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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订立的原则有哪些?土地承包合同发包方的义务有哪些:今日在线土地征收法律咨询

  • 发布时间:

    2024-07-08 11:22:21
  • 作者: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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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承包合同发包方的义务有哪些

土地承包合同发包方的义务有: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依照承包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服务;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农业建设。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条

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十五条

发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一)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二)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三)依照承包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

(四)执行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订立的原则有哪些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订立原则如下:

(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

(三)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

(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

三、哪些情况下土地承包合同无效

下列情况下土地承包合同无效:

一、签订合同的当事人有一方是无名行为能力人的。

二、合同的内容不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的。

三、合同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

四、签订合同的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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