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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在征地和拆迁过程中保障权益,征地拆迁中如何保障合法权益: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 发布时间:

    2024-08-06 07:53:09
  • 作者: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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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在征地和拆迁过程中保障权益,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开展,一带一路的提出,新农村建设的大力倡导、开发区建造以及各地市的商业开发等项目是造成全国拆迁和征地的主要原因;我国的法律将制定具体的补偿安置标准的权利交了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求按照当地的经

如何在征地和拆迁过程中保障权益,征地拆迁中如何保障合法权益: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一、如何在征地和拆迁过程中保障权益

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开展,一带一路的提出,新农村建设的大力倡导、开发区建造以及各地市的商业开发等项目是造成全国拆迁和征地的主要原因;

我国的法律将制定具体的补偿安置标准的权利交了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求按照当地的经济发展情况来制定补偿安置的具体标准,但是现实中存在很多不合理的征收和拆迁现象,这也就出现了开篇中的问题。

具体的过程中都有哪些问题?

一、对项目不清楚

很多百姓在客户律师咨询的过程反应没有见到过公告,原因包含一些地方政府在土地征收和拆迁的过程中不发布具体的公告,更不要说在公告之前调查大家的意见,还有一些是将公告张贴到非常隐蔽的地方,拍了照片之后马上撕掉。并且还存在着实际征收项目和公告的征收项目不符的情况;

二、没有见过评估报告

在拆迁和征地过程中都会有对房屋和土地的评估,对于评估公司的选定完全就是由政府方完全确定,并没有像法律中规定一样,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并且很少有能拿到评估报告的。

三、补偿太低并且安置无法选择

江苏的于先生来电反映,当地政府在拆迁过程中,只给房屋每平米280元的补偿,每平米170元的安置费用,没有任何房屋的安置;但是当地房价均价在每平米两千元以上,河北的郝先生来电反映,自己挖建的鱼塘遇到了土地征收项目,只给每年每亩地1500元的补偿,一共给13年,没有任何的安置补偿,在此特意强调,像河北郝先生的情况全国有很多,以租代征这项的征收行为是违法的,并且可以看出补偿都是非常低的,而且没有任何可选择性;

以上这些问题是客户律师在日常中听到的最多的情况,以下说说遇到征地拆迁我们能从哪方面入手,保障利益不受侵害。

一、保留好征地拆迁的资料

河北承德的刘女士的养狐狸厂因为修铁路被征收,在征收中政府给的补偿非常的低,在前期电话沟通的过程中,一再强调让刘女士将资料保留好,不要随意签字,不要在协商好之前搬家,过了半个月刘女士来电表示已经搬家,想要争取补偿,但是让带资料来的时候,刘女士表示,因为自己很生气这次征收,将所有手头的资料都扔掉了,没有任何资料可以参考;这对以后刘女士后期的维权产生很多的障碍;所以请大家在遇到征地拆迁的过程中一定要保留好手头的资料,为以后的维权做好铺垫。

二、不要随意签字

很多的被拆迁户和被征地户都不了解具体政策,在拆迁办或者是项目指挥部给资料的时候在不看的情况下直接签字,导致很多被拆迁户和被征地户都不知道自己有没有签署哪些文件,更有的被拆迁户和被征地户在征地和拆迁项目中签署空白协议,导致最后权益受损而无处说理;所以请注意不要随意签字,维权的难以可能只在一瞬间的选择。

三、及时请律师介入

很多的被拆迁户和被征地户来电中说明情况,希望律师能够在电话中将问题解答清楚,可以明确的告诉自己能拿到多少的补偿,能如何维权,但是律师未见到具体资料之前是无法做出准确判断的;并且还有一些是希望信访可以将补偿提高上去,耽误了最佳的维权时间,有个客户在房屋被强拆之后做的第一件事情就是去信访并且到目前为止已经坚持了十年,在此并不是夸赞客户,因为十年的信访并没有解决他的问题,补偿依旧没有合理,有些会反应说律师的工作起不到效果,律师能做的工作是为被拆迁户和被征地户提升在与政府谈判中的地位,只有谈判中地位提升上去,补偿才可以得到提升。

在征地和拆迁的过程中还有很多的问题,以上只是简单的总结了一些问题和措施,希望能够对广大的被征地户和被拆迁户能够起到一些帮助。

二、面临拆迁时如何保障拆迁权益?

