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里不管事找谁投诉最有效,村里不管事向谁投诉最有效,以下是一些有效的投诉途径:一、向乡镇党委进行投诉乡镇党委担负着对村党支部、村委会的全面领导责任和管理责任,是最贴近村级工作的领导机构。因此,当村民遇到村委会不管事的情况,可以向乡镇党委进行
村里不管事向谁投诉最有效,以下是一些有效的投诉途径:
一、向乡镇党委进行投诉
乡镇党委担负着对村党支部、村委会的全面领导责任和管理责任,是最贴近村级工作的领导机构。因此,当村民遇到村委会不管事的情况,可以向乡镇党委进行投诉,反映村委会的问题。
二、按照行业主管方式进行投诉
如果村委会在特定行业事务上不管事,村民也可以按照行业主管的方式进行投诉。例如:
村委会违规安排村民建房宅基,可以向国土部门投诉;
村委会违规少批多伐村内树木,可以向林业主管部门投诉;
村委会违规在低保户的申报上弄虚作假,可以向民政部门投诉。
三、向乡、镇政府信访举报
村民还可以向乡、镇政府信访部门举报村委会的行政不作为或滥用职权行为。信访部门是专门负责处理群众来信来访的机构,会对村民的举报进行认真调查和处理。
综上所述,当村民遇到村委会不管事的情况,可以选择向乡镇党委投诉、按照行业主管方式投诉或向乡、镇政府信访举报等途径来寻求有效解决。这些途径能够确保村民的诉求得到关注和处理,从而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法律分析:村民投诉村干部,应该前往县委纪委进行实名举报,且要注意举报相关事项的证据。在村干部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情况下,可以向具体有关机关举报。《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并说明要求罢免的理由。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三十条 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
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接受村民的监督:
(一)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
(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
(三)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
(四)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
(五)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前款规定事项中,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
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所公布事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
第三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三十二条 村应当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或者其他形式的村务监督机构,负责村民民主理财,监督村务公开等制度的落实,其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中推选产生,其中应有具备财会、管理知识的人员。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村务监督机构成员。村务监督机构成员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可以列席村民委员会会议。
法律分析: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投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二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决策机制和公开透明的工作原则,建立健全各种工作制度。
第三十条 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
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接受村民的监督:
(一)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
(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
(三)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
(四)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
(五)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前款规定事项中,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
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所公布事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
第三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三十二条 村应当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或者其他形式的村务监督机构,负责村民民主理财,监督村务公开等制度的落实,其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中推选产生,其中应有具备财会、管理知识的人员。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村务监督机构成员。村务监督机构成员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可以列席村民委员会会议。
h3>四、投诉村里的村干部要去哪里投诉?法律分析:村民投诉村干部,应该前往县委纪委进行实名举报,且要注意举报相关事项的证据。在村干部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情况下,可以向具体有关机关举报。《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并说明要求罢免的理由。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三十条 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
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接受村民的监督:
(一)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
(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
(三)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
(四)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
(五)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前款规定事项中,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
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所公布事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
第三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三十二条 村应当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或者其他形式的村务监督机构,负责村民民主理财,监督村务公开等制度的落实,其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中推选产生,其中应有具备财会、管理知识的人员。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村务监督机构成员。村务监督机构成员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可以列席村民委员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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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李轩教授
来源:临律-村里不管事找谁投诉最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