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办事遇到困难,村书记是否尽职尽责?,如何应对村干部不给办事的问题:了解是否属于村干部职责范围内,若不是则无理由责怪;若是,保留录音证据向镇一级领导反映,通常会得到处理;若村委会书记不为民办事,应联合找镇上领导或县有关部门反映情况,也可在
如何应对村干部不给办事的问题:了解是否属于村干部职责范围内,若不是则无理由责怪;若是,保留录音证据向镇一级领导反映,通常会得到处理;若村委会书记不为民办事,应联合找镇上领导或县有关部门反映情况,也可在选举时申请罢免他,选出为民办事的书记。
法律分析
村干部不给办事,那么需要清楚是不是村干部的职责范围内的事情,如果不是那么人家不给办也有正当理由的,不能苛责,如果在他职责饭范围内不给办,那么可以保留好录音证据向镇一级领导反应就可以了,一般都会管的。你说村委会的书记不为民办事。这种情况你们聪明,应该联合起来找镇上领导反映情况,或者说找县有关部门反映情况都可以。还可以在选举的时候聪明联合起来提出申请罢免他的职务,选出为民办事的好书记。
拓展延伸
村民办事遇到困难,村书记是否尽职尽责? - 村民权益受损,村书记应负何责任?
村民办事遇到困难,村书记是否尽职尽责?-村民权益受损,村书记应负何责任?
在村民办事遇到困难的情况下,村书记作为村级领导,应当尽职尽责。村民的权益受损,村书记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作为村级行政管理者,村书记应该积极倾听村民的需求和困难,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如果村书记未能及时解决村民遇到的问题,导致村民权益受损,那么村书记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这包括对村民的补偿和解决问题的努力,同时也需要接受相关监督和惩罚。确保村书记尽职尽责,维护村民的权益,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一环。
结语
村民办事遇到困难,村书记是否尽职尽责?这是一个需要认真对待的问题。如果村书记没有履行职责,导致村民权益受损,那么他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作为村级领导,村书记应该积极解决村民的问题,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如果他未能履行职责,村民可以联合起来向上级领导反映情况,甚至提出罢免他的职务。确保村书记为民办事,是维护社会和谐的重要一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三条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设立。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分设若干村民小组。
第四条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第五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第六条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根据工作情况,给予适当补贴。
第七条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工作。
第八条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经济发展。
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并支持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法律分析:
村干部如果不为村民办实事,村民可以提供有力证据,向乡镇相关部门进行实名举报,相关部门会依法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三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三十二条 村应当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或者其他形式的村务监督机构,负责村民民主理财,监督村务公开等制度的落实,其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中推选产生,其中应有具备财会、管理知识的人员。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村务监督机构成员。村务监督机构成员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可以列席村民委员会会议。
第三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以及由村民或者村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聘用人员,应当接受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对其履行职责情况的民主评议。民主评议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由村务监督机构主持。村民委员会成员连续两次被评议不称职的,其职务终止。
法律分析:村民对小组长的工作不满意的,可以随时撤换。村民小组的负责人称为“村民小组组长",由当地本组村民兼职,通过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村民小组会议应由本组全体村民参加。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设立。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分设若干村民小组。
h3>四、村书记不为村民办事怎么办?法律分析:
村干部如果不为村民办实事,村民可以提供有力证据,向乡镇相关部门进行实名举报,相关部门会依法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三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三十二条 村应当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或者其他形式的村务监督机构,负责村民民主理财,监督村务公开等制度的落实,其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中推选产生,其中应有具备财会、管理知识的人员。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村务监督机构成员。村务监督机构成员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可以列席村民委员会会议。
第三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以及由村民或者村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聘用人员,应当接受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对其履行职责情况的民主评议。民主评议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由村务监督机构主持。村民委员会成员连续两次被评议不称职的,其职务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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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郭建炜律师
来源:头条-村民办事遇到困难,村书记是否尽职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