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违建强拆房屋新规定,违法建筑政府可以依法进行强拆,但是并不等于允许公民、法人可以故意毁损、拆除违章建筑。《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五条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
违法建筑政府可以依法进行强拆,但是并不等于允许公民、法人可以故意毁损、拆除违章建筑。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五条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第八条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及时公布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
第六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一、如何判定司法强拆是否合法
对于被征收人而言,在遭遇司法强拆时,应当首先要判定自己面临的司法强拆是否合法。其判定内容主要从五个方面考量:
(1)是否具有合理合法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合理合法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是司法强拆的基础,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征收方没有向被征收人作出、送达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或者补偿决定明显不合理、不合法,政府是不能实施拆除。
(2)申请强制执行的主体是否适格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才具有申请法院强拆的主体资格,其他主体均没有申请法院强制拆除的资格。
(3)被征收人是否在规定期限内不搬迁、不复议、不诉讼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可知,只有在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间内被征收人不搬迁、且在该决定通知到达被征收人之日起60天内不提起行政复议、6个月内不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下,政府才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拆除房屋。因而,被征收人在收到征收补偿决定时,应当及时通过复议、诉讼的方式积极主动的维护自己的权益。
(4)强制拆除的期限是否在有效期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可知,强制执行的申请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5)被征收人是否得到合法合理补偿
征收方在征收过程中应当保证被征收人得到合法、合理的补偿,即安置房置换或足额的货币补偿,政府在被征收方生活得不到保障的情况下,不得强制拆除被征收人的房屋。
2022年违建拆除新规离不开下面几个方面:
1、没有证件的房子,有相关证明也要赔偿;
2、拆迁过渡费;
3、房屋和宅基地区分开来;
4、金钱补偿和等价置换;
5、拆迁补偿金;
6、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7、严禁强拆、无法定拆迁许可证件、先拆后迁三种拆迁行为。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法律分析:
根据最新规定,如果违法建筑通过补正手续成为了合法建筑、强制拆除违法建筑会影响重要建筑物的主体安全、根据现有技术不能对违法建筑进行拆迁,或者强制拆除该违法建筑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有以上情形之一的,可以不用拆除该违法建筑。这是政府基于个体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衡量,体现了行政法中的合理行政原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熟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第六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举措: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土地权利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土地权利的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占用的土地现场进行勘测; (四)责令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六十八条 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履行职责,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要求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文件、资料和作出说明的,应当出示土地管理监督检查证件。
第六十九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就土地违法行为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支持与配合,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拒绝与阻碍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七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置;自己无权处置的,应当向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的行政监察机关提出行政处分建议书,有关行政监察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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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头条-深圳违建强拆房屋新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