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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组织成员身份与征地补偿款的分配,集体土地征收补偿的分配对象:今日村们集体维权在线法律咨询

  • 发布时间:

    2024-09-18 07:40:18
  • 作者: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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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组织成员身份与征地补偿款的分配,征地补偿款是根据所有权进行分配,而非承包经营权。无论是否承包土地以及承包土地的面积大小,都不影响征地补偿款的分配。集体组织成员获得土地补偿款的依据是成员身份,征地补偿款在成员之间是平均分配的。因此,成员身

集体组织成员身份与征地补偿款的分配,集体土地征收补偿的分配对象:今日村们集体维权在线法律咨询

一、集体组织成员身份与征地补偿款的分配

征地补偿款是根据所有权进行分配,而非承包经营权。无论是否承包土地以及承包土地的面积大小,都不影响征地补偿款的分配。集体组织成员获得土地补偿款的依据是成员身份,征地补偿款在成员之间是平均分配的。因此,成员身份的确定就变得非常关键,直接关系到能否获得征地补偿款。但目前农村和城市郊区征地过程中,关于成员身份的确定存在非常大的争议,导致某些地方征地补偿款数年无法分配。我们经过走访调研发现,成员身份的确定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成员身份的确定是否仅以户口登记为标准。目前农村征地补偿款的分配多是以村民组为集体组织,在村民小组成员之间平均分配,村民小组成员身份的确定多是以户口登记和实际生活地为依据。现实中存在有的村民为了获得土地补偿款而突击迁户口到即将开发的地区,甚至有在一个集体经济组织分得土地补偿款后又迁入另一个集体经济组织去分土地补偿款,这不仅引起了户籍管理的混乱,也令村民意见非常大,引发了大量社会矛盾。我们认为,在确认成员身份过程中应采取以下原则:

(1)户口登记和实际生活地相结合的原则。大多数情况下,村民的户口登记地和实际出生地是一致的,但现实中确实存在为了获得征地补偿而突击迁户口的现象,派出所在户口登记时审查不严,这时单纯根据户口登记认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对其他土生土长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显得很不公平。

(2)避免双重补偿原则。对于确实有正当理由迁户口的,如果其在迁户口之前已经获得过土地补偿款,而迁入后的集体经济组织又遇到土地征收的情况,则不宜再分得土地补偿款,以防止为获得土地补偿款而突击迁户口。

2、法律与村规民约、民俗的冲突。

目前村民反映较为强烈的是外嫁女、大学生、公务员等特殊群体是否有权分配以及为获得土地补偿款而突击迁户口等问题。这其中存在村规民约、民俗和法律的冲突问题。

我国宪法规定了妇女的平等权,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也明确指出,外嫁女在继承、土地承包经营等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然而,很多农村的村规民约或传统认为,女子一旦出嫁到别的村或组,就不再是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而外嫁女所进入的集体经济组织往往也不承认其成员身份,从而造成事实上外嫁女的成员身份被剥夺了,这是与法律相冲突的。

根据法律规定,大学生、公务员等群体虽然在城市生活,只要户口仍在村里,其依然具有成员身份,有权分得土地补偿款,这引发很多村民的不满,村民认为这些人大多都已经在城里买房居住了,仍然要分村里的土地补偿款,很不公平。这其实也是村民观念与法律的冲突,村民的认识存在误区。

农村土地补偿款的分配过程中出现的纠纷中交织着法律与民俗、村民自治的冲突,存在大量的社会矛盾隐患。目前很多地方的法院对这类案件已经不予受理,即便受理后依法作出判决,也很难得到执行,司法的公信力受到质疑。我们认为,在处理这些问题的过程中还需要更多地在农村进行普法宣传,增强农民的法律意识,同时也要尊重村民的自治权。

二、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分配对象

(一)实行统一安置的,土地补偿费归该集体经济组织。放弃统一安置,实行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可以分配的土地补偿费分配对象为被征地农民;实行平均分配,分配对象为该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

(二)已经实行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可以分配的土地补偿费分配对象为该土地股份合作制组织的全体股东。

(三)农村土地没有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仍然实行统一经营的,其分配对象为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全体成员。

(四)征收、征用集体经济组织采取其他方式承包的果园等土地,可以分配的土地补偿费分配对象为该集体经济组织。

(五)征收、征用集体经济组织的机动地,可以分配的土地补偿费分配对象为该集体经济组织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新增人口。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三、集体土地征收补偿的分配对象

(1)实行统一安置的,土地补偿费归该集体经济组织。放弃统一安置,实行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可以分配的土地补偿费分配对象为被征地农民;实行平均分配,分配对象为该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

(2)已经实行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可以分配的土地补偿费分配对象为该土地股份合作制组织的全体股东。

(3)农村土地没有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仍然实行统一经营的,其分配对象为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全体成员。

(4)征收、征用集体经济组织采取其他方式承包的果园等土地,可以分配的土地补偿费分配对象为该集体经济组织。

(5)征收、征用集体经济组织的机动地,可以分配的土地补偿费分配对象为该集体经济组织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新增人口。

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在特殊的情况下,可以一定的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用和安置补助费用的标准,当然具体,如何计算征收的土地补偿的费用,需要根据当地实际的政策以及所征收的土地来进行决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h3>四、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分配对象

(一)实行统一安置的,土地补偿费归该集体经济组织。放弃统一安置,实行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可以分配的土地补偿费分配对象为被征地农民;实行平均分配,分配对象为该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

(二)已经实行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可以分配的土地补偿费分配对象为该土地股份合作制组织的全体股东。

(三)农村土地没有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仍然实行统一经营的,其分配对象为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全体成员。

(四)征收、征用集体经济组织采取其他方式承包的果园等土地,可以分配的土地补偿费分配对象为该集体经济组织。

(五)征收、征用集体经济组织的机动地,可以分配的土地补偿费分配对象为该集体经济组织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新增人口。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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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郭建炜律师

来源:中国法院网-集体组织成员身份与征地补偿款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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