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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的应当以什么为单位,宅基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今日村们集体维权在线法律咨询

  • 发布时间:

    2024-09-16 12:38:00
  • 作者: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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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的应当以什么为单位,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的,应当以户为单位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没有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应当向所在的村民小组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宅基地申请依法经农村村民集体讨论通过并在本集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的应当以什么为单位,宅基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今日村们集体维权在线法律咨询

一、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的应当以什么为单位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的,应当以户为单位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没有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应当向所在的村民小组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宅基地申请依法经农村村民集体讨论通过并在本集体范围内公示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也就是说,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和建房书面申请。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应当以户为单位,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农村村民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和建房书面申请。村民小组收到申请后,提交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并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是否符合“一户一宅”等情况在本小组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五日;


(二)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小组将农村村民申请、村民小组会议记录等材料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审查。


(三)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审查后,将申请使用宅基地的用地申请书、建设用地审批表、户口证明材料(不含分户证明)、村民小组的书面意见,以及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的书面审查意见等有关材料报送乡镇人民政府;


(四)乡镇人民政府在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对符合规划要求的,在五个工作日内核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转用审批手续。


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村村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


(一)已依法登记结婚或者本户中有两名以上已达法定婚龄的未婚子女需要分户,原有宅基地不能安置的;


(二)因自然灾害或者政策性移民实施村庄规划、旧村改造,需要搬迁安置的;


(三)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没有宅基地的;


(四)自愿退出宅基地向农村村民集中建房点集聚的;


(五)与本集体经济组织签订退回原有宅基地协议,申请新建住房的;


(六)住房因国家建设项目被征收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被占用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四条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的,应当以户为单位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没有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应当向所在的村民小组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宅基地申请依法经农村村民集体讨论通过并在本集体范围内公示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三十六条 依法取得的宅基地和宅基地上的农村村民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受法律保护。禁止违背农村村民意愿强制流转宅基地,禁止违法收回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禁止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村村民进城落户的条件,禁止强迫农村村民搬迁退出宅基地。

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怎么规定的

法律分析:宅基地使用权是经依法审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给其成员用于建造住宅的没有使用期限限制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人对宅基地享有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有限制的处分权,即权利人有权自主利用该土地建造住房及其附属设施以及将房屋连同宅基地一同转让、出租。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条件: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一)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二)外来人口落户本村,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三)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实施和公益事业,需要拆迁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三、宅基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首先,关于宅基地的基本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明确指出,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且其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这一规定确保了宅基地的分配公平性和合理性,防止了过度占用土地资源。

其次,该法条还规定,在人均土地较少的地区,如果无法保障每户都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在充分尊重村民意愿的基础上,采取措施保障村民的居住需求。这体现了政府对村民居住权益的关注和保障。

在宅基地的使用方面,法律要求村民建住宅时应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这些规定旨在保护农田资源,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同时改善村民的居住环境和条件。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还规定了宅基地的审批程序。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涉及占用农用地的,还需依照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这一程序确保了宅基地使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最后,法律还明确禁止农村村民在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这是为了避免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多处宅基地,维护宅基地分配的公平性和秩序。

如您有任何其他问题,欢迎来电咨询13146663812,安启博律师竭诚为您服务。

h3>四、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怎么规定的

法律分析:宅基地使用权是经依法审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给其成员用于建造住宅的没有使用期限限制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人对宅基地享有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有限制的处分权,即权利人有权自主利用该土地建造住房及其附属设施以及将房屋连同宅基地一同转让、出租。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条件: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一)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二)外来人口落户本村,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三)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实施和公益事业,需要拆迁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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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侯承志律师

来源:头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的应当以什么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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