1、保留好征地拆迁的资料

一些当事人房屋被征收,在征收中政府给的补偿非常的低,在前期电话沟通的过程中,一再强调让将资料保留好,不要随意签字,不要在协商好之前搬家,过了半个月当事人来电表示已经搬家,想要争取补偿,但是让带资料来的时候,当事人表示,因为自己很生气这次征收,将所有手头的资料都扔掉了,没有任何资料可以参考;这对后期的维权产生很多的障碍;所以请大家在遇到征地拆迁的过程中一定要保留好手头的资料,为以后的维权做好铺垫。

2、不要随意签字

很多的被拆迁户和被征地户都不了解具体政策,在拆迁办或者是项目指挥部给资料的时候在不看的情况下直接签字,导致很多被拆迁户和被征地户都不知道自己有没有签署哪些文件,更有的被拆迁户和被征地户在征地和拆迁项目中签署空白协议,导致最后权益受损而无处说理;所以请注意不要随意签字,维权的难以可能只在一瞬间的选择。

3、及时请律师介入

很多的被拆迁户和被征地户来电中说明情况,希望律师能够在电话中将问题解答清楚,可以明确的告诉自己能拿到多少的补偿,能如何维权,但是律师未见到具体资料之前是无法做出准确判断的;并且还有一些是希望信访可以将补偿提高上去,耽误了最佳的维权时间,有个客户在房屋被强拆之后做的第一件事情就是去信访并且到目前为止已经坚持了十年,在此并不是夸赞客户,因为十年的信访并没有解决他的问题,补偿依旧没有合理,有些会反应说律师的工作起不到效果,律师能做的工作是为被拆迁户和被征地户提升在与政府谈判中的地位,只有谈判中地位提升上去,补偿才可以得到提升。

一、拆迁协议签订之后,什么情况下可以反悔

征收拆迁过程中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其法律性质属于行政合同。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也就是说,在一般情形下,双方签字或盖章后,合同就生效了。任何一方在合同生效后就不能反悔了。但是如果存在下面7种情形,将可能会导致拆迁补偿协议的无效,则被征收人可以主张协议无效,并争取重新协商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机会。

第一,征收主体不具有征收房屋或土地的合法权利,压根无权组织实施征收拆迁。譬如街道办、村委会等实施的所谓“征收行为”。实践中,征收补偿协议的签订主体多种多样,但若征收项目主体本身的资格有问题,那么协议也自然不会对被征收人产生效力。

第二,被征收人的房屋或土地并不在征收范围内。例如,许多地方的征收部门在未获取相应的征地批文的情况下就进行征收,或者有征地批文,但是存在少批多占的情形,被征收人应多加注意这些情况。经申请公开勘测定界图等征地信息,发现自己的房屋、土地确实不在征地获批范围内,此时的补偿协议是不对被征收人产生法律约束力的。

第三,协议的签订违背被征收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在征收过程中,征收方可能会以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方式,使被征收人在非自愿的情形下签署补偿协议。实践中,这类逼着被征收人签字,不签就长期滞留在被征收人家中,禁止其吃饭、休息,甚至动辄对其及其家人施以人身威胁、殴打等“逼签”情形并不鲜见。此时则需要被征收人保存好录音、录像等证据,及时报警争取解除人身限制。以便后续向法院起诉,通过诉讼渠道确认合同无效或者将其撤销。

第四,代理人在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无代理权限的情况下,与征收方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且被征收人对此不予以认可。例如,在房屋由多个继承人继承的情况下,其中的一个继承人在未经其他继承人同意的情形下,与征收方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是无效的。

第五,在空白拆迁补偿协议签字后,发现到手的协议补偿标准很低,与之前协商的补偿标准不一致,补偿金额减少了很多或者根本不能维持基本生活。被征收人在此情况下,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但是,这种情况下,被征收人举证都比较困难,这样就处于被动的、不利的地位。空白协议是一定不可以签的,否则将可能直接导致维权的终结。但若协议给予的补偿安置明显过低,被征收人仍有权要求征收方依法履行其补偿安置职责,确保其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第六,征收方以需要领导签字盖章或上级部门审批为由,将被征收人签字的补偿协议取走后擅自进行修改。被征收人可以请求法院认定征收方修改的协议无效或者请求撤销、变更协议。但是,在法院认定之前,征收方可以凭借此协议启动之后的程序,如要求被征收人腾空房屋、交房进而将房屋拆除,这对被征收人是非常不利的。我们建议被征收人在签订补偿协议中,尽量要求双方当场签字盖章,并将签字盖章的协议原件妥善留存。签约后手上没有协议是一种极为被动的情形,即使通过法律途径也未必能将所签的协议“调出”。在签订多份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消失不见”的往往是所涉补偿数额最有利于被征收人的那一份,这是需要被征收人予以高度警惕的。

第七,征收程序违反法律规定。例如,房屋评估机构选定违法或者估价不合理,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市、县级人民政府没有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公示;在旧城区改造类项目下,当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时,市县级人民政府没有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市、县级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没有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没有经过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后并未向被征收人公布等等。

三、征地拆迁中如何保障合法权益

征地拆迁需要进行民意调查,论证,听证会等程序,在制定出内容后还会公布收集意见,在实施后还可以通过保障行政相对人的诉讼和行政复议的权利,保障征地拆迁中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征收与房屋补偿条例》第十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国有土地征收与房屋补偿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国有土地征收与房屋补偿条例》第十三条规定 :

1.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做宣传、解释工作。

2.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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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黄旭晖律师

来源:临律-如何在征地和拆迁过程中保障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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