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中村改造 环保拆迁 集体土地 企业 国有土地 强拆维权 工程占地 农田征收
电       话: 400-1598098 咨询热线: 13811117637

下,我们村粮站政府现在拆除要使用了,但是粮站使用的土地是我们村集体无偿借用给政府使用,现在没用了?,我的口粮田被村政府给破坏了?:今日村们集体维权在线法律咨询

  • 发布时间:

    2024-09-10 15:44:09
  • 作者:

    圣运律师
  • 字体大小

    []

下,我们村粮站政府现在拆除要使用了,但是粮站使用的土地是我们村集体无偿借用给政府使用,现在没用了?,如具有使用权人未按规定使用等情形,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村集体可以收回。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

下,我们村粮站政府现在拆除要使用了,但是粮站使用的土地是我们村集体无偿借用给政府使用,现在没用了?,我的口粮田被村政府给破坏了?:今日村们集体维权在线法律咨询

一、下,我们村粮站政府现在拆除要使用了,但是粮站使用的土地是我们村集体无偿借用给政府使用,现在没用了?

如具有使用权人未按规定使用等情形,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村集体可以收回。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收回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依照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办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收回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依照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办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现在他要要回去,但是我们现在提供不了当时转让土地的证据,有没有更好的解决办法?

要回土地需要的证据有:该土地的权属证明、土地承包登记资料;土地承包合同、土地登记变更的材料;土地使用、管理、收益情况;村委会意见;转账流水等。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农村土地人死亡了,土地使用权归谁

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个人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无法继承。如果是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由属于本集体的继承人继承,土地使用权包括宅基地以及其他承包的土地。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九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我们村的土地问题?

法律分析:农村土地(含宅基地、承包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都是以户为使用和经营单元,土地确权是一户一证。 提留、集体收益的使用、承包方案等村民利益的事项必须提请村民会议空间讨论迅速腾达决定。如果村民入伙从事经营活动,可经村民大会多数决定收益的分配及方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第十二条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我没有宅基地,村里面也不给,完了,在荒地上建房,在我们自己家的荒地上建房?

对农村闲置宅基地处理如下:满二年未动工兴建的、承诺建新拆旧不自行拆除的、骗取批准或非法转让的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由农村集体组织予以收回,注销土地登记。法律依据:《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注销其土地使用权证或有关批准文件,由村集体收回宅基地使用权:(一)自批准宅基地之日起满二年未动工兴建的;(二)报批宅基地时向村集体承诺建新拆旧而又不自行拆除旧房的原宅基地的;(三)经批准实施旧村改造或下山移民的村,已迁入新居居住的原宅基地的;(四)骗取批准或非法转让宅基地的;(五)其他应收回宅基地使用权情形的。

想村集体土地承包给个人,村发展经济政府补

法律分析:国家对种植业主要是基地种植的粮食、蔬菜、干果、鲜果予以适当补助财政补贴范围根据项目实际需要,重点项目的年度财政补贴资金不高于300万元、不低于150万元;一般项目的年度财政补贴资金不高于150万元、不低于75万元;合作社年度财政补贴资金不低于45万元。财政补贴资金总额不超过项目建设总投资的40%。看你想种植什么,以及规模多大,具体情况还需咨询当地农业部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该内容由 王国强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二、口粮田被强制征用怎么办

法律分析: 可以向其上级政府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合法权益。在农民没有签字的情况下,如果对土地进行强制征收的,征收行为是不合法的。征收土地应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三、我的口粮田被村政府给破坏了?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宪法》和《土地管理法》,土地所有权归国家所有,农民个人可以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村政府也有管理职责。但如果村政府在行使职责的过程中侵害了农民的承包经营权,农民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投诉和申诉,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十二条 国家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国家扶持农、林、牧、渔业,发展农村经济,促进农民增收。

第十三条 农民有依法经营土地的自由和权利,并有用、益、转让土地的权利。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七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要内容是土地承包人对土地实行经营管理,以及从土地经营活动中取得的收益权。

第二十二条 土地承包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第五十五条 土地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土地承包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如果村政府侵害了农民的承包经营权,农民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要求相关部门进行赔偿。

h3>四、口粮田被强制征用怎么办

法律分析: 可以向其上级政府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合法权益。在农民没有签字的情况下,如果对土地进行强制征收的,征收行为是不合法的。征收土地应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为您推荐与本文相关内容阅读

下,我们村粮站政府现在拆除要使用了,但是粮站使用的土地是我们村集体无偿借用给政府使用,现在没用了?,我的口粮田被村政府给破坏了?: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内容审核:石珊律师

来源:中国法院网-下,我们村粮站政府现在拆除要使用了,但是粮站使用的土地是我们村集体无偿借用给政府使用,现在没用了?,

热门阅读
相关推荐

电话:400-1598098    邮箱:syls@bjsheng.cn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甲40号二十一世纪大厦3层

拆迁律师  征地律师  征地拆迁补偿  版权所有 ©2015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备案号:京ICP备1104440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