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方对被征收人使出这些逼签手段可能要入刑,断水断电、噪音扰民、被泼洒赃物、被堵锁眼 被拆迁人朋友看到这些字眼,可能会感受到一阵熟悉的厌恶——这是很多被拆迁人都遇到过的“软暴力”式逼签。与直接的“硬暴力”强制拆除房屋不同,这些侵权
断水断电、噪音扰民、被泼洒赃物、被堵锁眼......被拆迁人朋友看到这些字眼,可能会感受到一阵熟悉的厌恶——这是很多被拆迁人都遇到过的“软暴力”式逼签。
与直接的“硬暴力”强制拆除房屋不同,这些侵权扰民手段更有隐蔽性,被拆迁人想维权却很难找到依据,老百姓为此不堪其扰,却又有苦难言。这种软暴力逼签的行为有人管吗?
最高法、最高检等联合发声:软暴力是扫黑对象,必受严惩!
针对包括征地拆迁领域在内的各个领域可能存在的,诸如此类的“软暴力”,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于2019年4月9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其中指出,“软暴力”是指行为人为谋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响,对他人或者在有关场所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的违法犯罪手段。
这也是许多被拆迁人都曾在拆迁中有过的实际遭遇。《意见》为遭遇“软暴力”逼签的被拆迁人提供了有力的维权法律依据;也给试图通过这些行为向被拆迁人施压,达到不法拆迁目的的拆迁方敲响了警钟。
不明身份人员闯门?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
《意见》指出,扰乱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秩序的手段,包括但不限于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属于“软暴力”违法犯罪手段。以“软暴力”手段非法进入或者滞留他人住宅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同时符合其他犯罪构成要件的,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定罪处罚。
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未经被征收人同意,强行进入被征收人家中,或者经被征收人要求退出仍然赖着不走的行为,有可能会触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将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该款罪的,还将从重处罚。
2018年3月5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一份终审刑事裁定书,指出季某此前指挥他人非法侵入被拆迁人徐先生家中,对徐先生和其家人以及屋中财产进行强行搬离的行为,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裁定驳回了季某的上诉,维持原判——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季某有期徒刑二年。
“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宪法保护公民的住宅权利,即使是权力最大的“国王”,也不能不经公民同意,随意进入他人住宅。
如果被拆迁人遇到拆迁人员,或者拆迁公司雇佣的社会人员强行闯门、毁坏财物,威胁被拆迁人签字搬迁,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被拆迁人反抗是违法,拆迁方可以关人打人?不存在的!
《意见》中指出,有组织地多次短时间非法拘禁他人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拘禁他人三次以上、每次持续时间在四小时以上,或者非法拘禁他人累计时间在十二小时以上的,应当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
2011年,家住邯郸市某区的郑先生,就曾被以协商房屋拆迁事宜为由,被“骗”到当地某商务大楼,遭到不明身份人员强行扣留,并被威胁按照拆迁方要求签订补偿协议。该案围绕依法撤销受胁迫签订的拆迁协议展开维权,经过郑先生及代理律师的努力,郑先生最终得到了公平合理的补偿。
事实上除了拆迁协议的签订违法之外,拆迁方雇佣社会人员对郑先生实施非法拘禁,也应当被追究相应的责任。
此次通过《意见》明确,拆迁过程中,拆迁方以限制人身自由、跟踪被拆迁人家人等手段,向被拆迁人施加心理压力,以此威胁恐吓被拆迁人在拆迁协议上签字、搬迁的行为,属于“软暴力”型犯罪,是扫黑严查严惩的对象。
《意见》的实施,意味着除了拆房子、打人毁物之类的“硬暴力”手段之外,拆迁方对被拆迁人实施的其他逼迁手段,也不能逃脱违法、犯罪的法律责任,国家和法律将对这类“软暴力”犯罪进行严查严惩。
一、债权人私闯民宅是属于违法行为吗
因经济纠纷私闯民宅的,如果情节严重的,是属于违法的行为,如果情节严重的,是属于犯罪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胁迫、诱骗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的;
(二)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劳动的;
(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五条
【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被拆迁人不同意拆迁的,拆迁部门强制拆迁时,被拆迁人对强制拆迁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一、哪些部门可以实施强拆
(一)对于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可以依法组织强拆;
(二)对于作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经人民法院裁定准予组织强拆;
(三)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
(四)对于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已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经过司法诉讼,已产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组织强拆。
除以上机关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实施房屋强拆。
断水断电、噪音扰民、被泼洒赃物、被堵锁眼......被拆迁人朋友看到这些字眼,可能会感受到一阵熟悉的厌恶——这是很多被拆迁人都遇到过的“软暴力”式逼签。
与直接的“硬暴力”强制拆除房屋不同,这些侵权扰民手段更有隐蔽性,被拆迁人想维权却很难找到依据,老百姓为此不堪其扰,却又有苦难言。这种软暴力逼签的行为有人管吗?
