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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分家法院能否认定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法院可以判吗:今日村们集体维权在线法律咨询

  • 发布时间:

    2024-09-10 11:18:15
  • 作者: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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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分家法院能否认定宅基地使用权,农村分家法院能认定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公民个人在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宅基地上所享有的建造房屋以使用居住的一种物权。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

农村分家法院能否认定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法院可以判吗:今日村们集体维权在线法律咨询

一、农村分家法院能否认定宅基地使用权

农村分家法院能认定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公民个人在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宅基地上所享有的建造房屋以使用居住的一种物权。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一、什么是宅基地使用权人

宅基地使用人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十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二、宅基地使用权人的认定和相关的条件

1、必须具备村民资格。申请人必须是无宅基地、家庭人口众多确需分户居住的,因国家或乡(镇)建设需要另行安排宅基地的或者在农村落户需建住宅而无宅基地的情况的的村民。

2、申请人提出申请。村民首先向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后将申请提交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尽量利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如果占用农用土地作为宅基地,则需要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办理农用土地转用批准手续。宅基地使用权只能由宅基地使用权人行使,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损毁宅基地。

3、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且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使用权消灭。譬如出现地震、海啸、山洪、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造成宅基地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自然消灭。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四条规定: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这里的“失去宅基地”除了自然灾害导致宅基地灭失的情形外,还包括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宅基地或者国家征收而使农户失去宅基地的情况。

二、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法院管吗

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有一定的主管范围,超出主管范围,人民法院即没有审判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规定,起诉必须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本案原告是以被告侵权为由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源于原、被告宅基地界线不清,实质是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范围,所以人民法院不能行使审判权。所以,未经确权的宅基地纠纷案法院没有权受理的。

一、宅基地使用权属于什么权

宅基地使用权是经依法审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给其成员用于建造住宅的没有使用期限限制的集体土地使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二、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哪些特征

1、主体的特定性: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只能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2、客体的特定性:宅基地使用权的客体只能是本集体所有的非农业用地。

3、用途的限制性:农民获得宅基地使用权后,只能在该土地上建造房屋,建造对象有三方面限制:第一,所建住房性质为自用住房,不包括工商业住房;第二,宅基地应作为生活资料,而不能作为生产资料使用;第三,不能用作农业目的,这属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范围。

4、福利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偿取得、无偿使用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民基于集体成员的身份而享有的福利保障。

5、无期限性:宅基地使用权是一种无期限物权。宅基地的使用以农户为单位,不因户主的更替或某个家庭成员的死亡而失去原有的宅基地使用权。由于房屋可以继承,所以宅基地使用权实质上也可以继承。

6、稳定性与必要的调节性。以户为单位无限期地使用某块宅基地,其占有的地面面积并不是长久的、固定不变的。

三、宅基地使用权法院可以判吗

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没有宅基地使用证发生纠纷的,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应先经过政府行政裁决、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制度设计就是这样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协商不成的。单位之间的争议。《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

宅基地使用权法院不可以直接判,需要履行其他条件后才可以。

一、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的条件

有条件的允许宅基地使用权转让不为法律所禁止。需具备的条件有:

1、转让人拥有二处以上的宅基地;

2、转让人与受让人为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成员;

3、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且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

4、转让行为征得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强调一点,以上条件应同时具备。

二、宅基地使用权的内容

宅基地使用权的内容即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1、宅基地使用权人的权利:

(1)为保有住宅而长期使用宅基地的权利。宅基地与房屋连为一体,宅基地使用权人对宅基地享有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有限制的处分权。

(2)在宅基地空闲处修建其他建筑物、设施,从事种植而取得收益的权利。

2、宅基地使用权人的义务:

(1)必须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权人必须在规划的土地上建造房屋,不得擅自改变宅基地的用途,更不能买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

(2)必须按照批准的面积建造房屋。不得多占土地作为宅基地。

(3)要服从国家、集体统一规划。国家、集体处于公共利益考虑,有权将宅基地进行变更,宅基地使用权人不得阻挠。但是,国家、集体要对因此受到财产损失的宅基地使用权人予以补偿。

h3>四、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法院管吗

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有一定的主管范围,超出主管范围,人民法院即没有审判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规定,起诉必须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本案原告是以被告侵权为由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源于原、被告宅基地界线不清,实质是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范围,所以人民法院不能行使审判权。所以,未经确权的宅基地纠纷案法院没有权受理的。

一、宅基地使用权属于什么权

宅基地使用权是经依法审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给其成员用于建造住宅的没有使用期限限制的集体土地使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二、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哪些特征

1、主体的特定性: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只能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2、客体的特定性:宅基地使用权的客体只能是本集体所有的非农业用地。

3、用途的限制性:农民获得宅基地使用权后,只能在该土地上建造房屋,建造对象有三方面限制:第一,所建住房性质为自用住房,不包括工商业住房;第二,宅基地应作为生活资料,而不能作为生产资料使用;第三,不能用作农业目的,这属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范围。

4、福利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偿取得、无偿使用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民基于集体成员的身份而享有的福利保障。

5、无期限性:宅基地使用权是一种无期限物权。宅基地的使用以农户为单位,不因户主的更替或某个家庭成员的死亡而失去原有的宅基地使用权。由于房屋可以继承,所以宅基地使用权实质上也可以继承。

6、稳定性与必要的调节性。以户为单位无限期地使用某块宅基地,其占有的地面面积并不是长久的、固定不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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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李帅律师

来源:中国法院网-农村分家法院能否认定宅基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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