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起诉的被告主体有误,法院可以直接裁定驳回起诉吗?,案情:张三的房屋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区域内,征收部门是区住建局。征收期间,在该征收区域内也开始了违建拆除工作,而拆违主管部门是区规划局。不管是征收还是拆违,具体实施单位均是街道办事处。征
案情:张三的房屋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区域内,征收部门是区住建局。征收期间,在该征收区域内也开始了违建拆除工作,而拆违主管部门是区规划局。不管是征收还是拆违,具体实施单位均是街道办事处。征收后不久,张三的房屋被街道办事处强制拆除。张三遂以街道办事处为被告到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收案后,告知张三该拆除是征收过程中的强制拆除,按照法律规定应当以征收部门为被告,否则就会被裁定驳回起诉。张三于是将被告变更为房屋征收部门,得以立案。
焦点:原告起诉被告主体如果不适格,人民法院可以不经释明,直接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吗?
答案:法院如果发现原告起诉的主体有误,不能未经释明,就直接裁定驳回原告起诉。正常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充分履行释明义务,告知原告起诉的主体不适格,被告主体不适格的原因,谁应为适格被告,如果不变更被告可能被裁定驳回的法律后果。否则,法院的立案工作就存在程序违法之处。
理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26条第一款规定: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
通过上述规定可知,原告起诉的被告如果不适格,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其中“应当”两字表明了“告知”是法院应尽的义务。如果未经告知直接裁定驳回起诉,则属于程序违法。
另外,“应当告知”不是简单通知,现实中有些法院在收到原告起诉后,发现被告主体存在错误,不履行告知义务而简单粗暴地让原告去修改起诉状,或者只说个被告主体而不释明何种原因,此举都与法律规定本意不符。立案程序当中,人民法院有义务让原告了解被告不适格的原因是什么,应当怎么解决,如果坚持不变更可能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只有如此,从而使得司法公正透明,增加司法公信力。
提示:
1、如法院未尽到“应当告知”义务,直接以被告主体不适格驳回原告起诉。原告可以以“应当告知而未告知”作为程序违法作为其上诉理由,对一审裁定提起上诉。
2、注意法院的告知并不是“圣旨”。当事人应充分把握自己案情,全面分析案件利弊得失,抛弃“有求于人”而“必须迎合”的思维模式,避免产生司法误导。
3、如原告无法接受法院告知内容,也先行接受法院的裁判,后再根据案件发展情况选择相应诉讼,但要注意同一个行政行为的起诉期限问题,不要让前诉影响后诉。
4、注意“变更被告”和“追加被告”的不同。“变更被告”是基于被告主体错误而需要变更,“追加被告”则是少列或漏列被告而需要追加。另外,两者的法律后果也不同,原告拒绝变更被告,可能会使案件被裁定驳回导致本次诉讼程序终结;原告拒绝追加被告,则法院可以按照职权依法处理,并不影响诉讼程序进行。
被告主体不适格,主要情形有被告的身份、资格、权利义务、权利能力或行为能力不合乎法律规定的,没有诉讼主体资格。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驳回起诉,是指法院已经立案的案件,如果发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的起诉条件,对原告的起诉予以拒绝的司法行为。而驳回诉讼请求则是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上的依据,对原告的实体请求权的一种否定。二者的区别主要有以下三点:
一是适用的条件不同。驳回起诉主要是原告的起诉不符合受理的条件,而驳回诉讼请求是指原告的诉求符合起诉条件,但是缺乏足够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二是评判的内容不同。驳回起诉既可以发生在案件审理前,也可以发生在案件审理后,是对程序上的评判,适用裁定的形式。驳回诉讼请求必须是在案件经过实体审理之后,对原告诉请是否支持的评判,应适用判决的形式。
三是产生的后果不同。原告被驳回起诉,一旦其符合起诉条件,可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向法院起诉。而原告的诉求被判决驳回后,无新的事实和理由,不得再行起诉。
裁定驳回起诉还是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在于判断该案的原告是否享有诉权,而不在于案件是否经过实体审理。法院在进行立案审查时,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只是形式审查,只要证据材料符合立案条件即可立案,是否正确应通过实体审查来认定。
如果主体不适格,应当驳回起诉。驳回起诉,是指法院已经立案的案件,如果发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的起诉条件,对原告的起诉予以拒绝的司法行为。
其实无论是何种类型的侵犯自身的权益的行为,都是需要被严厉的打击的,我们一定要及时的保护自己的权益并且注意相关的诉讼程序,请求损害赔偿等,如果是在民事诉讼的过程中,法院作出判决之后对方当事人不执行的,是可以申请强制执行的。
具体案例当事人在准备起诉时要详细核对对方当事人的名称及资料,对被告的主体名称及资料也不能粗心大意。今日,虎林市人民法院对一起当事人将被告主体错列案件进行了处理,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2012年4月王强因种地购买种子向李刚借款2万元,于2013年2月5日为李刚出具的欠条,约定2013年4月1日前还款。借款到期后王强并没有偿还借款。为此当事人提起诉讼,但诉讼时原告将张淑荣列为被告进行了起诉。经法院依法告知原告变更被告,而原告认为实际借款人为张淑荣拒绝变更。经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李刚诉被告张淑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提供的证据(2013年2月5日欠条)中明确体现王强欠李刚2万元借款,并不是被告张淑荣,而且被告张淑荣又不认可欠李刚借款,原告又未提供证据证实实际借款人为张淑荣,故本案被告的诉讼主体错误。鉴于上述情况,法院作出上述驳回原告起诉的裁定。当事人在起诉时应当详细审核对方的材料,以免产生不必要的诉累。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条规定了起诉合格的四个条件。首先,原告、被告应为发生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其次,被告名字或名称及住址、联系方式应当正确。同样,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必须具体。另外,第四个条件是要求符合受诉法院主管和管辖范围,主管和管辖是两个概念,前者着重于法院与其他机构的分工,而管辖的概念可参照本法第一编之内容。对于任何不符合此四个条件的起诉,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果在立案之后才发现的应当驳回起诉。
●原告起诉被告主体错误,能否驳回诉讼
●原告起诉被告主体错误如何处理判决
●原告起诉主体错误被驳回怎么办
●原告起诉被告主体错误能否申请变更
●起诉被告主体错了是驳回起诉还是驳回诉讼请求
●原告诉被告主体错误
●被告主体错误驳回起诉
●原告起诉被告主体错误如何处理判决
●原告起诉被告 但主体错误该怎么处理
●原告起诉的被告主体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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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李轩教授
来源:头条-原告起诉的被告主体有误,法院可以直接裁定驳回起诉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