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中村改造 环保拆迁 集体土地 企业 国有土地 强拆维权 工程占地 农田征收
电       话: 400-1598098 咨询热线: 13811117637

组织活动者是否要承担侵权责任,组织活动者是否承担侵权责任: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 发布时间:

    2024-07-30 17:54:58
  • 作者:

    圣运律师
  • 字体大小

    []

组织活动者是否要承担侵权责任,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如果没有尽安全保障的义务,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要承担侵权的责任。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

组织活动者是否要承担侵权责任,组织活动者是否承担侵权责任: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一、组织活动者是否要承担侵权责任

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如果没有尽安全保障的义务,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要承担侵权的责任。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二、组织活动者要承担侵权责任吗

若在活动中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被侵犯,且组织者没有尽到义务,则组织活动者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在组织群众性的活动中,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由组织活动者承担侵权的责任。但是如果组织者尽到了安全保障的义务,可以减轻责任。

一、酒后脑出血同桌喝酒的人有责任吗

如果饮酒出事,劝酒者需承担法律责任:比如用“不喝不够朋友”等语言刺激对方喝酒,或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的行为。首先,“其他人”是可以分成一起喝酒的人、组织聚会的人(组织者相比其他一起喝酒的人负有更多安全保障义务,一旦出事要承担的责任也更多),以及饮酒场所经营者(假设饮酒者在其经营场所内因饮酒摔倒受伤,经营者应该尽到合理的救助义务,否则同样构成侵权)。

二、娱乐场所受伤的责任划分谁来分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三、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三、组织活动者是否承担侵权责任

1、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如果没有尽安全保障的义务,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要承担侵权的责任。

2、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一、什么是安全保障义务

1、安全保障义务是指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对消费者、潜在消费者或者其他进入服务场所的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依法承担的免遭侵害的义务。旅店、车站、商店、餐馆、茶馆、邮电部门的经营场所,体育馆、动物园、公园以及银行、证券公司的营业厅等向公众提供服务的场所,都属于经营场所。对经营场所所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包括经营场所的所有人、管理者、承包经营者等对该场所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或者具有事实上控制力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

2、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的法理基础是社会活动安全注意义务。社会活动安全注意义务由诚实信用原则派生而来的,它来源于德国法院法官从判例中发展起来的社会活动安全注意义务或者一般安全注意义务的理论。社会活动安全注意义务原先指维持交通安全而言。其后扩张于其他社会交往活动,以强调在社会生活上应负防范危害的义务,具体指“在自己与有责任的领域内,从事或持续特定危险的,负有义务情况采取必要的、具期待可能性的防范措施,保护第三人免于危险”的义务。

北京圣运律师为您整理关于本文的法律热搜话题

组织活动者是否要承担侵权责任呢

组织活动者是否要承担侵权责任和责任

活动组织者的法律责任

活动组织者的侵权责任

活动组织者在法律上如何认定

组织活动者是否要承担安全责任

活动组织者的责任是什么

组织活动者是否要承担侵权责任和责任

活动组织者需要做什么

活动组织者的免责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为您推荐与本文相关内容阅读

内容审核:索建国律师

来源:临律-组织活动者是否要承担侵权责任,

热门阅读
相关推荐

电话:400-1598098    邮箱:syls@bjsheng.cn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甲40号二十一世纪大厦3层

拆迁律师  征地律师  征地拆迁补偿  版权所有 ©2015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备案号:京ICP备1104440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