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合同 诉讼,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行政协议提起诉讼的,参照民事法律规范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一般的诉讼时效是3年。如果一直不知道,过20年就不保护了)2、对行政机关单方变更、解除协议等行为提起诉讼的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行政协议提起诉讼的,参照民事法律规范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一般的诉讼时效是3年。如果一直不知道,过20年就不保护了)
2、对行政机关单方变更、解除协议等行为提起诉讼的,适用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关于起诉期限的规定(一般为6个月)。
一、违建不是相对人能行政诉讼吗
提起诉讼的除了相对人外,还有利害关系人。所以就算不是违法建筑的相对人,与违法建筑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二十五条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房子面临司法强拆怎么办
依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公民对行政机关强制拆迁房屋的决定不服的,是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己利益的。
《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二)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四)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三、多长时间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在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在紧急情况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法定职责时,行政机关不履行的,起诉期限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当事人可以立即起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八十九条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二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第一百九十三条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可以,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决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行政协议,是可以提出行政诉讼的。行政合同是行政性和合同性的统一,它既是一种合同,又是一种行政行为。
一、承租人如何打拆迁诉讼
房屋拆迁时,承租人有权获得拆迁补偿的,如果房屋拆迁损害承租人利益,承租人有权向法院起诉,维护自己的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二十七条【用益物权人因征收、征用有权获得补偿】因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用益物权人有权依据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二、提起行政诉讼交通事故认定书能不能立案
交通事故认定书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三、什么是行政诉讼的提出条件
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不属于。行政合同可以是民事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二)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有什么区别?
第一合同双方所处地位不同。行政合同的当事人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享有行政权力,而民事合同双方处于平等地位。
第二、签订合同的目的不同,签订行政合同主要目的或占支配地位的目的是为了实施行政管理,产生、变更或消灭行政法律关系。而签订民事合同的目的通常是为实现个人或组织的利益,或者是为了产生、变更和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第三、调解方式不同。行政合同双方当事人因为履行合同发生的争议,受行政法调整,通过行政救济的方式予以解决。而民事合同则是通过民法进行救济。
总结;行政合同纠纷不属于行政诉讼而是民事诉讼,相关的法律政策已经相对完善,可以通过法律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合同诉讼费收费标准
●行政合同诉讼期限
●行政合同诉讼管辖
●行政合同诉讼
●行政合同诉讼可以调解吗
●行政合同诉讼期限规定
●行政合同诉讼费用
●行政合同诉讼期限
●行政合同诉讼原告
●行政诉讼法行政合同
●对拆迁合同有异议怎么办,征信黑了可以办营业执照吗: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民法典中女方只有购房合同没有房产证的小产权房起诉离婚分割房产法院怎么判决,无产权的房屋法院如何分割: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2025年土地承包合同到期后怎么办,2025年土地承包合同到期后有什么办法: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拆迁合同纠纷解决方式,拆迁协议纠纷怎么处理: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土地合同纠纷的专业律师 ,土地合同纠纷的专业律师: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今日房屋拆迁补偿规定更新
●房屋拆迁补偿合同,什么是拆迁补偿协议:今日房屋拆迁补偿规定更新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应该如何解决:今日房屋拆迁补偿规定更新
●征地拆迁合同范本?征地拆迁补偿合同如何修改:今日在线房屋拆迁、征收法律咨询
●拆迁补偿协议可以仲裁吗?拆迁补偿合同可以起诉吗:今日在线房屋拆迁、征收法律咨询
●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产权归谁?在房屋拆迁补偿合同书上签了字可以反悔吗:今日在线房屋拆迁、征收法律咨询
●确认土地承包合同无效判决书,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案件: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显失公平合同要怎么认定,什么是显失公平的合同: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未要求解除合同只请求返还货款,不解除合同能否要求返还货款: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民事合同中有一方违约了还能拿钱吗,民事合同中有一方违约了还能拿钱吗?: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合同上公司名称和盖章不一致,如何处理?,合同公司名称和盖章不一致,合同有效吗: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赠与人可不履行合同的条件是什么,赠与人不履行赠与合同是否可行?: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没有签合同算不算包工头,工地包工头没签合同算不算包工头: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林地承包合同纠纷怎么处理?,林地承包合同纠纷怎么处理: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行政合同的诉讼时效,行政合同诉讼时效: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内容审核:圣运律师
来源:临律-行政合同 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