拆需要法院
投稿:萧涛若
内容审核:罗思章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