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方在何种情况下免除责任?,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四条明确规定,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1)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生产经营自主权是承包方依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四条明确规定,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1)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生产经营自主权是承包方依法受保护的权利,发包方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的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九条规定,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第十四条规定,发包方应当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第十六条规定,承包方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2)违反本法规定收回、调整承包地。我国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第二十七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第三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3)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我国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原则。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4)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而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违反这一规定,发包方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法第六条规定了农村妇女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8)其他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除了上述提到的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形式,发包方还可能会实施其他一些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法律无法做到预料周全,因此,规定了发包方实施其他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也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工人与发包人之间形成劳动关系且发生工伤,工人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若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人人身损害,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构成雇佣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发包人应承担赔偿责任;若第三人造成工人人身损害,可请求第三人或雇主承担赔偿责任。若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可向第三人追偿。若雇员在接受发包或分包业务的雇主处受伤且发包人知情或应知情,发包人应与雇主连带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工伤保险条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工人和发包人之间形成劳动合同关系且属于工伤,工人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其人身损害,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如果不构成劳动关系而是雇佣关系,则发包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工人人身损害的,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和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形成雇佣关系且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拓展延伸
发包方责任界定及法律依据分析
发包方责任界定及法律依据分析是针对在合同关系中,发包方是否应该承担责任的讨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发包方在合同履行中可能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首先,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发包方应当履行合同义务,确保提供合格的产品或服务。其次,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发包方在建设工程中应承担监督管理责任,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此外,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发包方作为服务提供者,应当提供安全可靠的服务,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依据,发包方的责任界定需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确保公平合理的责任分配。
结语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发包方在合同履行中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根据《合同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发包方应确保提供合格的产品或服务,并承担监督管理责任,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此外,作为服务提供者,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发包方应提供安全可靠的服务,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在界定发包方责任时,需综合考虑具体情况和法律依据,以实现公平合理的责任分配。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1、办证责任。
2、工程定点责任。
3、三通一平责任。
4、物资保证责任。
5、经费保证责任。
6、技术保证责任。
7、施工监督责任。
8、误工赔偿责任。发包方由于中途停建、缓建或由于设计变更以及设计错误给承包方造成停工、窝工、返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9、验收结算责任。
10、发包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承包人挂靠其他建筑企业仍与之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的,应对无效合同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11、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后又毁约的,应赔偿承包人由此而造成的损失,该损失应当包括承包人履行合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12、工程未经验收,发包人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因此而发生的质量或其他问题,质量承包人除对工程的主体结构和地基基础工程的质量承担责任外,由发包方承担责任。
一、发包商和承包商如何区分
承包单位和发包单位是相对的。例如;甲方有一个项目需要找一个承包单位(也就是乙方)来做。甲方就得把这个项目发包给乙方,甲方称之为“发包方”,乙方承包该项目,则称之为“承包方”.
承包单位,就是承包业务的单位,属于承包商或供应商。
发包单位亦称发包机构,是指以企业所有权代表的身份参与承包经营活动的一方。在承包经营活动中,发包方是发包行为的主体,在一般情况下,它是处于主动的、有利的地位。它能够左右企业承包的基本经营目标,进而能够左右承包经营者,最终对承包经营的实施效果产生重大影响。
发包单位,就是业务的发出方,属于采购方或出租方。
二、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的原则
对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活动应当共同遵守的基本原则作了规定,包括:建筑工程的发包与承包双方应当依法订立合同,全面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原则;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在建筑工程的发包与承包活动中禁止任何形式的行贿受贿行为的原则;建筑工程的造价应当由合同双方依法约定以及发包单位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的原则;建筑工程发包方与承包方应当依法订立合同的规定。
h3>四、发包方是否应承担责任?工人与发包人之间形成劳动关系且发生工伤,工人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若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人人身损害,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构成雇佣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发包人应承担赔偿责任;若第三人造成工人人身损害,可请求第三人或雇主承担赔偿责任。若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可向第三人追偿。若雇员在接受发包或分包业务的雇主处受伤且发包人知情或应知情,发包人应与雇主连带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工伤保险条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工人和发包人之间形成劳动合同关系且属于工伤,工人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其人身损害,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如果不构成劳动关系而是雇佣关系,则发包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工人人身损害的,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和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形成雇佣关系且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拓展延伸
发包方责任界定及法律依据分析
发包方责任界定及法律依据分析是针对在合同关系中,发包方是否应该承担责任的讨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发包方在合同履行中可能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首先,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发包方应当履行合同义务,确保提供合格的产品或服务。其次,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发包方在建设工程中应承担监督管理责任,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此外,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发包方作为服务提供者,应当提供安全可靠的服务,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依据,发包方的责任界定需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确保公平合理的责任分配。
结语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发包方在合同履行中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根据《合同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发包方应确保提供合格的产品或服务,并承担监督管理责任,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此外,作为服务提供者,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发包方应提供安全可靠的服务,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在界定发包方责任时,需综合考虑具体情况和法律依据,以实现公平合理的责任分配。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发包方在何种情况下免除责任呢
●发包方在何种情况下免除责任的情形
●发包方不承担的责任情形
●发包方在什么情况下承担责任
●发包方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发包方对安全事故的免责条款是否有效
●发包方的责任有哪些
●发包方在何种情况下免除责任的情形
●发包方的责任和义务
●发包方可以索赔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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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王有银律师
来源:临律-发包方在何种情况下免除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