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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自建房侵权责任谁承担?,农村自建房侵权责任谁承担?:今日村们集体维权在线法律咨询

  • 发布时间:

    2024-09-17 19:51:35
  • 作者: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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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自建房侵权责任谁承担?,1、雇工受损害,房主(雇主)负全责雇佣合同关系是指受雇佣人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间内,接受雇佣人的指挥与安排,为提供特定或不特定的劳务,雇佣人接受受雇人提供的劳务并按约定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2、无偿帮工受伤,房主

农村自建房侵权责任谁承担?,农村自建房侵权责任谁承担?:今日村们集体维权在线法律咨询

一、农村自建房侵权责任谁承担?

1、雇工受损害,房主(雇主)负全责

雇佣合同关系是指受雇佣人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间内,接受雇佣人的指挥与安排,为提供特定或不特定的劳务,雇佣人接受受雇人提供的劳务并按约定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

2、无偿帮工受伤,房主应承担责任

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3、包工头有资质施工,工人受伤房主免责

承揽合同关系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

4、房主(定作人)存在过错承担按份责任

农村盖房子按其与瓦匠的约定不同可以分为一般雇佣合同与承揽合同,那么房主在其中所承担责任的原因也有不同,遇到农村自建房屋发生安全事故,需要根据事故发生的具体时间、原因分析当事人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一、承揽合同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承揽合同是诺成、有偿、双务、非要式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承揽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为标的。

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必须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但定作人的目的不是工作过程,而是工作成果,这是与单纯的提供劳务的合同的不同之处。按照承揽合同所要完成的工作成果可以是体力劳动成果,承揽合同案例评析也可以是脑力劳动成果;既可以是物,也可以是其他财产。

2、承揽合同的标的物具有特定性。

承揽合同是为了满足定作人的特殊要求而订立的,因而定作人对工作质量、数量、规格、形状等的要求使承揽标的物特定化,使它同市场上的物品有所区别,以满足定作人的特殊需要。

3、承揽人工作具有独立性。

承揽人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劳力等完成工作任务,不受定作人的指挥管理,独立承担完成合同约定的质量、数量、期限等责任,在交付工作成果之前,对标的物意外灭失或工作条件意外恶化风险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故承揽人对完成工作有独立性,这种独立性受到限制时,其承受意外风险的责任亦可相应减免。

二、怎样是义务帮工受伤责任分配

1、一般情况而言,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由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主要是考虑帮工人是为被帮工人无偿提供劳务的人,帮工人是不取报酬的,被帮工人是受益人,帮工活动的结果是被帮工人获得利益。据此,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

2、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责任。常态来看,帮工人是应被帮工人请求参加帮工活动的,或虽然被帮工人没有邀请帮工人参加帮工活动,但帮工人得知被帮工人在建房、搬家等方面存在困难时,基于中华民族的善良风俗,主动帮忙的,并被帮工人接受的,均应适用上述所言的第一层意思。只有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帮工人仍坚持参加帮工活动的,被帮工人不承担责任。这主要是考虑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后对损害的发生在主观上没有过错。

3、帮工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受益是有限的,不能邀请被帮工人对帮工人的所有侵权行为都承担赔偿责任,如帮工人自身对侵权行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应当与被帮工人共同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农村自建房属于侵权行为吗

农村盖房不让施工的,要依据具体原因才能确定是否属于侵权行为,如果是不符合施工条件而不让施工的,不属于侵权行为。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一、农村宅基地怎样确权?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依法批准使用不超过规定面积的宅基地,对宅基地超面积的,按不同的历史阶段处理: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

二、复垦地上可以建房吗?

如果宅基地在复垦后变成了农业用地,那么农民在建房时则需要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而且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当地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占用农用地建房的,要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不可以再申请宅基地。农村的土地只有符合复垦条件的才可以申请复垦,这对土地资源来说是一种保护。

三、转让宅基地有哪些条件?

宅基地转让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所属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转让;

2、受让人未分到宅基地;

3、受让人符合申请宅基地的条件;

4、受让人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以及第六款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三、农村自建房侵权责任谁承担?

1、雇工受损害,房主(雇主)负全责雇佣合同关系是指受雇佣人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间内,接受雇佣人的指挥与安排,为提供特定或不特定的劳务,雇佣人接受受雇人提供的劳务并按约定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

2、无偿帮工受伤,房主应承担责任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3、包工头有资质施工,工人受伤房主免责承揽合同关系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

4、房主(定作人)存在过错承担按份责任农村盖房子按其与瓦匠的约定不同可以分为一般雇佣合同与承揽合同,那么房主在其中所承担责任的原因也有不同,遇到农村自建房屋发生安全事故,需要根据事故发生的具体时间、原因分析当事人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一、农村建房伤亡事故如何加以防范

一是法律应就农村建筑市场承包资质、施工条件、施工队等组织的成立条件进行规范,建立农村建房开工审查制度,严把工程质量关,并加大对违法建房的查处力度。二是建议国家有关部门比照交通强制保险推行农村建房强制保险制度,房主或承包人必须为施工人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等保险,一旦发生事故可以得到一定的补偿,以增强各方抗风险的能力。三是建议强化建设部门的管理职责,对个体工匠的资质等级、工作年限等进行登记,并定期进行安全、技术学习、培训和考核,使个体工匠市场规范化、统一化。农村盖房修屋的工程都是由一些乡村建筑队承担,他们安全意识不强、技术水平不高,施工设备简陋、缺乏监督管理,造成农村房屋建设中引发的各种人身损害纠纷也不断增多。一旦在房屋建造时发生工人人身伤亡事故,建房户和包工头往往都觉得不应该由自己承担责任,当事人之间矛盾大,调解比较困难。

h3>四、农村自建房属于侵权行为吗

农村盖房不让施工的,要依据具体原因才能确定是否属于侵权行为,如果是不符合施工条件而不让施工的,不属于侵权行为。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一、农村宅基地怎样确权?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依法批准使用不超过规定面积的宅基地,对宅基地超面积的,按不同的历史阶段处理: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

二、复垦地上可以建房吗?

如果宅基地在复垦后变成了农业用地,那么农民在建房时则需要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而且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当地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占用农用地建房的,要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不可以再申请宅基地。农村的土地只有符合复垦条件的才可以申请复垦,这对土地资源来说是一种保护。

三、转让宅基地有哪些条件?

宅基地转让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所属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转让;

2、受让人未分到宅基地;

3、受让人符合申请宅基地的条件;

4、受让人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以及第六款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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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范美华律师

来源:头条-农村自建房侵权责任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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