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维权中那些令人哭笑不得的桥段,总结几个看看…,在征收维权的过程中,类似“翻白眼”夸张、过分甚至经典的事情,着实不少。广大被征收人还是要多留个心眼,别被这些小桥段所忽悠了……情形一:就是不说普通话“北京来的律师”,这一旗号在实务中未必是什
在征收维权的过程中,类似“翻白眼”夸张、过分甚至经典的事情,着实不少。
广大被征收人还是要多留个心眼,别被这些小桥段所忽悠了……
情形一:就是不说普通话
“北京来的律师”,这一旗号在实务中未必是什么好事,甚至很可能被接上“我打的就是你北京的律师”这么一句话……
不过到了庭审中,最大的问题则在于居于被告席上的政府的出庭人员,总是操一口地道的地方口音,用极快的语速参与庭审的各项发言。
实在受不了了,在明拆迁律师会提出:请对方律师尽量用普通话发言,我们实在无法听清和理解您的意思。
一般地,法官是会理解在明律师的这一小小的诉求的,会将这一意见礼貌的转述给被告。
然而在某次庭审中,被告出庭人员干脆来了一句:那我们本地人就是这样说话,能咋办?没过几分钟就又开始秃噜秃噜的说起大段方言来了……
这里面的困惑其实有二:一是同为当地人的法官,普通话讲得非常标准、清晰;二是对方明明可以慢点儿讲,却偏要一股脑的往前奔,似乎就是故意不愿让原告律师听清楚其发言的内容。
最后,还是法官主持了正义:被告,原告是来自北京的律师,你们能不这样发言么……
情形二:签字为何总是不对
在一次庭审中,行政机关出示了一份书证,其中涉及一些涉案人员的签字。
结果,在明拆迁律师在发表质证意见是直接指出:证据X,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全都不认可……这一下子被告席上几乎炸了锅:我们证明行政行为合法的证据,你凭啥不认可呢?在明律师则冷静的指出,这份书证上的签字与此前本案材料中出现的相同人员的签字明显字迹不符,一看就是伪造的。
审判长一看果然存在问题,便问被告是怎么个情况。
被告也很冷静、客观,直接选择了请求延期举证,先休庭再说。
在明拆迁律师需要提示大家的是,实践中涉及征收补偿的每一份需要签字的文件,被征收人都应当仔细进行核对、审查,尤其是房屋价值评估报告、入户查勘记录、征求意见汇总之类涉及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被征收人签字确认的文件,出现伪造签名现象并不新鲜。
在审查拿到手的一大堆证据材料时,有足够的耐心和细心是极为必要的。
在明拆迁律师黄艳就曾通过对评估报告签名的细心审查发现了其中存在的违法点,为其后诉国土部查处违法评估不作为奠定了基础。
情形三:向法院提交的答辩状是“拍着脑袋”想出来的?
在明拆迁律师谢瑞青代理的一起案件中,被征收人的房屋疑似遭镇政府违法强拆。
在明拆迁律师随即以镇政府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强拆行为违法。
镇政府在提交给法院的书面答辩状中明确认可了强拆是其组织实施的事实。
然而到了庭审中,被告却突然声称要收回原先的答辩状,称当时没有仔细研究案件,向法院提交的答辩状是拍着脑袋想出来的,而事实上被告并没有实施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
面对法院的一脸愕然和旁听席上的一片哗然,在明拆迁律师随即申请休庭。
在休庭期间,在明拆迁律师通过联系在另一起诉讼中的被告派出所讲明了利害,最终不到15分钟就拿到了加盖着派出所公章的《说明》。
《说明》中赫然写着,强拆行为是镇政府组织人员实施的……
在明拆迁律师想提示大家的是,无论镇政府是“拍着脑袋”还是以其他什么特殊的姿势琢磨的这份答辩状,只要被征收人一方细致取证做好工作,违法强拆的事实便不难被认定。
庭审中的变化很多,及时应对很必要。
参考阅读:《想推翻“一拍脑袋”作出的强拆答辩状?看派出所与镇政府如何“相爱相杀”》(←点击标题可阅读)
情形四:配合拆迁,这个面积就是合法的,不配合,就是不合法的
被征收房屋究竟是不是违建?无证的面积究竟是合法还是违法?这一显然要根据土地、规划等法律法规来依法确认的重要事实,到了在明律师王金龙所代理的一起案件中却生出了些许“戏剧性”:征收方为证实其补偿决定的合法性所提交的证据中,赫然出现了认定被征收人房屋为合法的表述,而同时有关部门又对涉案建筑的无证部分下达了违法建筑处罚决定。
在开庭审理中,当地规划部门出庭人员面对这两份自相矛盾的“证据”,竟支支吾吾的表示,如果被拆迁人配合拆迁,那么这个面积就都是合法的;如不配合,达不成一致,原先认定合法的那个表就不算数,无证那部分面积就是违法的!座无虚席的旁听席上,顿时传来一片哄笑。
