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一直都没发该怎么办?,不少小伙伴在遭遇拆迁过程中遇到了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晏清律师也收到很多关于征地拆迁的法律咨询,其中晏清律师收到比较多的来信是询问如果已经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或者房屋被强拆后,征收单位的补偿款迟迟不到位,几年过去……
不少小伙伴在遭遇拆迁过程中遇到了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晏清律师也收到很多关于征地拆迁的法律咨询,其中晏清律师收到比较多的来信是询问如果已经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或者房屋被强拆后,征收单位的补偿款迟迟不到位,几年过去……,房价已经上涨到原来签订协议时的n倍。那么,是否必须只能按照当时签订协议的价格进行补偿呢?现在,跟随晏清律师的脚步,由一个小案例出发,探索问题的答案吧!
基本案情:2002年4月,陈先生从洛阳市房地产管理局处以购买方式取得争议房屋。2002年5月,洛阳市房地产管理局给陈先生颁发了洛阳市房屋所有权证。2002年8月,洛阳市人民政府成立的新街道路建设及周边环境整治工程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将陈先生宅院内的房屋及附属物全部拆除。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指挥部的强拆行为已被确认违法。洛阳市人民政府应该对陈先生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失承担国家赔偿责任。后在赔偿过程中,由于洛阳市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在2002年未依法将争议房屋性质确定为营业房,导致双方未能就拆迁补偿安置达成一致,陈先生未能依法获得合理补偿安置。陈先生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行政赔偿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再审请求。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予以再审。
那么,问题来了:经过十多年的拆迁维权之路,陈先生的房屋虽早已被拆除,但是因为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房屋的价值早已不可同日而语,按照原来的房屋补偿标准对陈先生进行补偿,是否有失公允呢?
律师解析: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专业拆迁律师认为,陈先生自2002年房屋被拆除至2014年未得到公平合理的安置补偿,其中既有拆迁单位未履行补偿安置责任的原因,也有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未依法行政的原因。在房屋价格明显上涨且被拆迁人未及时获得合理补偿安置的前提下,如仅向陈先生支付按1997年拆迁安置补偿标准确定的拆迁补偿安置款,对陈先生明显有失公平。陈先生配合拆迁工作,服从相关政府部门的要求,其自身并无过错,不应承担相应的损失。陈先生有权要求根据拆迁当时有效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主张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或者要求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通过房地产市场评估来确定货币补偿金额。
裁判结果:最高院最终指令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拆迁补偿款迟迟不给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解决:
1、对补偿协议中补偿的数额没有异议,仍一直拿不到协议中写明的补偿款,可以就协议的履行到法院进行起诉;
2、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3、所以如果拆迁部门没有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间支付补偿款,被拆迁人可以拿协议到法院起诉要求履行。
房屋拆迁补偿主要包括:房屋补偿费、周转补偿费、奖励性补偿费,详情如下:
1、房屋补偿费。房屋补偿费即房屋重置补偿,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的产权人的经济损失,补偿的力度根据拆迁房的结构和新旧程度进行档次划分,不同的档次赔偿额度不同,价格按平方米来计算单价;
2、周转补偿费。周转补偿费补偿的是在房屋拆迁后,拆迁户自己寻找临时居所的不便,周转补偿按月发放,档次根据拆迁户自行寻找或者统一安置的临时居所来划分;
3、奖励性补偿。奖励性补偿是指如果拆迁户是自己主动积极协助拆迁或者放弃了留居城区自愿搬至城郊居住的,或者是放弃了安置房的使用权的,房屋拆迁补偿的奖励性补偿标准按照不同地区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来确定,拆建单位需严格按照标准来执行。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法律分析: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政府是土地征收的征收人,政府征收土地的,要按法律的规定给予被征收人经济补偿,要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政府征收拆迁房屋的,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后,拖欠补偿款不给的,被征收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政府支付征收补偿。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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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李站波律师
来源:中国法院网-拆迁补偿一直都没发该怎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