最高法、最高检等联合发声:软暴力是扫黑对象,必受严惩!
针对包括征地拆迁领域在内的各个领域可能存在的,诸如此类的“软暴力”,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于2019年4月9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其中指出,“软暴力”是指行为人为谋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响,对他人或者在有关场所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的违法犯罪手段。
这也是许多被拆迁人都曾在拆迁中有过的实际遭遇。《意见》为遭遇“软暴力”逼签的被拆迁人提供了有力的维权法律依据;也给试图通过这些行为向被拆迁人施压,达到不法拆迁目的的拆迁方敲响了警钟。
不明身份人员闯门?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
《意见》指出,扰乱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秩序的手段,包括但不限于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属于“软暴力”违法犯罪手段。以“软暴力”手段非法进入或者滞留他人住宅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同时符合其他犯罪构成要件的,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定罪处罚。
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未经被征收人同意,强行进入被征收人家中,或者经被征收人要求退出仍然赖着不走的行为,有可能会触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将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该款罪的,还将从重处罚。
2018年3月5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一份终审刑事裁定书,指出季某此前指挥他人非法侵入被拆迁人徐先生家中,对徐先生和其家人以及屋中财产进行强行搬离的行为,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裁定驳回了季某的上诉,维持原判——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季某有期徒刑二年。
“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宪法保护公民的住宅权利,即使是权力最大的“国王”,也不能不经公民同意,随意进入他人住宅。
如果被拆迁人遇到拆迁人员,或者拆迁公司雇佣的社会人员强行闯门、毁坏财物,威胁被拆迁人签字搬迁,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被拆迁人反抗是违法,拆迁方可以关人打人?不存在的!
《意见》中指出,有组织地多次短时间非法拘禁他人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拘禁他人三次以上、每次持续时间在四小时以上,或者非法拘禁他人累计时间在十二小时以上的,应当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
2011年,家住邯郸市某区的郑先生,就曾被以协商房屋拆迁事宜为由,被“骗”到当地某商务大楼,遭到不明身份人员强行扣留,并被威胁按照拆迁方要求签订补偿协议。该案围绕依法撤销受胁迫签订的拆迁协议展开维权,经过郑先生及代理律师的努力,郑先生最终得到了公平合理的补偿。
事实上除了拆迁协议的签订违法之外,拆迁方雇佣社会人员对郑先生实施非法拘禁,也应当被追究相应的责任。
此次通过《意见》明确,拆迁过程中,拆迁方以限制人身自由、跟踪被拆迁人家人等手段,向被拆迁人施加心理压力,以此威胁恐吓被拆迁人在拆迁协议上签字、搬迁的行为,属于“软暴力”型犯罪,是扫黑严查严惩的对象。
《意见》的实施,意味着除了拆房子、打人毁物之类的“硬暴力”手段之外,拆迁方对被拆迁人实施的其他逼迁手段,也不能逃脱违法、犯罪的法律责任,国家和法律将对这类“软暴力”犯罪进行严查严惩。
一、采取暴力手段实施强制拆迁如何适用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强制拆迁不可能是文明的,势必导致野蛮手段,野蛮拆迁往往诉诸暴力,因此强制拆迁可能会带来暴力拆迁,因而触犯《刑法》的强制性规定。我国《刑法》第226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245条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第275条规定:“故意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263条规定:“一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式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房屋拆迁过程中,若拆迁工作人员不遵守国家的法律,采取野蛮的手段对拆迁房屋、拆迁房屋内的物品进行损毁,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进行人身侵害,均有可能触犯上述刑法罪名的规定,从而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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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刘超律师
来源:中国法院网-拆迁方对被征收人使出这些逼签手段可能要入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