在明拆迁律师想提示大家的是,无证建筑究竟按不按合法建筑补,关键竟然在于你配合还是不配合……自己的房屋究竟合法还是违法,竟然成了一件“看态度”而定的不确定事件。
一、证人证言属于证据的一种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的种类包括:
1、当事人陈述。
2、书证。
3、物证。
4、视听资料。
5、电子数据。
6、证人证言。
7、鉴定意见。
8、勘验笔录。
证人证言本身就是一种证据,只有欠条,属于书证。两种不同的证据,对于案件事实的效果也会不一样,但是并不影响当事人行使起诉的权利。原告、被告双方虽没有书面欠条,但如果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的证言足以证明借款事实的存在及借款数额,原告、被告双方的借贷关系也能成立。借条和证人证言都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其效力主要看是否能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司法实践中,如果有证人可以作证而且属实的,一样可以作为证据来使用。
相关阅读:诉讼流程
1、诉前财产保全
诉前财产保全就是将对方的账户、房子、车等财产查封上,防止对方转移财产。这一步并非必须的流程,要结合各案的情况及对方的财产情况,如果欠的钱并不多或是对方有偿还能力,或是实在查不到地方财产,可以省去这一步。但如果可以保全的话,我建议还是保全,我办的几个案子,诉前财产保全往往可以达到“不战而屈人之兵”的效果,比如说A公司欠B公司290余万,我们代理B公司查到B公司有土地,于是我们就做了财产保全,还没等开庭呢,对方就同意还钱,但是是分期的,在还了两期大概220万元后,我们考虑到基本上对方可以将其他钱都还上,于是解除了保全。这个案子虽然没经过诉讼,但是结果非常理想。
2、起诉
好吧,接下来就是立案、庭审、判决了。法定的一审审限是6个月,二审是3个月,一般如果没什么太大意外的话,3-4个月一审就有结果,可能你觉得时间太长了,但是没办法,这是最后一条路。至于说诉讼中到底怎么做,怎么开庭,限于篇幅,在这里就不细说了。
3、执行
如果判决下来了,那么应在判决生效后2年内向法院提起强制执行,让法院直接查对方财不进行执行,如果对方就不执行,在一般地区,可以由法警拘留对方当事人,一般是一年一次,一次15日。
4、调解
调解是说双方都退一步,把问题解决,比如说欠10万元,甲说,少还点,还9万元,马上就还,其他的你也别找我要行不,乙说,行!那这事就完事了,双方就解决了,一般地,法院会主持双方进行调解。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7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通常认为,这里规定的补助和奖励不是普惠的、人人都有的。比如,奖励是针对在签约搬迁期限内搬迁的被征收人的,如果被征收人未按期搬迁,就不能够享受政府给予的奖励。而补助则顾名思义,一般是针对生活困难救助、重大疾病救助以及住房困难家庭的。
从严格意义上讲,政府的上述提前搬迁奖励规定是与征收中的公平原则不相符合的。既然方案中规定的签约期限,那也就意味着期满前的期间是给予被征收人与征收方充分沟通、协商,并在家庭成员内部充分沟通、交流,对征收补偿所涉的相关问题全盘综合考虑之用,人为的设置“奖励”来对这一期间进行压缩、控制,显然与立法精神相悖。《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明确指出,群众有意见的,要认真反复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和群众思想疏导工作,得到群众的理解和支持,不得强行实施征地拆迁。
这种“打包”式奖励政策本身,是对被征收人的权利保障有害的,被征收人一定要明晰。
总而言之,奖励、补助政策的制定具有很强的随意性、目的性,是征收方为被征收人设置的一个“游戏、噱头”。被征收人可以选择参与,也完全有权选择“不玩儿”
二、字不能随意签。
在拆迁前期,拆迁人可能会让被拆迁人在很多文件上签字,被拆迁人一定不要随意签字。
因为很有可能会和评估公司的确定、拆迁人需出具的调查、被拆迁人房屋的权属相关等。可以肯定的是,肯定会与拆迁补偿相关。此时,极有可能会掉进拆迁人设计的陷阱。
在我们代理的案件中,很多当事人都有签字比较随意的情况。因此,被拆迁人应该借鉴这些吃亏经验,切莫随意签字。
应对策略:报告该收收,不能轻易签字。
三、拆迁补偿谈判,应在哪谈?
拆迁谈判时,拆迁户经常被约到拆迁办公室或者指挥部等地点,去协商谈判补偿事宜,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现象呢?因为不同的谈判环境,对谈判者才智的发挥会起到或大或小的激发作用,有利的地点、场所能够增强谈判者的谈判地位和谈判实力,同时也可压制谈判对手的谈判空间。
应对策略:拆迁户要懂得拒绝且应友好的拒绝拆迁公司工作人员谈判邀请,争取对自己有利的谈判地点。
四、拆迁补偿谈判,该和谁谈补偿事宜?
很多拆迁户的谈判对象是拆迁公司的工作人员,并非拆迁方或征收方。拆迁公司的身份是属于受托方,即由拆迁方委托拆迁公司协助处理相关拆迁工作,对拆迁补偿的数额并没有决定权,所以,拆迁户一直和拆迁工作人员谈判,不可能提高拆迁补偿,且有可能暴露自己的拆迁补偿底线,对以后提高补偿不利。
应对策略:只听拆迁公司人员的报价,不说自己的真实想法,要与决定权的人谈判
在房屋拆迁时遇到拆迁奖励乱象,被征收人可以不参与,以免上当受骗,天上没有掉馅饼的事,所以在遇到涉及自己的利益的事时千万要谨慎小心,不能因为贪心而让自己的权益受到侵犯。
(一)找政府协调。通常上,发现对方确实有违反规定的,那么建议可以先采取协商的方式,确定双方是否存在误会,以便更节省双方的时间跟精力。
(二)找政府裁决。如果跟开发商、政府有关部门因此引起纠纷的,并且协商不下的,可以积极找政府裁决。
(三)去法院起诉。一般去法院起诉时,提起诉讼的一方要提供相应的证据,比如提供当地的土地管理条例,对方确定的土地征收补偿方案等。
一、被骗买到小产权房怎么办
1、找出卖人协商。为节省双方的时间跟精力,可以直接找出卖人协商解决,要求对方退房、返还房款并赔偿买房损失等。
2、去法院起诉处理。双方未能协商处理,购房人可以去法院起诉,请求解除购房合同。
因为出卖人故意隐瞒小产权房的真实情况,会导致购房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所以,购房人可以提出以下主张:
(1)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
(2)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二、与他人发生宅基地纠纷时应如何解决
与他人发生宅基地纠纷时,首先可以与他人协商解决。也可以找当地领导和乡土地管理部门帮助处理。如果解决不了,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土地管理法都明确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所有权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都属于集体所有,个人只享有使用权。但个人对农村土地的使用权同样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非法侵占。
我国《土地管理法》中对宅基地纠纷的解决办法,主要有以下三种。
(1)协商解决。土地管理法第16条第1款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据此规定,公民之间发生的宅基地纠纷,应当先通过协商的方式加以解决。
(2)行政解决。土地管理法第16条第2款规定:“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该法还规定,侵犯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犯、赔偿损失。所以,公民之间的宅基地纠纷,可以请求政府有关部门予以解决。
(3)司法解决。土地管理法第16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司法解决要分两种情况:一是“宅基地确权”纠分,即公民之间就土地使用权和所有权的归属发生的纠纷,如果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提出宅基地权限不清,边界不明,要求确定宅基地的权属时,按照土地管理法第16条的规定,必须先经过有关行政机关的确权处理,对于处理决定不服,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另一种是“宅基地侵权”纠纷,即当事人一方提出对方侵犯了自己对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被侵权人可以不经行政机关的处理,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此外,宅基地纠纷还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来解决。人民调解是指在调解委员会(包括城市的居民委员会和农村的村民委员会)的主持下,以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进纠纷当事人互谅互让,平等协商,从而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自治活动。人民调解是现行调解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法制建设中一项独特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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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石珊律师
来源:中国法院网-征收维权中那些令人哭笑不得的桥段,总结几个看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